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 法人: 徐邦俊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9-12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徐邦俊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徽玉龙、玉龙、玉龙羽绒服饰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Yulong DOWN Garments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5237935608672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5237935608672
- 组织机构代码 793560867
- 曾用名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523000011442
- 登记机关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27
- 营业期限 2006-09-12~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羽毛(绒)加工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床上用品、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家具/家纺/家饰->卧窒家具家居->床
- 公司简介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皋城、皖西六安,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桃溪镇龙舒村,于2006年09月12日在舒城县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3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羽绒、羽毛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六安羽毛、羽绒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邢科宝 | 自然人股东 | 1250.00万元 | 25.00% |
许存林 | 自然人股东 | 2500.00万元 | 50.00% |
徐邦俊 | 自然人股东 | 1250.00万元 | 25.00% |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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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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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备案 | 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保险登记证 | 2018-11-27 |
名称变更变更 |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 | 2018-11-27 |
经营范围变更 | 羽绒、羽毛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国家不允许经营的除外)。 | 羽绒、羽毛及其制品加工、销售,服装、纺织品、针织品、床上用品加工、销售,农副产品收购;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11-27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 2018-11-15 |
股东信息变更 | 许存林:52%;徐邦俊:24%;刑科宝:24%; | 许存林:50%;徐邦俊:25%;刑科宝:25%; | 2018-11-15 |
投资人变更 | 许存林:52%;徐邦俊:24%;刑科宝:24%; | 许存林:50%;徐邦俊:25%;刑科宝:25%; | 2018-1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 | 2018-11-15 |
其他事项备案 | - | 公章刻制备案 | 2018-11-15 |
注册资本变更 | 130.00 | - | 2016-04-14 |
股东信息变更 | 许存林;刑科宝;徐邦俊; | 刑科宝:*%;徐邦俊:*%;许存林:*%; | 2016-04-14 |
投资人变更 | 许存林;刑科宝;徐邦俊; | 刑科宝:24%;徐邦俊:24%;许存林:52%; | 2016-04-14 |
股东信息变更 | 许存林:*%;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 | 许存林;刑科宝;徐邦俊; | 2015-08-0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08-03 |
投资人变更 | 许存林:46.15%;安徽省舒城县玉河羽绒有限公司:53.85%; [退出] | 许存林;刑科宝; [新增]徐邦俊; [新增] | 2015-08-03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5-08-0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许存林钱先军 [退出]李安玉 [退出] | 许存林刑科宝 [新增]徐邦俊 [新增] | 2015-08-03 |
负责人变更 | 许存林 | 徐邦俊 | 2015-08-03 |
主要人员变更 | 许存林;钱先军;李安玉; | 许存林;刑科宝;徐邦俊; | 2015-08-03 |
负责人变更 | 翟大龙 | 许存林 | 2008-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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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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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 - | 8944134*****.com | ****070 | - | 74 |
邢科宝 | 总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 | 8944134*****.com | 0564-****070 | - | 73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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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徐邦俊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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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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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拟奖补项目公示 | 中标公告 | 技术改造 | 安徽-六安 | - | 2023-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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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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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吴德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皖1523执230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10-14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颐和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皖1523执3115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对本院在本案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期限届满继续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2-05-26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民初31046号之一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 原告 | 2021-10-31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民初31046号 | 一、被告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30080元; 二、被告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13008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张志超对被告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7.38元、财产保全费1241.84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0-31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沪0112民初31046号 |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名志服饰有限公司、张志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4368.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241.84元,由申请人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1-10-31 |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2612号之一 | 驳回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7-13 |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2610号之一 | 驳回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20-01-14 |
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国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皖1523民初3167号 | 准许原告安徽玉龙羽绒服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38元,由原告负担 | 原告 | 2019-07-01 |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2612号 | 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22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8-09-21 |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2610号 | 冻结被申请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孔令贵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6438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841.90元,由申请人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 2018-09-20 |
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与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16)沪0112民初32612号 | 一、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赔偿损失1245904元; 二、被告许存林对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存林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06.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22 |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诉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2017)沪01民终1472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013.14元,由上诉人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8-06-29 |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等人诉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企业借贷纠纷 | (2017)沪01民辖终52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7-06-05 |
舒城县玉龙羽绒有限公司、徐邦俊、许存林、邢科宝诉上海颖品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民辖终60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 | 2017-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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