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樊谊军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6-01-26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钱江路1366号华润大厦B座39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樊谊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偕行汽车、杭州偕行、偕行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4MA27WUFY7A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27WUFY7
- 曾用名 临高临城美台蒸味庄饭店 临高临城骐楼饮吧店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04000330268
- 登记机关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12
- 营业期限 2016-01-26~2036-01-25
-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3幢3901室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汽车新车零售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轻卡、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偕行车贷日照分公司地址位于日照市泰安路国际大厦B座14F; 偕行车贷为浙江农商银行的专业汽车金融类分期贷款产品; 公司主营业务:汽车新车、二手车分期,轻卡分期,存量车(GPS不押车贷款)业务,利率:0.49%-1%; 凡益之道,与时偕行。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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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乾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3000.00万元 | 100.00% |
龙票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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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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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龙票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 | 企业名称: 浙江乾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日期: ****-**-**; | 2023-1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 | 企业名称: 浙江乾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出资形式: 货币; | 2023-12-12 |
股东信息变更 | 企业名称: 龙票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企业名称: 浙江乾华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额: ****万; 百分比: ***%; | 2023-12-12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4-17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销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04-17 |
地址变更 | 临高县临城镇美台中街 | 海南省临高县美台中街208号 | 2022-03-01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副食、饮料、烟酒、日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零售。 | 许可项目:小餐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日用品销售;台球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2-03-01 |
名称变更 | 临高临城美台蒸味庄饭店 | 临高临城骐楼饮吧店 | 2022-03-01 |
地址变更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万象城*幢****室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幢****室 | 2021-11-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务:汽车租赁,代客户办理汽车按揭服务;销售:汽车,二手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汽车新车销售;二手车经销;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1-11-16 |
邮政编码变更 | 原邮政编码: | 新邮政编码:310000 | 2021-11-16 |
经营范围变更 | 服务:汽车租赁,代客户办理汽车按揭服务;销售:汽车。 | 服务:汽车租赁,代客户办理汽车按揭服务;销售:汽车,二手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15 |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 服务:汽车租赁,代客户办理汽车按揭服务;销售:汽车。 | 服务:汽车租赁,代客户办理汽车按揭服务;销售:汽车,二手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0-1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姓名: 余玉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宋晓刚;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樊谊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余玉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樊谊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6-18 |
主要人员变更 | 姓名: 余玉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宋晓刚;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 姓名: 樊谊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经理; | 姓名: 余玉华; 证件号码: ******************; 职位: 监事; 姓名: 樊谊军; 证件号码: ******************; 职位: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2019-06-18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宋晓刚 | 樊谊军 | 2019-06-18 |
其他事项备案变更 | 无 | 460000003,460000007,460000018,460000020,460000021,460000022,460000023,460000028, | 2019-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餐饮服务;饮料、烟、零售。 | 餐饮服务;副食、饮料、烟酒、日用品、化妆品、保健食品、零售。 | 2019-01-0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30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6-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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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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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谊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 | 28954549*****.com | 8****373 | - | 74 |
余玉华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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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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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谊军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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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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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云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82民初2649号 | 被告黄云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43407.2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3元,由被告黄云泉负担。 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原告 | 2022-11-0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傅志荣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82民初2010号 | 被告傅志荣、徐雪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1432.09元,并支付利息6838.39元(该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自2022年5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另行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由被告傅志荣、徐雪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原告 | 2022-10-19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姜李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2492号 | 被告姜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5936.17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3元,由被告姜李杨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姜李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2-09-23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群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2135号 | 被告卢群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6423.56元,并支付以代偿款项为基数、自代偿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259元,由被告卢群明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卢群明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8-19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方玲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1992号 | 被告方玲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61961.50元及该款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资金占用费4875.50元,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按年率6%计算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方玲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原告 | 2022-08-1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胡三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27民初2318号 | 准许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8-1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饶利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82民初2154号 | 准许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计人民币38元,由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2-08-04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郑建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02民初4795号 | 一、被告郑建喜、李保梅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的本金70816.1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郑建喜、李保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述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郑建喜、李保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元,减半收取987元,由被告郑建喜、李保梅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郑建喜、李保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20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史敏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02民初365号 | 一、被告史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0249.57元; 二、被告史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223.02元(以未还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自2021年6月8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8月15日,此后继续按上述标准支付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史敏敏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预收案件受理费848元,实际收取31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史敏敏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史敏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19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陆志开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08执281号之二 |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28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01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蓝冬眉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2民初9125号 | 一、被告蓝冬眉、林尔试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本金人民币89407.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蓝冬眉、林尔试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4761.87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28日(此后以上述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5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77.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蓝冬眉、林尔试负担。被告蓝冬眉、林尔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被告蓝冬眉、林尔试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4-16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丁毅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2民初10386号 | 一、被告丁毅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的本金人民币13865.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丁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述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蒋一辉对被告丁毅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蒋一辉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毅追偿。 如果被告丁毅、蒋一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元,减半收取73.5元,由被告丁毅、蒋一辉连带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丁毅、蒋一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2-03-30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杨万里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8民初3531号 | 被告杨万里、郑祥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50749.22元及该款自2021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7元,由被告杨万里、郑祥快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原告 | 2022-03-16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丽芳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2)浙0108执376号 | 终结本院(2022)浙0108执376号一案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2-03-04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卢福多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2民初10387号 | 一、被告卢福多、李小兰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的本金41433.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卢福多、李小兰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述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卢福多、李小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被告卢福多、李小兰负担。 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卢福多、李小兰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2-2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丽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8民初3466号 | 一、被告林丽芳、林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43386.22元及该款自2021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林丽芳、林宣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3元,由被告林丽芳、林宣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原告 | 2022-01-06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董一飞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2民初9154号 | 一、被告董一飞偿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偿还的本金人民币180732.9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董一飞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上述未支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胡凤英对被告董一飞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1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57.50元,由被告董一飞、胡凤英负担。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董一飞、胡凤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承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22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鲍和平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706民初7679号 | 准许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97元,减半收取计2098.5元,由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1-25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张东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苏07民终4504号 | 准许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58元(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2356.13元),减半收取1279元,由上诉人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11-18 |
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项小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1)浙0108民初3932号 | 被告项小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偕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4202.87元及利息损失(暂计至2021年6月5日为2596.57元,此后以24202.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被告项小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原告 | 2021-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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