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
- 法人: 蒋泽豪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9-17
- 办公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五组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3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5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蒋泽豪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泽豪、重庆泽豪、泽豪机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Zehao Machine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030525508X1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0525508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0004667906
- 登记机关 丰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5-28
- 营业期限 2014-09-17~
- 注册地址 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五组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丰都县虎威镇红岩村五组,于2014年09月17日在重庆市丰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工程机械、矿山机械、农业机械研发、制造、销售;钢材批发、零售。*,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机械设备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蒋泽雄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40.00% |
蒋泽豪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20.00% |
蒋泽英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4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 | 1521****725 | 22814105*****.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 | - | 1521****725 | 22814105*****.com | - | - | 86 |
蒋泽雄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蒋泽英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
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与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9)渝0230行审36号 | 申请执行人丰都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丰国土房管(处罚决定)[2018]78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9-27 |
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3民终21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90元,由上诉人渝辉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4-16 |
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与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江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渝0230民初2938号 | 一、被告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尚欠货款1455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货款付清时止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 二、驳回反诉原告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90元,减半收取计3795元,由被告暨反诉原告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已垫付1605元,被告丰都县渝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4-16 |
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裁定书 | - | (2015)丰法行非审字第00017号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丰都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作出的(丰都)安监管罚[2015]2号行政处罚决定,即强制执行重庆泽豪机械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及加处罚款20万元,共计执行款额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申请执行人 | 2016-07-19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