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 法人: 蓝文才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3-07-31
- 办公地址: 四川省天府新区视高经济开发区大学城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1
招投标
招标数量
3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7次
中标金额
12,857,400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蓝文才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成信天府、成信天府教育投资、四川成信天府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Chengxin Tianfu Education Invest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421073987088H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739870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421000044328
- 登记机关 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22
- 营业期限 2013-07-31~
- 注册地址 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组织管理服务->投资与资产管理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工业机器人、先进制造->机器人->工业机器人、教育/文具/乐器->高等教育->民办高校、教育/文具/乐器->其他教育服务->教育咨询
- 公司简介 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由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全资公司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成立,于2013年7月在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经济开发区注册落户。较新职位今日相似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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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0.00%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20.00% |
四川博大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40.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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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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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蒋丽君 | 冯钊 陈春永 廖晓岚 | 2024-03-20 |
主要人员变更 | 莱廷谦 赵文 蓝曼 李世权 范盛康 蓝文才 钟雨 | 赖廷谦 蒋丽君 刘晓阳 蓝曼 曾强文 李世权 蓝文才 | 2024-03-20 |
章程备案 | - | 2024-03-20增加监事会 | 2024-03-20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博大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 2018-03-22 |
股东信息变更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出资 200万人民币;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800万人民币;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出资 200万人民币;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 400万人民币;四川博大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 400万人民币; | 2018-03-2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于世祥[退出]陈祥荣[退出]蓝文才陈长春[退出]莱廷谦 | 李世权[新增]莱廷谦蓝曼[新增]蓝文才钟雨[新增]赵文[新增]范盛康[新增] | 2018-03-22 |
主要人员变更 | 李明明 | 蒋丽君 | 2018-03-22 |
投资人变更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200万人民币;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资800万人民币; | 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出资200万人民币;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出资400万人民币;四川博大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00万人民币; | 2018-03-22 |
联络员备案 | 王潇仪 *** 备案手机:*** | 谭小艳 *** 备案手机:*** (网上办理) | 2017-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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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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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 - | - | - | 028-8****513 | 管材管件、外墙装饰、给排水系统、供水设备、门窗玻璃、教育园区二期工程、阀门组件、电线电缆、科技园项目、光源灯具 | 73 |
林** | - | 1518****454 | 7819888*****.com | 3****237、028-3****237 | - | 88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12030630*****.com | 028-3****707 | - | 73 |
联系人共 2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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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钟雨 | 董事 | - |
莱廷谦 | 副董事长 | - |
李世权 | 董事 | - |
赵文 | 董事 | - |
范盛康 | 董事 | - |
蓝曼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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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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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盐业学校2024年度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2批) | 中标公告 | 校区租赁 | 四川-自贡 | 435.57 | 2024-11-01 |
四川省盐业学校2024年度政府单一来源采购公告(第1批) | 中标公告 | 校区租赁 | 四川-自贡 | 435.57 | 2024-10-18 |
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关于邀请资产评估机构参与评估竞标的公告 | 招标公告 | 资产评估机构 | 四川 | - | 2020-10-12 |
四川省盐业学校校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校区租赁服务 | 四川-自贡 | 99.00 | 2020-09-18 |
四川省盐业学校校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校区租赁服务 | 四川-自贡 | 96.00 | 2020-09-18 |
四川省盐业学校校区租赁服务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校区租赁服务 | 四川-自贡 | 99.00 | 2020-08-11 |
四川省盐业学校定点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 | 四川-自贡 | 60.30 | 2019-03-20 |
办学场地租赁协议 | 中标公告 | 办学场地租赁协议 | 四川-自贡 | 60.30 | 2019-03-11 |
四川: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天府校区科技园项目 | 招标公告 | 电线电缆 管材管件 阀门组件 门窗玻璃 光源灯具 科技园项目 外墙装饰 | 四川-成都 | - | 2014-08-27 |
四川:成都信息工程学院天府校区教育园区二期工程 | 招标公告 | 教育园区二期工程 给排水系统 门窗玻璃 光源灯具 外墙装饰 供水设备 | 四川-成都 | - | 2014-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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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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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省盐业学校 | 5 | 5 | 414.60 | 2020-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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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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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1)川14民终662号 | 一、撤销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8)川1421民初188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蒋成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264元,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332元予以退回 | 被上诉人 | 2022-01-25 |
唐钦学与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川1421民初1880号 | 一、确认原告唐钦学与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于2014年5月24日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和2014年8月18日签订的《补充合同》无效; 二、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唐钦学工程款3813040.91元; 三、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唐钦学的利息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为以3813040.91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时止; 四、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钦学工程欠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欠款3813040.91元为基数,自本判决生效时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付清时止; 五、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蒋成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唐钦学鉴定费120000元; 六、驳回原告唐钦学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33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8332元,由原告唐钦学负担43332元,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蒋成勇共同负担4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6 |
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川1421民初3282号 | 本案按原告四川欧亿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 被告 | 2021-07-29 |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1923民初131号 | 一、限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39.7797万元(含板房价款)及利息(自2016年8月21日起以1438.952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1月25日,自2017年1月26日起以439.7797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 二、限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7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按2019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被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四川宏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13元,由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90000元,原告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42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3-08 |
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19民终146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03-08 |
兰艳琳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川1421民初5056号 | 驳回原告兰艳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兰艳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31 |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川1421民初3166号 | 本案移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被告 | 2020-11-13 |
四川省巴中市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2020)川1923执保129号 | 一、冻结被保全人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0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成都农村商业银行02×××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保全人 | 2020-10-28 |
四川绿韵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川1421民初903号 | 驳回原告四川绿韵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四川绿韵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8-25 |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川14民初68号 | 准许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7358元,减半收取128679元,由原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0-03-18 |
陈祥荣、林红梅、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903民再3号 | 驳回再审申请人陈祥荣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09-30 |
山东天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9)川1421民初989号 | 一、被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天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款413.65万元,并应从2018年9月30日起以413.6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天驰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5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255元,由被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9-26 |
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 | (2018)川1421财保32号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天府新区仁寿视高管理委员会的土地保证金100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视高镇xx大道二段1号1栋2层1号房屋(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查封申请人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视高镇xx大道二段1号1栋6层1号房屋(仁房权证监证字第××号)。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仁寿视高天府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被申请人 | 2018-12-19 |
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川0132执396号之四 | 终结新津县人民法院(2018)川0132执396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12 |
陈祥荣、林红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903民申3号 |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8-11-29 |
蓝文才、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7)川09执复3号 | 驳回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蓝文才复议申请,维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执异12号异议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告 | 2018-11-01 |
蓝文才、四川星空教育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川09执异1号 | 指令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对陈祥荣所提执行异议予以立案审查 | - | 2018-10-26 |
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川19民终26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 二审案件受理费61640元,由上诉人平昌天豪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5-25 |
原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川0132民初644号 | 一、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万元,并支付原告从2014年7月23日起至2014年11月6日止,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4年11月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以借款本金9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4年11月22日起至2014年11月24日止,以借款本金8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以借款本金7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5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13日止,以借款本金6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支付从2015年2月14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7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805元,由原告四川成信天府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600元,被告四川汇津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李成功负担15205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5-13 |
陈祥荣、蓝文才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8)川0903财保16号 | 对申请人陈祥荣的保全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申请人 | 2018-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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