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严伟民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1997-05-05
-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靖江街道靖东49号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欧德亚ODEYA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4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6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9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9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严伟民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严氏、浙江严氏
- 注册资本 5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ejiang Yanshi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330109255780854A
- 纳税人识别号 91330109255780854A
- 组织机构代码 255780854
- 曾用名 杭州新严氏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严氏布业有限公司 萧山严氏布业有限公司 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30181000029038
-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8-01
- 营业期限 1997-05-05~9999-09-09
- 注册地址 浙江省萧山区靖江街道靖东村
- 国标行业 制造业->纺织业->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棉纺纱加工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整体家装、建材/门窗/水电->吊顶墙面饰材->集成墙面、建材/门窗/水电->整体集成定制->集成墙面、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轻钢别墅、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石塑地板、电商零售->跨境电商->跨境电子商务对外贸易经营者、建材/门窗/水电->地板地面材料->地板、家具/家纺/家饰->家纺床品/毛巾->家纺、先进制造->新材料->先进金属材料
- 公司简介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是装配式建筑建材行业领军企业。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童美娥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严伟民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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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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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生产:高分子覆膜板,化纤布,服装,针织品,家纺产品;经销:高分子覆膜板,PVC,化纤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 | 生产:高分子覆膜板,化纤布,服装,针织品,家纺产品;经销:高分子覆膜板,PVC,化纤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服务:室内外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装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08-0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 注册号:330181000029038组织机构代码证:25578085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0854A | 2015-12-14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17-5-5;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9999-9-9; | 2015-12-14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17-5-5;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9999-9-9; | 2015-12-14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17-5-5;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9999-9-9; | 2015-12-14 |
其他事项备案 | 注册号:330181000029038 组织机构代码证:255780854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255780854A | 2015-12-14 |
名称变更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新严氏实业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 | 2012-03-30 |
名称变更变更 | 企业名称: 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童美娥; 注册资本: 336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3360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化纤布,服装,针织品,家纺产品;经销:化纤原料及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股东: 童美娥, 1360万; 严伟民, 2000万; 组织机构: 童美娥 职务: 执行董事; 童美娥 职务: 经理; 严春军 职务: 监事; | 企业名称: 杭州新严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伟民; 注册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5000万人民币元; 一般经营项目: 生产:高分子覆膜板,化纤布,服装,针织品,家纺产品;经销:高分子覆膜板,PVC,化纤原料及产品,金属材料;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 股东: 童美娥, 2000万; 严伟民, 3000万; 组织机构: 童美娥 职务: 监事; 严伟民 职务: 执行董事; 严伟民 职务: 经理; | 2012-03-23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11-04-12 |
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 76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760万人民币元; 股东: 童美娥, 360万; 严伟民, 400万; | 注册资本: 3360万人民币元; 实收资本: 3360万人民币元; 股东: 童美娥, 1360万; 严伟民, 2000万; | 2011-04-12 |
地址变更 | 住所: 萧山区靖江镇靖东村; 电话:; | 住所: 萧山区靖江街道靖东村; 电话:; | 2009-12-08 |
注册资本变更 | - | - | 2008-03-06 |
期限变更 | 注册资本: 18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180万人民币; 股东: 童美娥, 60万; 严伟民, 120万; | 注册资本: 760万人民币; 实收资本: 760万人民币; 股东: 童美娥, 360万; 严伟民, 400万; | 2008-03-0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严伟民; 组织机构: 童美娥 职务: 监事; 严伟民 职务: 执行董事; 严伟民 职务: 经理;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童美娥; 组织机构: 童美娥 职务: 执行董事; 童美娥 职务: 经理; 严春军 职务: 监事; | 2008-01-03 |
经营范围变更 | 经营范围: 生产:化纤布,服装;经销:化纤原料及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注册号: 3301812610082; 股东: 严云泉, 60万; 严伟民, 120万; 组织机构: 严伟民 职务: 执行董事; 严伟民 职务: 经理; 严云泉 职务: 监事; | 经营范围: 生产:化纤布,服装,针织品,家纺产品;经销:化纤原料及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注册号: 330181000029038; 股东: 童美娥, 60万; 严伟民, 120万; 组织机构: 童美娥 职务: 监事; 严伟民 职务: 执行董事; 严伟民 职务: 经理; | 2007-11-02 |
国有企业改制为其他企业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07-5-5;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17-5-5; | 2007-04-27 |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更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07-5-5; | 营业期限: 1997-5-5 至 2017-5-5; | 2007-04-27 |
经营范围变更 | 主营:生产:化纤布,服装;经销:化纤原料及产品**; | 主营:生产:化纤布,服装;经销:化纤原料及产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 | 2003-03-06 |
名称变更 | 企业名称:杭州萧山严氏布业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 | 2002-04-17 |
名称变更变更 | 企业名称:萧山严氏布业有限公司; | 企业名称:杭州萧山严氏布业有限公司; | 2002-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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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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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关萧办 | 3316960737 | 2006-01-18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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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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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 | - | - | - | 0571-8****333 | - | 72 |
张** | - | 1317****793 | - | - | - | 81 |
欧** | - | - | - | 0571-5****333 | - | 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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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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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书琴、杭州欧美佳新材料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2)豫1424民初3315号 | 驳回原告孟书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第三人 | 2022-10-23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俞锭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112执1577号 | 将俞锭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 2022-09-29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黄宜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浙0109执808号 | 终结(2020)浙0109执8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0-05-06 |
冯利贤、冯仲康、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民终1174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上诉人冯利贤、冯仲康负担900元,上诉人严氏公司负担10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2019-10-24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黄宜德、叶昌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浙0109民初2365号 | 一、黄宜德支付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价款3204035.6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叶昌辉对上述黄宜德应承担的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叶昌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宜德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2元,由黄宜德、叶昌辉负担。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还案件受理费;黄宜德、叶昌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9-19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浙0109执10974号 | - | 申请执行人 | 2018-08-05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8909号 | 一、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53190.09元; 二、驳回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4元,减半收取2162元,由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19元,由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643元。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5-21 |
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7)浙01民终271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2元,由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7-12-19 |
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6)皖0191民初2662号 |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11 |
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16315号 | 驳回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2元,减半收取1541元,由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3-31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盛名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民辖终164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6-12-20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康麦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09执7379号 | 本院(2016)浙0109执737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6-11-29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嘉兴康麦隆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109民初5000号 | 被告嘉兴康麦隆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价款1472651.64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54元,减半收取9027元,由被告嘉兴康麦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 原告 | 2016-07-20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合肥鸿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宇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杭萧商初字第3707号 | 一、合肥鸿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304502.39元; 二、张宇、倪荣娣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合肥鸿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宇、倪荣娣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3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0236元,由合肥鸿燕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张宇、倪荣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 | 原告 | 2015-12-31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西泠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甬余执民字第2050号 | 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0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5-12-14 |
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4)绍柯民初字第4623号 | 被告浙江舒美特纺织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浙江严氏实业有限公司2550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8元,减半收取219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38元,款汇至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5-01-16 |
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与朱卫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08)绍民二初字第388号 | 被告朱卫祥应支付给原告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1493.65元及该款自2007年3月19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所计的利息,利随本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14-06-20 |
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与李仁泉、沈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08)绍民二初字第999号 | 被告李仁泉、沈菊英应归还原告杭州严氏纺织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20000元,并支付自2008年4月2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两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 2014-06-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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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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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2019)浙01民终11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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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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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416Q22911R1M | 2016-11-23 | 2019-11-22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3413Q22053R0M | 2013-11-26 | 2016-1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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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备案
网站首页 | 域名 |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 审核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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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deya.cn | odeya.cn | 浙ICP备12032138号-2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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