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
- 法人: 刘岗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4-11-23
- 办公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关口长寿化工总厂内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技术专家
8
无角色
11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岗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重庆康美、康美、康美无纺布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Chongqing KANGMEI NON-WOVEN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11576886085XY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6886085X
- 曾用名 重庆华安无纺布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21000009801
- 登记机关 重庆市长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7-12-20
- 营业期限 2004-11-23~
- 注册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关口长寿化工总厂内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织造布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能源化工/材料->无纺布、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棉、美妆/个护/洗漱->护肤美肤保养->面膜、美妆/个护/洗漱->化妆彩妆工具->化妆品
- 公司简介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长寿区关口长寿化工总厂内,于2004年11月23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寿区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8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生产、销售:水刺无纺布,蚕丝无纺布;销售:化妆品、面膜、洁面巾、化妆棉、纺织纤维;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重庆无纺布袋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庆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20.00% |
刘岗 | 自然人股东 | 24.00万元 | 80.00% |
刘杰 | - | - | 0.00% |
刘俊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刘杰 | 刘岗 | 2017-12-20 |
投资人变更 | 刘庆,刘杰 | 刘庆,刘岗 | 2017-12-20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庆,刘杰 | 刘庆,刘岗 | 2017-12-20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刘庆,刘杰 | - | 2017-12-20 |
投资人变更 | 刘俊,刘杰 | 刘庆,刘杰 | 2017-10-25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俊,刘杰 | 刘庆,刘杰 | 2017-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水刺无纺布,蚕丝无纺布;销售:化妆品、面膜、洁面巾、化妆棉、纺织纤维;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 生产、销售:水刺无纺布,蚕丝无纺布;销售:化妆品、面膜、洁面巾、化妆棉、纺织纤维;货物与技术进出口。(以上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7-10-25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销售:水刺无纺布(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 生产、销售:水刺无纺布,蚕丝无纺布;销售:化妆品、面膜、洁面巾、化妆棉、纺织纤维;货物与技术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需审批许可的,未取得审批许可不得经营)** | 2014-01-09 |
许可经营项目变更 | 无 | (无) | 2010-08-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0-08-06 |
经营范围变更 | - | (无) | 2010-08-06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8-06 |
主要人员变更 | 无 | 三会 | 2010-08-06 |
股东信息变更 | 无 | 自然人股东变更 | 2010-08-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 | 三会 | 2010-08-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无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0-08-06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无 | 三会 | 2010-08-06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 | 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 2010-08-0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 | 三会 | 2010-08-06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 | 法定代表人情况 | 2010-08-06 |
共 3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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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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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5191631*****.com | 023-4****006 | - | 74 |
吴邓军 | - | - | - | - | - | 70 |
刘** | - | 1502****112 | 5191631*****.com | 023-4****006 | - | 88 |
联系人共 2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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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Infinity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岗 | 执行董事 | -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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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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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亚林与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7)渝0115民初9578号 | 被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周亚林支付医疗费47230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36元、护理费97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7252.8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5192.40元、伤残津贴74505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2436元、鉴定检查费1003元,共计1493683.7元; 驳回原告周亚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10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周亚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渝01民终416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8-30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 其他行政行为 | (2017)渝01行初99号 | 驳回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依法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12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驳回再审申请行政裁定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7)渝行申39号 | 驳回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 2018-01-23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 (2016)渝01行终72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6-12-19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4)长法民初字第04340号 | 一、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7日签订的《承揽合同》于2014年8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设备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4年8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被告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从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处拆走其制作、安装的HD的全自动蒸汽温控网带烘干机一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潍坊恒东重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原告重庆恒瑞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预交的受理费23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原告 | 2015-06-04 |
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周亚林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2014)长法民初字第03973号 | 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亚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周亚林负担(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已缴纳,由被告周亚林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迳付原告重庆康美无纺布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后的七日内,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5-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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