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兴武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4-02-18
- 办公地址: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兴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新青年电子商务、新青年、天台新青年
- 注册资本 1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万元
- 英文名 Tiantai New Youth e-commer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1023092321847F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9232184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1023000055846
- 登记机关 天台县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15-11-23
- 营业期限 2014-02-18~9999-12-31
- 注册地址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其他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商务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香水、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21日成立,公司位于浙江省 台州市 天台县福溪街道下王邱村,主要生产经营座垫、座套;汽车香水;方向盘套;汽车靠垫;其他汽车装潢内饰用品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张兴武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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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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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照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 2015-11-23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 | 2015-11-2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营业期限: 2014-2-18 至 2034-2-17 | 营业期限: 2014-2-18 至 | 2014-06-11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2014-2-18 至 2034-2-17 | 营业期限: 2014-2-18 至 | 2014-06-11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网上商务咨询服务;家居用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汽车装饰品销售。 | 一般经营项目:网上商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网页设计;计算机及软件、家居用品、工艺品、化妆品、服装销售;汽车装饰品制造、销售。 | 2014-06-1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4-06-11 |
股东信息变更 | 姓名: 张兴武; 出资额: 50; 百分比: 100% | 姓名: 张兴武; 出资额: 1000; 百分比: 100% | 2014-06-11 |
投资人变更 | 姓名:张兴武;出资额:**;百分比:***% | 姓名:张兴武;出资额:****;百分比:***% | 2014-06-11 |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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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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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7、2018、2019、2020 | - | 1357****008 | - | - | - | 81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1896****077 | 33846526*****.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 | - | 1357****008 | - | - | - | 81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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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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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1023民初5455号 | 一、限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8年8月29日之前的利息为356497.5元,之后的按合同约定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限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10元,减半收取10755元,由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15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20-07-24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1023执526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浙1023执5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张丹丹、张兴武、戴东泉、戴建锦、戴娜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0-06-29 |
戴娜、王智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1023执恢350号 | 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本案已依法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 被执行人 | 2020-05-28 |
张兴武、戴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浙1023执恢351号 | - | 被执行人 | 2020-05-28 |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 | (2018)浙1023执421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戴泗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20-03-30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165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戴金仙、张兴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9-12-31 |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兴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1023民初4335号 | 一、限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29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自2017年12月1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丹丹、戴建锦、戴东泉、张兴武、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丹丹、戴建锦、戴东泉、张兴武、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450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张丹丹、戴建锦、戴东泉、张兴武、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 被告 | 2019-11-01 |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4214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42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卫 审判员王其委 审判员忻鹏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潘胜子 | 被执行人 | 2019-10-31 |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浙1023民初5456号 | 一、限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98997.5元。 三、限被告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戴泗伟共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天台下王邱石料加工厂、浙江国力纺织有限公司、张兴武、戴娜、张守苗、张会泉、王智强、张丹丹、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省天台山橡胶实业公司、戴东泉、戴金仙、戴泗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2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涉及给付货币的,可直接或通过本院交付权利人,若通过银行向本院汇款的,可向本案承办法官领取《当事人缴款通知书》,并按《当事人缴款通知书》指示内容进行汇款。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本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 | 2019-04-01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165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8)浙1023执1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戴金仙、张兴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期限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30 |
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王智强、张兴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166号之一 | 将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王智强、张兴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8-08-25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浙1023执166号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王智强、张兴武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被执行人 | 2018-08-21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1023民初1739号 | 一、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979198.4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2016年9月21日至2016年11月11日的利息以本金200万元为基数,2016年11月12日至2017年3月29日的利息以本金1999198.4元为基数,2017年3月30日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以本金1979198.4元为基数); 二、被告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戴金仙、张兴武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830元,减半收取1191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915元,由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戴金仙、张兴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383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12-20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与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1023民初1738号 | 一、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天台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9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自2016年9月21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王智强、张兴武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60元,减半收取6780元,由被告天台新青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娜、天台县申鑫石材有限公司、王智强、张兴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5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未在上述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的,权利人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被告 | 2017-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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