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 法人: 梁志林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08-04
- 办公地址: 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九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8
无角色
10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61,150,000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梁志林
- 经营状态 注销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西华兴、华兴、华兴粮食物流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xi Huaxing CEREALS and Logistic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50700763099395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309939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700200000506
- 登记机关 钦州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4-03-07
- 营业期限 2004-08-04~2054-08-04
- 注册地址 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九层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仓储业->其他仓储业->其他仓储业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形状略为方块形,主要属丘陵地貌类型的钦州市,钦州钦州市南珠东大街号信用大厦九层,于2004年08月04日在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物流配送,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各种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钢材、五金百货、机械设备、矿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边境小额贸易...,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钦州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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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远东 | 自然人股东 | - | 12.00% |
梁志林 | 自然人股东 | - | 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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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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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变更 | 0 | 20 | 2012-04-19 |
经营范围变更 | 物流配送,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各种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钢材(限城建规定范围内经营)、五金百货、机械设备、矿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边境小额贸易(除法律、法规禁止外,法律、法规限制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物流配送,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各种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钢材(限城建规定范围内经营)、五金百货、机械设备、矿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货物进出口业务、边境小额贸易(除法律、法规禁止外,法律、法规限制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2012-04-19 |
实收出资变更 | 3790 | 5000 | 2009-04-29 |
其他变更 | 3400 | 4400 | 2009-04-29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0 | 3790 | 2007-12-29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0.00 | 5000.00 | 2007-12-29 |
其他变更 | ??? | 兴业县 | 2007-12-29 |
其他变更 | 管 片 代 码: ; 巡查组: ; 市场(街道): ; 楼层(门牌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 管 片 代 码: 城西所[45070402]; 巡查组: ; 市场(街道): ; 楼层(门牌号): ; 摊位号: ; 管 理 员: | 2007-08-20 |
经营范围变更 | 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物流配送,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各种生产资料、建筑材料、钢材(限城建规定范围内经营)、五金百货、机械设备、矿产品、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边境小额贸易(除法律、法禁止外,法律、法规限制取得许可证方可经营),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2007-08-20 |
投资人变更 | 陈家芬 ,200.0000 ,20.00 ,2004-7-12 ;李隆汉 ,20.0000 ,2.00 ,2004-7-12 ;梁远东 ,100.0000 ,10.00 ,2004-7-12 ;梁志林 ,680.0000 ,68.00 ,2004-7-12 ; | 陈家芬 ,200.0000 ,20.00 ,2004-7-12 ;梁远东 ,120.0000 ,12.00 ,2004-7-12 ;梁志林 ,680.0000 ,68.00 ,2004-7-12 ; | 2007-07-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收购运销粮油,仓储物资(除危险化学品),水路、铁路货运代理,配送、装卸等服务业;农副产品的销售(国家规定须审批项目的除外)、流通领域链科技开发。 | 2007-07-18 |
其他变更 | 钦州港勒沟作业区 | 钦州市南珠东大街19号信用大厦九层 | 2007-07-18 |
期限变更 | 2014-8-4 00:00:00 | 2054-08-04 00:00:00:000000 | 2007-05-10 |
其他变更 | 兴业县石南城区玉贵北侧 | 钦州港勒沟作业区 | 2007-0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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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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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2021 | - | 1773****350 | huaxingjitu*****3.com | - | - | 86 |
- | - | - | - | 010-6****600 | - | 71 |
- | - | - | - | 010-8****022 | - | 71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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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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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持有的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项目交易公告 | 招标公告 | 债权转让项目 | 广西 | 6115.00 | 2019-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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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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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兴业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志林、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1)桂0703执恢71号之十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梁志林、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西钦州金明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21)桂0703执恢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1-03-31 |
梁达秋、广西玉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兴民二初字第105号 | 一、被告梁达秋应归还原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4000000元。 二、被告梁达秋应从2009年4月20日起至2009年4月22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09年4月23日起至2011年4月17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5‰计算,从2011年4月18日起至履行期限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支付利息给原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西玉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9108元,由原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承担5373元,被告梁达秋、被告广西玉林市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53735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元(受理费户名: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帐号:20×××0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20-11-09 |
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颜昌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桂07民终118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975元,由上诉人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12-31 |
颜昌宽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桂07民初30号 | 一、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颜昌宽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30000000元,按月利率1.25%,从2015年2月4日起计至2015年3月4日止,以后按月利率2%计,自2015年3月5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二、被告广西钦州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金明贸易有限公司、广西嘉华物流有限公司、梁志林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颜昌宽对被告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价值9589380元股权,在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在本金3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00元(颜昌宽已预交),由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直接汇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南宁市万象支行,帐号:20×××77),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减、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9-12-30 |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梁志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桂0902执887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6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梁志林、梁远东、周宏乐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桂0902执886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6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梁志林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桂0902执885号之一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6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23 |
杨苏明诉梁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桂01民终1023号 | 一、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苏明借款本金1009205.48万元及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09205.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5年5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变更广西壮族自治区良庆区人民法院(2015)良民二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杨苏明律师服务费6.66万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5197元(上诉人杨苏明已预交),由上诉人杨苏明负担8399元,本院退回16798元给上诉人杨苏明;由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广西钦州恒通货柜码头仓储有限公司、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梁志林负担1679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18 |
贵港市郁兴服务部诉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民终7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9-12-16 |
贵港市郁兴服务部与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2018)桂71民初3号 | 驳回贵港市郁兴服务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6 |
钦州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兴业县佰汇饲料购销有限公司、颜昌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7)桂0703民初1773号 |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 原告 | 2019-11-25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桂0702执79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桂0702执79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桂0702执79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桂0702执797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志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8)桂0702执79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市钦州港支行、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梁志林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6)桂0702执1032号 | 终结本院(2016)桂0702执10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恢复执行时,应提交申请书和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8 |
钦州市钦南区艺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桂0702执32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7 |
钦州市金海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广西华兴粮食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桂0702执29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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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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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2018)桂07民终118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审原告 | 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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