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于卫彬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6-05-24
- 办公地址: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1-2-502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1
技术专家
12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3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3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于卫彬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河北实华、实华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1200.00万元
- 英文名 Hebei Shihua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13010178868817XR
- 纳税人识别号 13011178868817X
- 组织机构代码 78868817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30100000107834
- 登记机关 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12-13
- 营业期限 2006-05-24~2036-05-24
-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47号建华城市广场A座2501室
- 国标行业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基础软件开发
- 专业行业 数码/手机/电脑->电脑设备配件->UPS电源、工具/机械/仪器->仪器仪表元件->电气
- 公司简介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简介:本公司主要经营模块化UPS电源等。本公司秉承“顾客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广大客户惠顾!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沈丽娟 | 自然人股东 | 264.00万元 | 22.00% |
周恒会 | 自然人股东 | 936.00万元 | 78.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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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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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变更 |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1-2-502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447号建华城市广场A座2501室 | 2023-12-13 |
经营范围变更 | 模块化不间断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自动化控制设备、监控系统、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除外);电气设备、零配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生产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一般项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软件开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软件销售;电池销售;销售代理;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2023-12-13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周恒会[退出] | 于卫彬[新增] | 2017-05-31 |
负责人变更 | 周恒会 | 于卫彬 | 2017-05-31 |
章程修正案备案 | 无 | ; 2017-05-26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变更;章程修正案备案 | 2017-05-31 |
主要人员变更 | 周恒会 | 于卫彬 | 2017-05-31 |
章程变更 | 无 | ; 2017-04-14公司住所变更 | 2017-04-18 |
住所变更 |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 |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1-2-502 | 2017-04-18 |
地址变更 |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 | 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1-2-502 | 2017-04-18 |
经营范围变更 | 模块化不间断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自动化控制设备、监控系统、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除外) | 模块化不间断电源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维修;自动化控制设备、监控系统、软件产品的研发、销售;自营或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经营的商品除外);电气设备、零配件、输配电及控制设备的生产及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4-06-05 |
章程变更 | 无 | - | 2014-06-05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93.75,***,沈丽娟,106.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沈丽娟,264.0,***,周恒会,936.0 | 2013-12-09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 | 1200.00 | 2013-12-09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93.75,***,沈丽娟,106.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沈丽娟,264.0,***,周恒会,936.0 | 2013-12-09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 1100 | 1130 | 2012-12-07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08.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93.75,***,沈丽娟,106.25 | 2012-12-07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08.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93.75,***,沈丽娟,106.25 | 2012-12-07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0710,石家庄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0,自然人股东:***,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周恒会,233.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08.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 | 2012-09-21 |
股东信息变更 | 法人股东:***0710,石家庄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0,自然人股东:***,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周恒会,233.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308.75,***,刘国强,106.25,***,邢伟,21.25,***,李文志,21.25,***,王建华,21.25,***,马鸣宇,21.25 | 2012-09-21 |
投资人变更 | 法人股东:无,无,无,自然人股东:***,周恒会,165.0,***,刘国强,75.0,***,邢伟,15.0,***,李文志,15.0,***,王建华,15.0,***,马鸣宇,15.0 | 法人股东:***0710,石家庄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75.0,自然人股东:***,马鸣宇,21.25,***,邢伟,21.25,***,刘国强,106.25,***,周恒会,233.75,***,王建华,21.25,***,李文志,21.25 | 2010-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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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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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1 | - | 1893****514 | - | - | - | 81 |
王聪达 | - | - | - | - | - | 70 |
左侧扫码 | - | - | - | - | - | 70 |
联系人共 2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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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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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9)冀0191民初1220号 | 准许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 被告 | 2019-12-16 |
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8)冀01民初42号 | 一、解除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慧谷科技园施工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047449.94元,并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工程款利息,自2016年4月25日起按月利1.66%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被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保证金140万元,赔偿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80万元; 四、被告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4日支付的工程款600万元从应付工程款及利息中核算扣减,并对前述第二项、第三项所涉其余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2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70000元,共计471824元,由原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1824元,由被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11 |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19)冀民终386号 | 一、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0047449.94元,返还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保证金140万元,赔偿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窝工损失480万元; 四、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三项承担共同给付责任; 五、驳回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6824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7万元,共计471824元,由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4574元,由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47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37元,由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5925元,由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71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6-30 |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无因管理纠纷 | (2018)冀0108执恢1327号之一 | 终结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8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 2019-06-13 |
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18)冀01民初42号 |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熙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4756.7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01-04 |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证合同纠纷 | (2017)冀0108民初947号 | 一、被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担保金1144000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8元减半收取7754元,由被告河北任柱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15508元(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11-28 |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与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判决书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16)冀0191行初12号 | 一、撤销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石高新国土资罚字[2015]08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诉讼费50元由被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06-28 |
北京三之联广告有限公司与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150号 | 准许原告北京三之联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三之联广告有限公司负担517.5元 | 被告 | 2014-12-22 |
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与雷诺士(常州)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石高民二初字第00213号 | 准许原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6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实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84.5元 | 原告 | 2014-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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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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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 GR201613000123 | 2016-11-02 | 2019-11-02 |
节能产品认证(不含建筑节能) | CQC16701140794 | 2016-08-04 | 2019-08-04 |
其他自愿性工业产品认证 | 0301546121247R0S | 2015-09-29 | 2018-09-28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015Q10124R1S | 2015-08-13 | 2018-08-12 |
高新技术企业 | GF201313000012 | 2013-07-22 | - |
节能产品认证(不含建筑节能) | CQC12701085287 | 2012-11-29 | 2015-11-29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012Q10158R0S | 2012-08-09 | 2015-08-08 |
节能产品认证(不含建筑节能) | CQC09701032338 | 2011-03-31 | 2012-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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