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刘争强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7-30
- 办公地址: 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馨香园4201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争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常景农业、常景、宁乡常景
- 注册资本 8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万元
- 英文名 Ningxiang Changjing Agricultural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39501419-0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24000058960
- 登记机关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07-30
- 营业期限 2014-07-30~2064-07-29
- 注册地址 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馨香园4201房)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花卉园艺、农资/化工/环保->种子鲜花园艺->盆景、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大道(馨香园4201房)交通便利。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着“客户,诚信至上”的原则,欢迎国内外企业公司机构与本单位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热诚欢迎各界朋友前来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刘争强代表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欢迎新老客户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伟成 | 自然人股东 | 360.00万元 | 45.00% |
刘争强 | 自然人股东 | 440.00万元 | 55.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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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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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成 | 监事 | - | - | - | - | 79 |
刘**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1387****138 | - | - | - | 9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7、2018、2019 | - | 1387****138 | - | - | - | 84 |
联系人共 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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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刘争强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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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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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建军等追偿权纠纷终本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湘0124执4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9-12-30 |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向阳、刘争强、郑妹兰、喻红英、文广闻、刘伟成、黎华追偿权纠纷终结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湘0124执恢3411号 | 终结本院(2019)湘0124执恢3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12-30 |
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万向阳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6)湘0124民初4726号 | 一、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07001.34元; 二、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的代偿资金占用费164876元,后段资金占用费以4907001.3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20008‰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担保费65340元; 四、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10000元; 五、被告刘争强、郑妹兰、刘伟成、万向阳、文广闻、黎华、严建军、喻红英对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四项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向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87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46元,由被告宁乡常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刘争强、郑妹兰、刘伟成、万向阳、文广闻、黎华、严建军、喻红英负担53432元,原告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7-22 |
刘争强、郑妹兰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8)湘01民终3983号 | 本案按上诉人刘争强、郑妹兰、严建军、喻红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8-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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