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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郑乾岳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8-10
  • 办公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崇寿镇崇寿绿园二路285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郑乾岳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绿苑蜂业、慈溪绿苑、绿苑
  • 注册资本 5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282665563123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65563123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282000008291
  • 登记机关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前湾新区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13
  • 营业期限 2007-08-10~2027-08-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内)绿园二路285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蜂蜜
  • 公司简介 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浙江省第二大城市、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宁波,宁波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内)绿园二路285号,于2007年08月10日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蜂产品研究、开发;蜂蜜的去杂、冷冻加工。,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宁波野生动植物保护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郑旦祥 自然人股东 - 80.00%
章映平 自然人股东 - 2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郑旦祥 郑乾岳 2017-12-13
其他事项备案 注册号:330282000008291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631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665563123Q 2017-10-17
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6556312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 2017-10-1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蜂产品研究、开发;家用电器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建材批发、零售 一般经营项目:蜂产品研究、开发;蜂蜜的去杂冷冻加工。 2011-09-02
地址变更 住所:慈溪市周巷镇三江口村;邮政编码:******;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周巷镇 住所:宁波(慈溪)绿色农产品加工基地(崇寿镇内)绿园二路***号;邮政编码:******;电话:********;住所所在行政区划:崇寿镇 2011-09-02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郑旦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姓名: 章映平; 出资额: **; 百分比: **%姓名: 郑旦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1-07-22
企业类型变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2011-07-22
投资人变更 姓名:郑旦祥;出资额:**;百分比:***% 姓名:章映平;出资额:**;百分比:**%姓名:郑旦祥;出资额:**;百分比:**% 2011-07-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陈锋 郑旦祥 2010-07-27
经营范围变更 一般经营项目:蜂产品研究、开发。 一般经营项目:蜂产品研究、开发;家用电器、塑料制品、金属制品、五金配件制造、加工;建材批发、零售 2010-07-27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姓名: 陈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严文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映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郑旦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郑旦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2010-07-27
主要人员变更 姓名: 陈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陈锋;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姓名: 严文杰;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监事 姓名: 章映平;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女性; 职务: 监事姓名: 郑旦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执行董事姓名: 郑旦祥;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性别: 男性; 职务: 总经理 2010-07-27
企业类型变更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0-07-27
投资人变更 姓名:严文杰;出资额:**;百分比:**%企业名称:宁波文诚文体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出资额:**;百分比:**%;法人性质:企业法人 姓名:郑旦祥;出资额:**;百分比:***% 2010-07-27
股东信息变更 姓名: 严文杰; 出资额: **; 百分比: **%企业名称: 宁波文诚文体旅游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出资额: **; 百分比: **%; 法人性质: 企业法人 姓名: 郑旦祥; 出资额: **; 百分比: ***% 2010-07-27
经营范围变更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蜂产品加工(有效期至2007年11月17日)。行业代码:1491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蜂产品研究、开发。行业代码:7520 2009-06-24
企业类型变更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质企业控股) 2009-06-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1390****611 4544896*****.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0574-6****095 - 72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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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等null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12执异189号 变更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6)浙0204执48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申请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1-12-2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82执6843号 对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普通合伙)、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徐佰万、赖浓秀、徐群芳各罚款1000元,限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 2018-08-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82执6843号之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 2018-08-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普通合伙)、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童银春、龚雪冲、徐佰万、赖浓秀、徐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浙0282执6843号之一 将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97465)、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普通合伙)(组织机构代码:25434232-6)、浙江东航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81532-1)、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601295-4)、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556312-3)、徐佰万(公民身份号码:)、赖浓秀(公民身份号码:)、徐群芳(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被执行人 2018-08-13
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李福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16)浙0281民初3567号 一、被告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038346.35元,支付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并赔偿原告余姚中泰担保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10000元,保全担保费139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福虎、杭小红、李婷婷、李伟伟、郑旦祥、章映平、楼雅红、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星海塑胶制品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320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98元,由被告余姚市福益厨具配件有限公司、李福虎、杭小红、李婷婷、李伟伟、郑旦祥、章映平、楼雅红、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余姚市星海塑胶制品厂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7-08-02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04执488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6-09-0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与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阮志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浙0282民初781号 一、被告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借款本金874530.55元,并支付截至2016年1月20日的利息28030.02元(已扣除3035.97元)、逾期利息6846.83元、复利456.61元及自2016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874530.55元、利息28030.0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76%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 二、被告阮志才、方亚婉、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449.50元,由被告慈溪市汉通电器科技有限公司、阮志才、方亚婉、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4-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田吉机械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浙甬商外初字第180号 一、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支付利息260000元、复利8682.20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复利、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1.25‰,分别以500万元、260000元为基数计付); 二、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1500万元,支付利息1022116元、复利46355.21元(计算至2015年12月14日,之后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复利、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0.65‰,分别以1500万元、1022116元为基数计付); 三、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范围内(按月利率7.1‰计算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0.65‰计算)分别对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徐佰万和赖浓秀,被告徐群芳对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各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如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有权以被告慈溪市田吉机械厂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河角村的工业厂房和土地使用权[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国用(2××2)第01800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1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范围内(按月利率7.1‰计算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0.65‰计算)优先受偿; 六、如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有权以被告童银春和被告龚雪冲名下的坐落于慈溪市浒山街道励家弄安置区的房地产[慈房权证2003字第××号;慈国用(2004)第01435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42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复利、逾期利息范围内(按月利率7.1‰计算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均按月利率10.65‰计算)优先受偿; 七、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1466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1651元,由被告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慈溪市田吉机械厂、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童银春和龚雪冲、徐佰万和赖浓秀、徐群芳连带负担(其中被告慈溪市田吉机械厂在113738元,被告浙江东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各自在83408元,童银春和龚雪冲在31847元范围内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九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46651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款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上诉期满七日后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3-0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甬东商初字第3138号 一、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借款本金40000000元,支付利息1266650.67元、罚息932054.50元、复利53503.30元,并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相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类)》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复利仅对利息计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012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如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有权就被告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慈溪市崇寿镇傅福村的房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xx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xx号;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2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13)第x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相应《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最高额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对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在相应《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保证最高债权本金均为400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582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 263221元,由被告慈溪利得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慈溪市绿苑蜂业有限公司、宁波塞福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章映平、郑旦祥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账号:37×××92;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被告 2016-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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