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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

  • 法人: 范丽红
  • 注册资本: 6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11-01
  • 办公地址: 海门市麒麟镇麒兴路1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9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范丽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博远、南通博远、博远合金铸件
  • 注册资本 6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620.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Boyuan Alloy Cast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84779694658C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84779694658C
  • 组织机构代码 77969465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84000021300
  • 登记机关 南通市海门区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9-06-30
  • 营业期限 2005-11-01~2025-10-31
  • 注册地址 海门市麒麟镇麒兴路17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金属加工机械制造->铸造机械制造
  • 专业行业 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破碎机
  • 公司简介 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是破碎机及破碎机配件等产品专业生产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总部设在全国,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拥有完整、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的诚信、实力和产品质量获得业界的认可。欢迎各界朋友莅临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参观、指导和业务洽谈。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范丽红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破碎机、球磨机、耐磨配件、耐热铸件、金属铸件、冲件、铜粉、铁粉的制造、加工、销售;粉末冶金的研发、制造、销售;废旧金属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破碎机、球磨机、耐磨配件、耐热铸件、金属铸件、冲件、铜粉、铁粉的制造、加工、销售;粉末冶金的研发、制造、销售;废旧金属回收;道路货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02-28
经营范围变更 制造、加工、销售:破碎机、球磨机、耐磨配件、耐热铸件、金属铸件、冲件;废旧金属回收。 破碎机、球磨机、耐磨配件、耐热铸件、金属铸件、冲件、铜粉、铁粉的制造、加工、销售粉末冶金的研发、制造、销售;废旧金属回收。(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4-09-10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377****928 - - - 81
俞** 销售经理 1350****110 - 0513-8****991、8****991 - 95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21282*****6.com - - 72

联系人共 1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申请公示催告 (2019)浙0212民催18号 一、宣告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号码3130005146892016、出票日期2018年8月17日、汇票到期日2019年2月17日、票据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汉铎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000元、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850元,由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 2019-06-18
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申请公示催告 (2019)辽0103民催8号 宣告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上海昱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贤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8月16日,到期日2019年2月16日,付款银行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号3230005120112078,面额人民币3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900元由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负担 - 2019-05-30
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与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黔0422民初1104号 由被告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货款114700元及资金占用费6537.9元,合计121237.9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2726元,减半收取1363元,由被告普定县兴发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原告 2017-08-18
倪裕兴与南通博远合金铸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5)门民初字第0652号 准许原告倪裕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倪裕兴负担 被告 201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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