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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 程闯波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8-04
  • 办公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405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程闯波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安徽茂发、茂发交通、茂发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Anhui Maofa Traffic Engineer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0100791871899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0100791871899A
  • 组织机构代码 791871899
  • 曾用名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0100000118630
  • 登记机关 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2-18
  • 营业期限 2006-08-04~2036-12-31
  •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405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运输辅助活动->公路管理与养护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混凝土、工具/机械/仪器->维修工具用具->焊接材料、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建材/门窗/水电->建筑材料辅料->水泥
  • 公司简介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安徽省省会、安徽大城市合肥,安徽省合肥市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405室,于2012年07月09日在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机电设备代理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合肥机械设备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姚国萍 自然人股东 3300.00万元 66.00%
程闯波 自然人股东 1700.00万元 34.00%
蔡东 - - 25.00%
林震 - - 33.00%
俞金林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程闯波林震 [退出 姚国萍 [新增]程闯波 2018-12-18
其他事项备案 - 开户许可证 2018-12-18
主要人员变更 程闯波、林震 姚国萍、程闯波 2018-12-18
投资人变更 程闯波:34%;林震:33%; [退出]姚国萍:33%; 程闯波:34%;姚国萍:66%; 2018-12-18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程闯波:*%;林震:*%;姚国萍:*%; 程闯波:*%;姚国萍:*%; 2018-12-18
其他事项备案 - 开户许可证,统计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公章刻制备案 2018-12-18
股东信息变更 程闯波:*%;林震:*%;姚国萍:*%; 程闯波:*%;姚国萍:*%; 2018-12-1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程闯波、蔡东 程闯波、林震 2017-07-04
其他事项备案 340103000000000000 340100000000000000 2017-07-04
股东信息变更 程闯波:50%;蔡东:25%;姚国萍:25%; 程闯波:34%;姚国萍:33%;林震:33%; 2017-07-04
主要人员变更 程闯波、蔡东 程闯波、林震 2017-07-04
名称变更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2017-07-04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程闯波、蔡东 程闯波、林震 2017-07-04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 100 5000.000000 2017-07-04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0 - 2017-07-04
外方实收资本变更 0 2017-07-04
注册资本变更(注册资金、资金数额等变更)变更 100 5000.000000 2017-07-04
注册资本变更(或外资中方认缴资本变更) 100 5000.000000 2017-07-04
外方实收资本变更 0 - 2017-07-04
经营范围变更 机电设备代理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公共交通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修工程、环保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混凝土添加剂(不含危险化学品)、钢材、五金交电、电线电缆、高低压电器、电工材料、仪器仪表、通信信号器材、金属材料及制品、建材、预埋件、水泥预制件、非标制品、石油制品、钢绞件、土工材料、办公用品、通风设备、机电设备、木制品、橡胶及塑料制品、不锈钢制品、日用百货、洗涤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煤炭、沙子石头、水泥、消防设备及配件、潜水设备、劳保用品、服装、鞋帽、农副产品批发、零售;钢铁件、紧固件、焊接材料、工器具、五金备件简易加工、销售;物资回收;教育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保险);保洁服务;货物装卸服务;水暖电设备、机械设备安装;机械设备、汽车租赁;设计制作各类广告;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07-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1395****237 6325590*****.com - - 86
程闯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 - - 79
姚国萍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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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程闯波 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程闯波、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合同纠纷 (2021)皖01民终3522号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4民初11661号民事判决; 二、程闯波、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赵杰、李道清30万元; 三、程闯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赵杰、李道清违约金5.25万元; 四、何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赵杰、李道清违约金7500元; 五、驳回赵杰、李道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减半收取计3350元,由程闯波、何武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上诉人程闯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08-27
李道京与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程闯波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苏0382民初10973号 一、被告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程闯波、何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李道京2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0.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0.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姜先法对上述第一项中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道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6670元,由被告安徽茂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程闯波、何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被告 2020-11-17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71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325元,由上诉人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5-12-25
宋之军与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4)鸠民二初字第00106号 驳回被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2-22
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71号 被告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552545元,并自2012年12月4日起以436655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以11589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给付原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70元,由原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643元,由被告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627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芜湖和成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5-10-23
原告宋之军与被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16-1号 冻结被告合肥徽卓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201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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