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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贵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褚天扬
  • 注册资本: 68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12-29
  • 办公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9-11号(1门)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招聘

工作地区top10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褚天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贵鹏汽车、贵鹏、沈阳贵鹏
  • 注册资本 68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Guipeng Automobile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06MA0UU0YN22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0UU0YN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06000300970
  • 登记机关 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04
  • 营业期限 2017-12-29~2047-12-28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9-11号(1门)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租赁业->机械设备经营租赁->汽车租赁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网约车、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新能源汽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
  • 公司简介 沈阳贵鹏汽车服务,自上线以来,一直致力于为司机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汽车服务。时刻都在努力提高让司机、让汽车满意度更高更尊贵的服务。成功签约“&&&滴滴&&&”司机、汽车服务提供商成立至今,已在深圳、广州、沈阳、长春、哈尔滨等*或省会城市建立分公司。&&&贵鹏的宗旨:为司机提供尊贵的服务和车辆;坚持诚信透明的服务态度;不断追求无微不至的服务细节。力求成为业内用户满意、信任的*。&&&沈阳贵鹏汽车服务全体员工期待您的加入!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褚天扬 自然人股东 - 50.00%
石维 - - 0.00%
王凤 - - 0.00%
尹维起 自然人股东 - 5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地址变更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3-1号(4门)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保工北街9-11号(1门) 2020-12-04
地址变更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号(22015)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顺街3-1号(4门) 2019-09-27
股东信息变更 1尹维起;2褚天扬;3石维; 1尹维起;2褚天扬; 2018-09-17
投资人变更 1尹维起;2褚天扬;3石维; 1尹维起;2褚天扬; 2018-09-17
经营范围变更 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纪与代理;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汽车、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销售。 汽车租赁;汽车信息咨询;二手车经纪与代理;新能源汽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汽车、汽车装饰用品、汽车配件、电子产品销售;网约车服务 2018-05-17
投资人变更 1尹维起;2褚天扬; 1尹维起;2褚天扬;3石维; 2018-05-17
股东信息变更 1尹维起;2褚天扬; 1尹维起;2褚天扬;3石维; 2018-05-17
地址变更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建设中路12-2号(2-26-1)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东路12-1号(22015) 2018-03-22
股东信息变更 1王凤;2褚天扬; 1尹维起;2褚天扬; 2018-03-22
投资人变更 1王凤;2褚天扬; 1尹维起;2褚天扬; 2018-03-22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王凤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16****111 24112655*****.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1760****160 24112655*****.com - - 83

联系人共 9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褚天扬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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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芹与吴国斌、沈阳贵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辽0114民初11982号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梁淑芹维修费用2000元、停运损失135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沈阳贵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20-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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