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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法人: 尹良永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6-04-28
  • 办公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大岭边路13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尹良永
  • 经营状态 吊销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东莞新合胜勤、新合胜勤、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Dongguan City New Foxwinson Automatic Equipmen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900MA4UP3188R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UP318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900003040146
  • 登记机关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3-21
  • 营业期限 2016-04-28~
  • 注册地址 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大岭边路13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其他科技推广服务业
  • 专业行业 先进制造->机器人、建材/门窗/水电->门禁安防消防->立体车库、工具/机械/仪器->机械五金配件->模具、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珠江口东岸,广东历史文化名城东莞,东莞东莞市塘厦镇沙湖村大岭边路13号,于2016年04月28日在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检具、治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研发、产销、安装、维修:智能立体车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东莞自动化成套控制系统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常海州 自然人股东 150.00万元 3.00%
尹良永 自然人股东 4850.00万元 97.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8-03-21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常海州 尹良永 2018-03-21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8-03-21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具、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研发、产销、安装维修:智能立体车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智能装备电子测试设备、模具、具、具、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及周边品;售:气缸直线模组电机、传感器贸易代理;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7-08-22
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具、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研发、产销、安装维修:智能立体车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及其零配件智能装备电子测试设备、模具、具、具、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电子产品及周边品;售:气缸直线模组电机、传感器贸易代理;物业租赁、物业管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7-08-22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8-22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8-22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郭勤 常海州 2017-04-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郭勤 常海州 2017-04-20
股东信息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4-20
股东变更 - 股东发生变更 2017-04-20
章程备案 - 章程 2016-12-14
章程变更 - 章程 2016-12-14
经营范围变更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检具、治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检具、治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研发、产销、安装、维修:智能立体车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6-12-14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检具、治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设备、机器人、五金制品、模具、检具、治具、塑胶制品、电子产品;研发、产销、安装、维修:智能立体车库;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016-12-14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凤岗海关 441996792L 2017-01-04 正常 2068-07-31 -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尹**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 1511****816 - 0769-8****323 - 92
郭** - - - 0769-8****323 - 72
常海州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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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尹良永 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东莞市智泓模具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其他案由 (2021)粤1973执1002号 本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被执行人 2021-12-23
东莞市智泓模具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1973民初2086号 一、限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智泓模具有限公司货款659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货款659700元为本金,从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货款659700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智泓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661元、(2019)粤1973财保762号保全费3819元,均由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0-09
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81执4372号之一 终结本院(2019)浙0481执43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0-06-16
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481民初1325号 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质保金)71100元及其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8%计算)。此款,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7-02
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一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黎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1973民初18690号之一 准许原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511.02元,因撤诉已减半收取,原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19-02-02
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浙04民辖终78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9-01-10
深圳市奕煌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财产保全 (2017)粤0306执保6764号 通知如下: 一、1、本院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东莞塘厦支行11×××01账号,已冻结人民币74153.61元,冻结限额人民币3790949.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4日止。 2、本院已依法保全案外人周小丽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坂田阳光第五季花园2栋商铺14、15(粤(20116)深圳市不动产第0079964、0079901号),查封期限自2017年11月30日至2017年11月29日。 二、如案件未审结、已审结未生效、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完毕或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管辖,需要延长保全期限的,你(你单位)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个工作日前直接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未提交申请或逾期提交申请,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三、你(你单位)申请延长保全期限,或就有关生效裁判文书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将本保全结果通知书一并提交法院 被申请人 2018-12-26
深圳市恒利益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奕煌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8)粤0306民初11253号 驳回原告深圳市恒利益源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0-10
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奕煌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8)粤03民终9526号 本案按上诉人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上诉人 2018-08-02
深圳市奕煌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粤0306民初28371号 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奕煌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790949.4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9日起支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12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128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8-02
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7)浙0481民初9065号 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凯达奔克起重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289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双倍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6元,减半收取1643元,由被告东莞市新合胜勤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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