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熊来顺
- 注册资本: 262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1-04-19
- 办公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幸福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1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熊来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海瑞斯、湖北海瑞斯、海瑞斯电气
- 注册资本 262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20.00万元
- 英文名 Hubei Harris Electric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20115572027890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572027890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20113000016126
- 登记机关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4-07
- 营业期限 2011-04-19~
- 注册地址 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幸福路(金戈制管厂南段)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高端装备制造->智能电网、物联网->物联网应用->智能电网、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电力、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电池、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钢材、服务/休闲/出行、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UPS电源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继新 | 自然人股东 | - | 57.25% |
熊来顺 | 自然人股东 | - | 38.17% |
徐卫民 | 自然人股东 | - | 0.38% |
余瑶 | 自然人股东 | - | 3.82% |
付承智 | 自然人股东 | - | 0.38% |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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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其他变更 | - | 公章刻制备案,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证 | 2019-02-28 |
经营范围变更 | 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船用成套电器、港口机电、EPSC不间断电源及变频成套电器设备制造、加工及销售;电缆、电线、电器元件、绿色环保产品、电子产品、钢材劳保产品销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 智能电网设备、高低压成套电器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电力设施的维护;太阳能及风能工程、安装及施工;太阳能及风能技术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充电桩、EPS电源、UPS电源及储能电站的研发、制造的销售;电池、电器元器件、电线、电缆的销售;建筑工程施工;金属结构加工及销售;船用设备、港口机电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及销售;绿色环保产品、钢材、劳保用品的销售;路灯安装及维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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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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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788109910 | - | - | - | 027-8****910 | - | 7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 | - | - | 23805874*****.com | 027-8****910 | - | 74 |
吴燕斌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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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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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来顺 | 执行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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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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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鄂0112民初3363号 | 一、被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38375元及违约金(以438375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万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23 |
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1439号 | 一、被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4313元; 二、被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按本金334313元,从2017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至该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0元,由原告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负担734元,被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9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8-20 |
武汉瑞轶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鄂0111民初1439号 |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 被告 | 2019-08-20 |
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0115民初3243号 | 一、解除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87284元、委托办理电力工程报装费176000元; 三、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制定原材料损失款2614358.56元; 四、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设备及电缆等主材存放场地租赁费100000元; 五、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利息损失300000元; 六、驳回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9749.73元,减半收取19874.87元,评估费133000元,合计152874.87元,由被告武汉金盛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1-30 |
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钦州市腾盛矿业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2018)桂0703执85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30 |
武汉市沈宇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执589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5)鄂江夏乌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8-09-13 |
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鑫鑫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7)鄂1123执369号之三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人 | 2017-12-13 |
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115民初1983号 | 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931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5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804元,减半收取6902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江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08-12 |
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鄂0504执10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0235.3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1140235.3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7-03-29 |
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0504民初31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0元,期限为冻结之日至2017年8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龙腾红旗电缆(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6-08-31 |
武汉市沈宇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鄂0115执589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7615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4-30 |
武汉市沈宇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鄂江夏执字第00751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等值的其他财产及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5-11-19 |
武汉市沈宇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 | (2015)鄂江夏乌民保字第00001号 |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20000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5-03-17 |
武汉市青山区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湖北海瑞斯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4)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718号 | 准许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63元,由原告武汉市青山区正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4-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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