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
- 法人: 冯秉光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4-12-21
- 办公地址: 四川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蓉北路3段237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0
技术专家
18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23,300,578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秉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紫荆花、成都紫荆花、紫荆花制漆
- 注册资本 2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80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62
- 人员规模 1000~99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0100621712406E
- 纳税人识别号 510114621712406
- 组织机构代码 621712406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0100400017762
- 登记机关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7-26
- 营业期限 1994-12-21~2034-12-20
-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大丰镇华美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油墨及类似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喷漆
- 公司简介 香港涂料品牌之一的“紫荆花漆”成立于1982年,是香港上市公司叶氏集团有限公司(股票代号:408)三大核心业务之一,目前旗下的生产基地包括上海、成都、惠阳和桐乡四个地点。紫荆花集团是叶氏集团下属集团公司,下设紫荆花涂料(上海)有限公司、紫荆花制漆(上海)有限公司、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紫荆花化工(上海)有限公司。紫荆花漆 多年来以“专心在漆,用心在人”的企业精神,不断为中国市场研发及生产环保及性能卓越的涂料产品,以先进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模式,在中国迅速发展。早在2005年9月勇夺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的中国品牌***荣誉——「中国名牌」的称号,成为中国***批获此殊荣的涂料产品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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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中漆厂有限公司 | 外商投资企业 | 28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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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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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冯秉光;叶钧;梁日燊 | 叶钧;陈传生;冯秉光 | 2023-02-27 |
负责人变更 | 陈传生 | 冯秉光 | 2021-12-24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传生 | 冯秉光 | 2021-12-24 |
章程变更 | 无 | 2021-12-01 章程修正案 | 2021-12-24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 2020-04-28 章程修正案 | 2020-05-07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各种高档油漆、汽车喷漆、建筑用漆、粘合剂和油墨,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以上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涉及许可的凭相关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 生产各种高档油漆、汽车喷漆、建筑用漆、粘合剂,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除外)。 | 2020-05-07 |
章程变更 | 无 | 2020-04-28 章程修正案 | 2020-05-07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邱静雯 | 陈传生 | 2018-07-05 |
主要人员变更 | / | 叶钧,董事长 邱静雯,董事兼总经理 | 2017-09-1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邱静雯,董事兼总经理 | 2017-09-19 |
章程变更 | - | 温彩玲,监事 | 2017-09-19 |
负责人变更 | 叶钧 | 邱静雯 | 2017-09-19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1994-12-21 至 2024-12-20 | 2034-12-20 | 2015-08-25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5-08-25 |
主要人员变更 | / | 梁永澄,董事 | 2011-09-09 |
负责人变更 | 叶凤娟 | 叶钧,其他有效身份证件,H0101989200 | 201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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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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蓉青关 | 5101942302 | 2001-05-22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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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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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彪 | - | - | - | - | - | 70 |
飞** | - | 1398****234 | - | 028-8****100 | - | 86 |
吴晓炎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45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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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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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钧 | 董事长 | - |
冯秉光 | 董事,总经理,总经理,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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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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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隆社区项目外墙涂料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外墙涂料 | 陕西-西安 | 2330.06 | 2014-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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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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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杨亚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陕0502执41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杨亚莉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7 |
赵小静与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6)川0114民初3707号 | 一、确认被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解除与原告赵小静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二、被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小静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9613元; 三、被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赵小静未休年休假工资79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而减半收取),由被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27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赵小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17)川01民终3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7-09-06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严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新都民初字第1832号 | 本案按撤诉处理 | 原告 | 2016-06-27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严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新都民初字第2798号 | 被告严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欠款3904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1日起至欠款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6元,由被告严山负担(此款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严山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27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新都民初字第2799号 | 被告黄常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货款53428.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常春负担(此款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已预付,被告黄常春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27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成都市嘉禾时代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新都执字第637号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都民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 | 申请执行人 | 2016-03-10 |
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与余某某、深圳德宝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新都民初字第4412号 | 被告深圳德宝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余友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向原告紫荆花制漆(成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现金人民币174102.3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成都德宝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余友昌负担(此款原告已给付,二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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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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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 | 165IP201741R0S | 2020-12-05 | 2023-12-04 |
环境标志产品 | CEC2018ELP00203892 | 2020-09-18 | 2022-10-14 |
环境标志产品 | CEC2018ELP00203895 | 2020-09-18 | 2021-09-26 |
环境标志产品 | CEC2018ELP00203894 | 2020-09-18 | 2022-10-14 |
环境标志产品 | CEC2018ELP00203893 | 2020-09-18 | 2022-10-14 |
排污许可证 | 91510100621712406E001U | 2020-07-29 | 2023-07-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20Q34095R6M/5100 | 2020-06-19 | 2023-06-1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120E31637R4M/5100 | 2020-06-11 | 2023-06-23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205101140C002579 | 2020-04-07 | 2020-12-31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1951011408000585 | 2019-03-26 | 2019-12-3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5101140117369 | 2019-01-11 | 2024-01-10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117E31399R3M/5100 | 2018-06-27 | 2020-06-23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7Q34443R5M/5100 | 2018-06-26 | 2020-06-18 |
科技型中小企业 | 201851010404000339 | 2018-03-10 | 2019-03-31 |
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751000941 | 2017-12-04 | 2020-12-04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7Q24443R5M/5100 | 2017-06-12 | 2020-06-18 |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00117E21399R3M/5100 | 2017-06-02 | 2020-06-23 |
环境标志产品 | CEC00262171240-6 | 2015-07-16 | 2018-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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