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陈润彬
- 注册资本: 207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2-04-17
- 办公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南永工业路19号A幢(自编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KH Design明治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技术专家
15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2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5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润彬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东明治时尚、明治时尚皮具、明治时尚
- 注册资本 2075.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75.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Meiji Fashion Leather Co., Ltd.
- 参保人数 182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13737190611E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13737190611E
- 组织机构代码 737190611
- 曾用名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26400001485
- 登记机关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9-01
- 营业期限 2002-04-17~2033-04-16
- 注册地址 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官南永工业路19号A幢(自编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皮革制品制造->皮箱、包(袋)制造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具、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钱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女包、服装/鞋靴/箱包->女装上装女裤->女装、服装/鞋靴/箱包->皮具钱包箱包->皮革、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
- 公司简介 KH Design明治是一个中国知名的设计师精品女装手袋品牌,我们秉持着美学的理念,致力运用于设计与制作,推动皮包的时尚潮流,以中国原创设计,为客户提供具品位的选择。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明治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25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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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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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备案 | 罗乐贤 | 何瑞芳 | 2023-09-01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3-09-01 |
主要人员变更 | 罗乐贤 | 何瑞芳 | 2023-09-01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2-12-23 |
经营范围变更 | 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箱包制造 | 箱包制造;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珠宝首饰批发;珠宝首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 | 2022-12-23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1-05-08 |
经营范围变更 | 皮箱、包(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箱包制造; | 2021-05-08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皮箱、包(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箱包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箱包制造; | 2021-05-08 |
名称变更变更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 | 2019-03-04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陈润彬 | 2019-03-04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3-04 |
名称变更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 | 2019-03-04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润彬,何瑞芳,罗乐贤 | 陈润彬 | 2019-03-04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3-04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8-06-01 |
财务人员变更 | 郑晓亚 | 熊绍文 | 2018-06-01 |
期限变更 | 1000.0万港元 | 2500.0万港元 | 2018-06-01 |
期限变更 | 1000.0万港元 | 2500.0万港元 | 2018-06-01 |
财务人员变更 | - | 郑晓亚 | 2015-12-15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生产:皮包、手袋等皮革制品,销售本企业产品;从事上述同类商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 皮箱、包(袋)制造;其他皮革制品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 2015-0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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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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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海关 | 4423941094 | 2002-04-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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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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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 - | 1352****437 | gaozeb*****ngtalk.com | 020-3****170 | - | 88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7、2018、2020、2021 | - | - | mei*****design.cn | 020-3****888 | - | 74 |
何瑞芳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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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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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翠明、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粤0113民初387号 | 确认原告何翠明与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于2002年7月5日至2007年10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何翠明已预交),由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 被告 | 2022-09-21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20)粤2071民初29261号 | 一、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7770.73元及利息(计算方法:1.以196289.4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以11481.2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为2373元(该款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31元,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2342元(该款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1-28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20)京73行初9742号 | 驳回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5-14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1)京行终1347号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742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53868号《关于第37353138号“K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针对第37353138号“KH”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5-14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21)京行终630号 |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9759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9895号《关于第37347927号“K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37347927号“KH”商标重新作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04-07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20)京73行初9759号 | 驳回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4-07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20)京73行初9775号 |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9894号关于第37360798号“K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针对第37360798号“KH”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16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20)京73行初9755号 | 一、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0]第149893号关于第37349735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针对第37349735号图形商标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16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 行政裁决 | (2020)京73行初6288号 | 驳回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03-02 |
肖美华与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8809号 | 确认原告肖美华与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2006年3月2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肖美华已预交),由原告肖美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02 |
秦淑英与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8818号 | 确认原告秦淑英与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在2010年2月24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0 |
涂润仙与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20)粤0113民初8808号 | 确认原告涂润仙与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在2007年5月18日至2015年4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1-10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92民初583号 | 查封被申请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847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462.40元,由申请人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20-08-28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辽0192民初583—1号 | 准许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6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484.50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462.40元,亦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承担 | 原告 | 2020-08-04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孙庆、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3114号 |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1420元,由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0-07-23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彭林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3098号 |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共计1295元,由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 2020-07-23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辽宁萃兮纽可尔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执51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9-29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郑翰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8)粤0303民初13069号 | 本案中止诉讼 | - | 2019-09-27 |
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与广州与生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 (2018)粤0103民初8333号之一 | 一、准许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明治时尚皮具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7-31 |
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周仁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2019)浙0110民初3087号 | 准许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明治皮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 - | 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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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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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 18117IP1031R0M | 2019-08-27 | 2020-08-16 |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 | CAS20170614MZPJR0M-5 | 2019-05-28 | 2020-06-13 |
商品售后服务评价认证 | CAS20170614R0M-5 | 2019-05-09 | 2020-06-13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844007581 | 2018-11-28 | 2021-11-28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4401130092340 | 2016-06-16 | 2021-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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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店
网店名称 | 电商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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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 Design品牌旗舰店 | 京东 |
Khdesignoutlets店 | 淘宝 |
Khdesign旗舰店 | 淘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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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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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design.cn | khdesign.cn | 粤ICP备12041526号-1 | 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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