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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

  • 法人: 高爱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3-12-16
  • 办公地址: 金港镇港西村长阳路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高爱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阳阳管业、阳阳、张家港阳阳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Zhangjiagang YANG YANG PIPE-MAKING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2753940996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27539409964
  • 组织机构代码 753940996
  • 曾用名 张家港市阳阳纺织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2000064978
  • 登记机关 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9-01-14
  • 营业期限 2003-12-16~
  • 注册地址 金港镇港西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水管管道管件->钢管
  • 公司简介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位于风景秀丽的长江三角洲黄金水道的张家港港口金港镇。便利的水陆交通条件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作为生产各种高精密圆管,方管,矩形管,椭圆管,面包管,异形管的*厂家,产品广泛应用于体育用品、健身器材、医疗器械、儿童用品、家具家电、车辆、船舶制造、石油输送、纺织机械等行业。企业凭借良好的信誉和稳定的质量,长期供货于北美、中东、东南亚等地区,深得客户信赖。我公司坚持“诚信稳健,*求精”的经营理念。以*的服务,优良的产品和优惠的价格竭诚与新老客户合作,携手开创我们共同的事业。*设备本公司所有生产线的焊机多采用国内*的固态高频。采用固态电源焊接的钢管内毛刺..&&&查看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高爱君 自然人股东 25.00万元 5.00%
卢阳 自然人股东 475.00万元 95.00%
沈星伊 - - 0.00%
卢其忠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沈星伊 高爱君 2019-01-14
投资人变更 沈星伊,卢阳 高爱君,卢阳 2019-01-14
股东信息变更 沈星伊,卢阳 高爱君,卢阳 2019-01-14
股东信息变更 卢其忠,高爱君 沈星伊,卢阳 2018-11-06
投资人变更 卢其忠,高爱君 沈星伊,卢阳 2018-11-06
负责人变更 卢其忠 沈星伊 2018-11-0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张家港关 3215966145 2006-06-23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外贸部) 先生 - 1368****037 - - - 81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 0512-5****318 - 72
葛** 经理 - - 0512-5****966 - 81

联系人共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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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裴建荣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民终7533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裴建荣、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各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1-10-09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阿汉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3488号 一、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阿汉欣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阿汉欣工资4228元、经济补偿金26104元。上述合计3033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徐铜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3497号 一、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铜平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徐铜平工资5637.4元、经济补偿金17500元。上述合计23137.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沈国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3501号 一、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国兴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沈国兴工资5710元、经济补偿金39847元。上述合计45557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3498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杨善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3498号 一、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善宽解除劳动关系。 二、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杨善宽工资4998元、经济补偿金8883元。上述合计1388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陆云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2941号 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陆云海工资5904元。 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陆云海经济补偿金32500元。 上述两项合计38404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朱建兴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3495号 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朱建兴工资5605元。 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朱建兴经济补偿金39818元。 上述两项合计45423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裴建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21)苏0582民初2937号 一、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裴建荣工资6181元。 二、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应支付被告裴建荣经济补偿金36000元。 上述两项合计42181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21-06-15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2民初194号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8-01-26
194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苏0582民初194号 被告浙江景加源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价款23618.67元以及利息损失(从2015年1月31日按6%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原告 2017-04-13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宝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15)钟商初字第568号 被告常州市宝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货款69352.66元及自2014年8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元,保全费8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9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常州市宝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原告 2016-04-27
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其元集团有限公司、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股权转让纠纷 (2016)苏0582执739号 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6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6-03-26
张家港市阳阳管业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革新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 (2014)张金商初字第288号 被告革新公司应支付原告阳阳公司货款190434.2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11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被告革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520元,共计3574元,由被告革新公司负担。该款原告阳阳公司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革新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阳阳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原告 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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