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吴云凤
- 注册资本: 413.84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2-06-21
- 办公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658号3幢一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9
技术专家
5
无角色
5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7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云凤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上海国丽、国丽粉体涂料、国丽
- 注册资本 413.84万元
- 实缴资本 413.84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Guoli Powder Dop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000739785555E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000739785555E
- 组织机构代码 73978555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000400304967
-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7-03-31
- 营业期限 2002-06-21~2032-06-20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658号3幢一层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百货/厨具/宠物->洗涤清洁日化->清洁剂
- 公司简介 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成立,公司位于上海市中国·上海·嘉定区马陆镇浏翔路3035号,主要生产经营生产高分子粉体涂料,金属表面清洁剂等产品,公司多年致力于产业,切实推进与各大企业、厂家的合资、合作,用产业化发展的思路服务于社会和广大用户。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俊荣 | - | - | 0.00% |
吴云凤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余利军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共 3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庆雄;林如雪;陈俊荣 | 吴云凤 | 2017-03-31 |
地址变更(住所地址、经营场所、驻在地址等变更) |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999-412号 |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恒冠路658号3幢一层 | 2017-03-31 |
投资人变更 | 陈俊荣; | 吴云凤;余利军; | 2017-03-31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2017-03-31 |
企业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03-31 |
章程变更 | - | 余利军 | 2017-03-31 |
股东信息变更 | 陈俊荣; | 吴云凤;余利军; | 2017-03-31 |
负责人变更 | 陈俊荣 | 吴云凤 | 2017-03-31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2017-03-31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7-03-31 |
期限变更 | 50.000000万人民币 | 413.841300万人民币 | 2017-03-3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庆雄;林如雪;陈俊荣 | 吴云凤 | 2017-03-31 |
行业代码变更 | 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2017-03-31 |
地址变更 | 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浏翔路3035号 | 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沪宜公路5999-412号 | 2005-01-31 |
共 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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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3
- 4
- Infinity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韦海朋 | - | - | - | - | - | 70 |
叶萍 | - | - | - | - | - | 70 |
20180669575543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1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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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吴云凤 | 执行董事,经理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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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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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硕昌达塑料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沪0114执1036号 | 终结(2022)沪0114执1036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 权利人 | 2022-06-29 |
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太仓德荣展示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18268号 | 一、被告太仓德荣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价款15812元; 二、被告太仓德荣展示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5812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755.30元,由被告太仓德荣展示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7-16 |
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奥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20654号 | 一、被告常熟市奥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价款26294元; 二、被告常熟市奥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629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7.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017.35元,由被告常熟市奥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7-16 |
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昆山锦福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20116号 | 一、被告昆山锦福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价款18123元; 二、被告昆山锦福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以181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昆山锦福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19-11-29 |
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奥奇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沪0114民初18269号 | 本案按原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原告 | 2019-10-21 |
陈健与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187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健1203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二、原告陈健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中,医疗费59853.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70元、营养费3600元、残疾赔偿金190840元、护理费7200元、误工费22211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99元、衣物损300元、鉴定费1400元,扣除上述第一项的赔偿金额,余款的70%,计121151.20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原告陈健; 三、被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与其垫付的20000元相抵,计16000元,该款原告陈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682元,减半收取2341元,由被告上海国丽粉体涂料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03-01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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