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祖述洋
- 注册资本: 269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1-04-07
-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拜泉县北三道街东走50米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祖述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融兴村镇银行
- 注册资本 269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900.00万元
- 英文名 Baiquan Rongxing Village Town Bank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30~4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302315698817897
- 纳税人识别号 912302315698817897
- 组织机构代码 56988178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30231100008624
- 登记机关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1-28
- 营业期限 2011-04-07~
-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育新街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货币金融服务->货币银行服务->商业银行服务
- 专业行业 金融->金融机构->银行、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100.00% |
共 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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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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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祖述洋、李晨、刘彤、汪洋 | 李晨、祖述洋、汪洋、闫兰兰 | 2024-04-01 |
财务负责人 | - | 马开艳 | 2024-04-01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刘彤 | 祖述洋 | 2023-01-28 |
主要人员变更 | 刘彤、祖述洋、李晨、汪洋 | 祖述洋、李晨、刘彤、汪洋 | 2023-01-28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刘彤、祖述洋、李晨、汪洋 | 祖述洋、李晨、刘彤、汪洋 | 2023-01-28 |
实收资本变更 | 25300 | 26900.000000 | 2022-01-10 |
注册资本变更 | 25300.00 | 26900.00 | 2022-01-1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孙嘉鹏、刘彤、商利滨、汪洋 | 刘彤、祖述洋、李晨、汪洋 | 2021-09-03 |
主要人员变更 | 孙嘉鹏、刘彤、商利滨、汪洋 | 刘彤、祖述洋、李晨、汪洋 | 2021-09-03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孙嘉鹏 | 刘彤 | 2021-09-03 |
联络人员变更 | 董洪杰 | 汪源 | 2021-09-03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 | 25300.000000 | 2020-12-30 |
实收出资变更 | 3000 | 25300.000000 | 2020-12-30 |
注册资本变更 | 3000.00 | 25300.00 | 2020-12-30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丁雪、刘彤、商利滨、刘鹰 | 孙嘉鹏、刘彤、商利滨、汪洋 | 2020-1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丁雪、刘彤、商利滨、刘鹰 | 孙嘉鹏、刘彤、商利滨、汪洋 | 2020-11-11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丁雪 | 孙嘉鹏 | 2020-11-11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雪、刘彤、商利滨、刘鹰 | 孙嘉鹏、刘彤、商利滨、汪洋 | 2020-11-11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丁雪、王东、刘亚东、裴英 | 丁雪、刘彤、商利滨、刘鹰 | 2020-06-12 |
主要人员变更 | 丁雪、王东、刘亚东、裴英 | 丁雪、刘彤、商利滨、刘鹰 | 2020-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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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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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 | 董事长 | - | - | 0452-****104 | - | 81 |
祖述洋 | 总经理,董事长 | - | - | - | - | 79 |
刘彤 | 董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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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李晨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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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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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清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执恢17号之一 | 终结((2022)黑0231执恢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9-07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民初596号 | 一、李淑艳、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69099.42元、利息9371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李淑艳、王志勇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坐落于拜泉县国富镇所在地所有权证号[黑2017拜泉县不动产权第0002512号],建筑面积113.85平方米的商服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1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淑艳、王志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18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淑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民初594号 | 一、李淑艳、王志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拜泉融兴村镇 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191681.48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自2022年3月2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如李淑艳、王志勇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就坐落于拜泉县所有权证号[黑2018拜泉县不动产权第0000801号],建筑面积200.7平方米的商服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偿还上述款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8.41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淑艳、王志勇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18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民初128号 | 一、杨大明、刘玉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年利率7%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22日至2021年4月18日的利息及按年利率10.5%标准,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至2022年1月11日的利息,以上利息合计309343.67元;按年利率10.5%标准,支付自2022年1月12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如杨大明、刘玉梅未按本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宋春宇、王明慧协议以坐落于拜泉县商服,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号依次为黑(2018)拜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370号、(2018)拜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371号、(2018) 拜泉县不动产权第0001372号的三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房产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37.37元,由杨大明、刘玉梅、宋春宇、王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7-19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学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执252号 | (2022)黑0231执25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6-18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杨大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执671号 | 终结(2022)黑0231执6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丽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黑0231执555号 | 终结(2022)黑0231执55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2-05-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1515号 | 一、被告王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999999.66元,利息总额 225165.27元(以1999999.6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按计入罚息后的年利率10.5%,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999999.6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宋克义、廉忠梅、宋春宇、王明慧、齐齐哈尔飞雪木业、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1.32元,由被告王春、宋克义、廉忠梅、宋春宇、王明慧、齐齐哈尔飞雪木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24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福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黑0231民初957号 | 一、被告曹福臣、郝桂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600000.00元,利息66616.52元(截至2020年6月30日)及以此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应罚息; 二、被告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66.00元,减半收取5233.00元,由被告曹福臣、郝桂香、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1-12-24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1512号 | 一、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450000.00元及利息250892.07元(以24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6437%,自2020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止;以24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计入罚息后年利率7.6437%乘以1.5,自2021年4月25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止)及逾期利息(以245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计入罚息后年利率7.6437%乘以1.5,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可就被告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设备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款项; 三、被告宋克义、廉忠梅、宋春宇、王明慧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07.14元,由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宋克义、廉忠梅、宋春宇、王明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2-24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执846号 | 终结(2021)黑0231执846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执847号 | 终结(2021)黑0231执847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执844号 | 终结(2021)黑0231执84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永贵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执843号 | 终结(2021)黑0231执843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永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执845号 | 终结(2021)黑0231执845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0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海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1514号 | 一、被告刘海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1999999.66元,利息总额225165.27元,(以1999999.6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自2020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6日;按计入罚息后的年利率10.5%,自2020年6月27日起计算至2021年10月11日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1999999.6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自2021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宋克义、廉忠梅、宋春宇、王明慧、齐齐哈尔飞雪木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1.32元,由被告刘海江、宋克义、廉忠梅、 宋春宇、王明慧、齐齐哈尔飞雪木业有限公司、齐齐哈尔绿泉集团拜泉飞雪制糖有限责任公司、阜新飞雪(集团)糖业加工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木业有限公司、阜新飞雪(集团)泰华粮食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25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永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476号 | 一、被告齐永贵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69889.73元及利息50098.77元(截至2021年3月19日)及以此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应罚息; 二、被告潘喜贵、李恒荣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9.91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永贵、潘喜贵、李恒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25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忠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479号 | 一、被告李忠友、刘玉范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59713.28元及利息49753.12元(截至2021年3月19日)及以此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应罚息; 二、被告齐永贵、齐洪有、张淑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7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李忠友、刘玉范、齐永贵、齐洪有、张淑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25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齐洪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478号 | 一、被告齐洪有、张淑兰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69754.53元及利息50071.50元(截至2021年3月19日)及以此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计算,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相应罚息; 二、被告齐永贵、李忠友、刘玉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8.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齐洪有、张淑兰、李忠友、刘玉范、齐永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25 |
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曹福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黑0231民初156号 | 一、被告曹福臣、郝桂香偿还原告拜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400000.00元,利息83581.69元(以4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9.9%,自2019年6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以4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自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3日所产生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400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4.85%,自2021年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3.93元,由被告曹福臣、郝桂香、王才、曹福芝、拜泉县绿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1-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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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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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 | 00393302 | 2011-04-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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