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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官网
  • 法人: 冯斌
  • 注册资本: 5424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12-11-22
  • 办公地址: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置信路1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5

销售专家

12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74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430

招标金额

7,719,315,323

供应商

61

中标数量

4

中标金额

82,417,970

客户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冯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秦巴新城、四川秦巴新城、秦巴新城投资
  • 注册资本 5424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62400.00万元
  • 英文名 Sichuan Qinba Xincheng Investment Group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11900058207637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58207637
  • 曾用名 四川巴中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巴中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11900000026069
  • 登记机关 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1-24
  • 营业期限 2012-11-22~
  • 注册地址 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置信路18号2栋2单元401号
  • 国标行业 房地产业->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其他房地产业
  • 专业行业 金融->理财->实业投资、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700.00万元 0.31%
四川秦巴瑞阳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500000.00万元 92.18%
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2000.00万元 20.33%
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5.29%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投资人(股权)变更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5017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8700万人民币;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12000万人民币;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7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8700万人民币;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12000万人民币;四川秦巴瑞阳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0万人民币; 2024-01-24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3-12-25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股东进行修正。 2024-01-24
股东信息变更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5017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8700万人民币;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12000万人民币;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1700万人民币;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28700万人民币;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出资 12000万人民币;四川秦巴瑞阳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 500000万人民币; 2024-01-24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23-12-04同意修改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股东股权内部转让。 2023-12-08
法定代表人变更 张扬 冯斌 2023-05-12
主要人员变更 魏雨 吴婷 刘伟旭 李锐 2023-05-12
章程备案 - 2023-05-04制定并通过公司新章程。 2023-05-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秦飞 谢维 张扬 刘全平 沈帅 冯斌 2023-05-12
主要人员变更 秦飞 谢维 张扬 刘全平 沈帅 冯斌 2023-05-12
主要人员变更 杨根生 沈帅 杨根生 2023-05-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魏雨 吴婷 刘伟旭 李锐 2023-05-12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根生 沈帅 杨根生 2023-05-12
主要人员变更 张耀华 吴婷 刘伟旭 吴婷 魏雨 刘伟旭 2022-08-08
负责人变更 王弘 张扬 2022-01-28
主要人员变更 孟进 刘伟旭 张耀华 吴婷 2022-01-28
章程变更 ; 2022-01-27修正章程第二章第十二条,第四章第一节第十五条。 2022-01-28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巴中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22-01-28
股东信息变更 巴中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巴中市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 2022-01-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张平 王东 赵彬 刘全平 王弘 赵彬 刘全平 王东 张扬 张平 2022-01-28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王弘 杨新民 杨平益 赵彬 张平 刘全平 王弘 王东 2019-04-2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吴婷 监事 - - - - 79
孟进 监事 - - - - 79
08275588300 - - - - - 70

联系人共 91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赵彬 董事 -
张平 董事 -
张扬 董事长 -
王东 董事 -
刘全平 董事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巴中经开区保峰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材料采购一个标段) 中标公告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材料 四川-巴中 1015.47 2024-06-24
巴中经开区保峰森林公园建设项目(材料采购一个标段) 中标公告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材料 四川-巴中 1015.47 2024-06-21
巴中经济开发区西片河道整治工程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河道整治工程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项目 河道整治工程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工项目 四川-巴中 18.94 2024-04-16
巴中经济开发区西片河道整治工程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项目谈判采购公告 招标公告 河道整治工程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项目 四川-巴中 - 2024-04-08
秦巴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 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四川-巴中 - 2024-03-21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对弹士甲 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 - 2024-03-20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巴中 60.00 2024-03-20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巴中 60.00 2024-03-14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采购 招标公告 诉讼案件专项法律服务 四川-巴中 - 2024-03-04
关于巴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六路(K0+000-K2+160)建设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公告 招标公告 - 四川-巴中 - 2024-01-11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巴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六路(KO+000-K2+160)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的报告 招标公告 - 四川-巴中 - 2024-01-08
汶水路8号1-5号楼装修项目 中标公告 汶水路8号1-5号楼装修项目 建设项目审核竣工结算内审咨询服务项目 上海 - 2024-01-06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示 中标公告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巴中 10.00 2024-01-05
巴中经开区保峰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铝板反光膜 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宣传展示 四川-巴中 15.71 2023-12-28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班常驻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流标公告 招标公告 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巴中 - 2023-12-27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公告 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巴中 10.00 2023-12-27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驻班常驻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巴中 - 2023-12-15
巴中经开区保峰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招标公告 造价控制咨询服务 四川-巴中 - 2023-12-15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聘法律顾问服务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外聘法律顾问服务 四川-巴中 - 2023-12-15
巴中经开区保峰森林公园建设项目(一标段)设计施工标段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 设计施工总承包设计施工 四川-巴中 11327.28 2023-11-14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四川同创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6 4 159.70 2023-07-14
2 巴中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1 1 2317.64 2023-07-14
3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 1 - 2023-07-14
4 四川省川建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1 1 172.96 2023-06-30
5 四川铭智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1 1 279.20 2023-06-30
6 重庆桐君阁中药批发有限责任公司 2 2 - 2023-06-16
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1 - 2023-05-22
8 四川富博永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 1 - 2023-05-18
9 中柯瑞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 1 - 2023-03-10
10 巴中市方正房屋面积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1 1 2.00 2022-10-28
11 四川达通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 1 - 2022-09-26
12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4 2 736.27 2022-08-19
13 中科标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1 498.05 2022-08-12
14 中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2 2 823.68 2022-07-25
15 中铁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3 3 198338.12 2022-07-18
16 四川兴诚信工程造价事务所有限公司 4 3 - 2022-07-12
17 四川大家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1 - 2022-05-23
18 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2 2 1031.59 2022-05-16
19 四川桦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1 1 - 2022-03-25
20 四川三平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1 1 - 2022-02-28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材料研究所 1 1 - 2018-06-29
2 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 1 1 8240.00 2016-10-25

新闻舆情

  • 秦巴新城:公司变更审计机构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告,因公司与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合同到期,根据公司公开招标结果,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由天衡会计师务所进行审计。 关注同花顺财经(ths518),获取更多机会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巴新城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 2024-04-19 15:32:01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9567号 一、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925744.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其资金占用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以应付工程款6585053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至2021年7月7日止;2.以应付工程进度款14925744.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至2021年9月7日止;3.以应付工程进度款13925744.4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7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及违约金至所有工程欠款付清为止; 二、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2502207.2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其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退还质保金2502207.27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6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505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6-01
张文、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5648号 一、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文工程款179158元及资金利息(以179158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止;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9元,原告张文负担14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3-17
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川19民终1670号 准许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19元,减半收取1809.5元,由上诉人巴中经济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2-03-04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川19民终171号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0)川1902民初425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69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970元,均由被上诉人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09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潘芋洁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川19民终427号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9号民事判决; 二、由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潘芋洁工程款14442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44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潘芋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795元,由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7795元,由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2-09
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490号 一、由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3022500元(其中,货款2619500元,退还的履约保证金403000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780元,由原告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由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02
潘芋洁、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9号 一、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潘芋洁工程款1444200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1444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潘芋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5元,由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02
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1)川1902民初208号 一、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合计1229481.88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其中,工程款以110887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履约保证金以120611.6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15元,由原告汉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0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2-20
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民初5245号 一、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勘察费和设计费共计36056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6056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履约保证金45070元; 三、驳回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95元,由原告四川得圆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711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3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31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巴中市巴州区宏民页岩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执异151号 撤销本院(2020)川1902执2783、278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红叶建设有限公司在异议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领取的工程款30万元的扣留、提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12-29
杜仕江与四川国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民初5966号 准许原告杜仕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杜仕江负担 被告 2020-12-28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华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执复354号 一、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执异11号执行裁定; 二、撤销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9执91号责令协助单位追款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2-27
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民初4252号 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784830.74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784830.7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为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6970元,由原告中融国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675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62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3
李含东与四川省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0)川1902民初4726号 一、由被告四川省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含东支付工程款176212.88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欠款176212.8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含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5740元,由原告李含东负担41920元,被告四川省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8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23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王冬梅、巴中市诚达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8)川1902执2855号 中止对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1902民初39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申请人 2020-12-14
四川省华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川1902民初6339号 一、由被告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省华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600万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计算方式:以42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1日起;以180万为基数,从2018年2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省华昌建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770元,由被告巴中市中润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巴中市中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5000元,原告四川省华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68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07
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6)川1902民初2519号 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损失(7061035元×70%)494272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1850元,由原告江西省园艺城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550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3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4
喻强与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6)川1902民初2857号 一、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喻强支付下欠工程劳务款381862.46元及其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下欠工程劳务款381862.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6年9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巴中市经开区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喻强的工程款381862.46元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给付义务范围内有权扣减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应付工程款。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由原告喻强负担1000元,被告四川省长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14
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2019)川1902民初3396号 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1088376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8837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至2019年1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9670元,由被告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2982元,原告四川金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66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30
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巴中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税务行政管理(税务) (2020)川1902执异26号 驳回异议人四川秦巴新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2020-05-09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01410220202TX-001 2016-07-21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01410220201TX-001 2016-07-21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21410220203TX-001 2016-04-06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21410220211TX-001 2016-04-01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241410220203TX-001 2015-06-05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21410220227TX-001 2015-06-03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21410220204TX-001 2015-05-07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211410220207TX-001 2015-03-11 -
建筑市场_施工图审查 5119021410220226TX-001 2014-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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