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 法人: 张志凌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8-04-24
- 办公地址: 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2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张志凌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晟发进出口、福建晟发、晟发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0000.00万元
- 英文名 Fujian BRIGHT Development Import & Exp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50600674019525D
- 纳税人识别号 91350600674019525D
- 组织机构代码 67401952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50600100012484
- 登记机关 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8
- 营业期限 2008-04-24~2058-04-23
- 注册地址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1-1-1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其他未列明批发业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方便速食速冻->罐头、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化肥、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建材/门窗/水电->照明灯具灯饰->照明灯具
- 公司简介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在中国福建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发展广场17楼注册成立,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蘑菇罐头、鱼罐头、水果罐头、食用菌罐头、肉罐头、芦笋罐头、甜玉米罐头、玉米笋罐头等。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福建漳龙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 - | - | 0.00% |
福建漳州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 - |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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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旧章程 | 章程修正案 | 2024-04-08 |
联络员备案 | 陈子昕 | 郑立强 | 2024-04-08 |
经营范围变更 | 自营和代理商品及技术进出口(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国家限制经营及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批发兼零售金属制品、五金交电、机电设备、通讯设备(无线电、卫星发射接收设备除外)、建筑材料及包装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家用电器、仪器仪表、木制品、陶瓷制品、电脑及配件、纸制品、工艺美术品、玩具、花卉、健身器材、灯具、日用百货、饲料、钢材、钢坯、有色金属及制品、水泥、非食用淀粉、矿产品、润滑油、冶金炉料及化工产品(易制毒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除外)、焦炭、煤炭、金银制品(涉及前置许可审批项目除外)、燃料油、鲜活水产品、新鲜蔬菜、纺织品、塑料制品、化肥、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金属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通讯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软木制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纸制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玩具销售;礼品花卉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日用百货销售;饲料原料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冶金专用设备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水泥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煤炭及制品销售;金银制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新鲜蔬菜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针纺织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化肥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4-04-08 |
地址变更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7号粮食大厦1-2层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南路1-1-1号 | 2022-06-0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新章程 | 2022-06-0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洪志明 | 张志凌 | 2021-08-12 |
主要人员变更 | 洪志明 | 张志凌 | 2021-08-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洪志明 | 张志凌 | 2021-08-12 |
股东信息变更 | 漳州市漳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福建漳龙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 2019-05-21 |
主要人员变更 | 朱海波 | 洪志明 | 2019-05-2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9-05-14章程备案。 | 2019-05-2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朱海波[退出] | 洪志明[新增] | 2019-05-21 |
股东或股份发起人名称变更 | 漳州市漳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福建漳龙外贸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 | 2019-05-21 |
负责人变更 | 朱海波 | 洪志明 | 2019-05-21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12-24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8-12-26 |
地址变更 | 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漳州发展广场17层 |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7号粮食大厦1-2层 | 2018-12-26 |
联络人员变更 | 颜映虹 | 陈子昕 | 2018-08-15 |
投资人(股权)变更 | 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J; | 漳州市漳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MA31TQBTXQ; | 2018-08-15 |
股东信息变更 | 福建漳龙商贸集团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J; | 漳州市漳龙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证照号码:********MA31TQBTXQ; | 2018-08-15 |
章程变更 | 旧章程 | 2018-08-14章程备案 | 2018-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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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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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海关 | 3506910054 | 2008-05-05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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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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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 - | - | - | 0596-****757-8320 | - | 72 |
马** | - | - | mataiyu*****na.com.cn | - | - | 72 |
叶** | - | 1311****257 | yehanyixi*****na.com.cn、yehan*****na.com.cn | 0596-****757-8305 | - | 85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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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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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凌 |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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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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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0.00 | 被收购 |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7-10 |
2420.00 | 并购 | 福建漳龙集团有限公司 | 2015-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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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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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1)闽06民终230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元,由上诉人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1-10-15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20)闽0602民初8289号 | 一、被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66729.1元、退税款239993.05元,合计406722.15元,并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7.2元,减半收取4043.6元,由原告漳州市奇力纸品有限公司负担343.1元,被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370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9-09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陈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602民初732号 | 一、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被告陈炜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93743.65元; 二、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货款193743.65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付的资金占用费; 三、被告谢秀娇对本案货款人民币193743.65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清偿本案货款人民币193743.65元后,有权向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0384元。 五、驳回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5元,由被告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9-11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9)闽06民终1663号 | 一、维持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一、三、四项; 二、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9)闽0602民初732号民事判决二、五项; 三、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2018年8月10日前垫付款的占用费588235.68元及从2018年8月10日起至货款193743.65元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资金占用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9682.36元,由雅特佳家俱工业(福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5-27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龙海市明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5846号 | 驳回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37元,由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1-06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闽0627执恢130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4-01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福建翔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602民初5849号 | 驳回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7179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3589.5元,由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3-18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委托合同纠纷 | (2018)闽0627执126号 | 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02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翔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6民终77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189元,由上诉人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7-29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龙海市明山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闽06民终48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7元,由上诉人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8-06-13 |
龙海市明山木业有限公司、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6民辖终21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龙海市明山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2-15 |
福建翔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6民辖终17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50元,由福建翔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7-11-19 |
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2017)闽0627民初1804号 | 一、被告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2668365.97元。 二、被告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违约金2646176.86元。 三、被告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元。 四、驳回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62元,减半收取计24781元,由原告福建晟发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168元,被告南靖东宝旺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46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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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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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021)闽06民终2308号 |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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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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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_自动类固体废物进口 | 7602000090 | - | - |
环保部_自动类固体废物进口 | 4707100000,4707200000,4707300000 | - | -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3506020081707 | 2019-01-03 | 2024-01-02 |
森林认证FSC | BV-COC-124775 | 2015-03-26 | 2020-0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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