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
- 法人: 孙桂芳
- 注册资本: 52.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4-16
- 办公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14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孙桂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南京延文、延文纸业、延文
- 注册资本 52.00万元
- 实缴资本 52.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1026713388708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1026713388708
- 组织机构代码 67133887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102000154711
- 登记机关 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4-08
- 营业期限 2008-04-16~
-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14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文具用品批发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纸巾纸品湿巾->纸业
- 公司简介 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六朝古都、江苏省会南京,南京南京市玄武区网巾市14号,于2008年04月16日在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2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5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纸张、塑料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的销售;图文设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南京造纸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翁德亮 | 自然人股东 | 26.00万元 | 50.00% |
孙桂芳 | 自然人股东 | 26.00万元 | 5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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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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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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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变更 | 2018-04-15 | - | 2018-0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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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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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德亮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 | - | - | - | 025-5****402 | - | 72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 | 025-8****734 | - | 72 |
联系人共 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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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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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芳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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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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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张映珍、蒋尊全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宁民终字第503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由上诉人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38元,由上诉人张映珍、蒋尊全各负担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5-12-13 |
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映珍、蒋尊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5)玄民初字第7号 | 一、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与被告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市玄武区xx市14号房屋的租赁合同于2014年6月9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承租使用的南京市玄武区xx市14号一楼自南向北第一间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三、第三人张映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承租使用的南京市玄武区xx市14号一楼自南向北第二间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四、第三人蒋尊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所承租使用的南京市玄武区xx市14号一楼自南向北第三间房屋腾空并返还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 五、被告南京延文纸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南京市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中心2014年4月10日至2014年6月5日的房屋租金15555元,并按年租金10万元的标准支付自2014年6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用。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5-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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