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
- 法人: 宗国政
- 注册资本: 558.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2-27
- 办公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西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10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8次
中标金额
12,551,694元
客户
3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宗国政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蓟洲、天津蓟洲
- 注册资本 558.00万元
- 实缴资本 558.00万元
- 英文名 Tianjin Jizhou International Tourist Resor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0~4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120225684718661G
- 纳税人识别号 120225684718661
- 组织机构代码 684718661
- 曾用名 天津蓟洲国际滑雪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120225000021689
- 登记机关 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6-17
- 营业期限 2009-02-27~2029-02-26
- 注册地址 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洪水庄村村西
- 国标行业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体育->健身休闲活动->健身休闲活动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游乐园、运动/户外/体育->运动鞋服用品->滑雪服、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其他、百货/厨具/宠物、服务/休闲/出行->出行票务服务->旅行社
- 公司简介 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是国内的大型餐馆;拓展培训、健身服务;滑雪服、雪具、日用百货、山货零售;旅行社(只限分支机构经营);停车场服务;住宿服务;洗浴服务;休闲观光旅游服务;游乐园服务。。 [详细介绍]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宗国政 | 自然人股东 | 123.84万元 | 22.19% |
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34.16万元 | 0.00% |
恒源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234.16万元 | 41.96% |
宗庆贺 | 自然人股东 | 200.00万元 | 3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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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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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姓名:宗庆贺;任职截止日期:2022-03-06;任职起始日期:2019-03-07;16789; | 姓名:宗国政;任职截止日期:2027-06-13;任职起始日期:2024-06-14; | 2024-06-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 | 宗国政 | 2024-06-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法定代表人标识:是;证件名称:身份证;任职截止日期:2022-03-06;任职起始日期:2019-03-07;姓名:宗庆贺; 国; | 法定代表人标识:空;证件名称:空;任职截止日期:空;任职起始日期:空;姓名:空;国籍:空; | 2024-06-17 |
负责人变更 | 宗庆贺 | 宗国政 | 2024-06-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 | 任职截止日期:2022-03-06;任职起始日期:2019-03-07; | 任职截止日期:2027-06-13;任职起始日期:2024-06-14; | 2024-06-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宗庆贺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23.84;出资方式: 货币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 | 恒源祥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 | 宗国政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34.16;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134.16;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00.0;出资方式: 货币 | -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宗国政 | 2024-01-03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34.16;出资方式: 货币 | 2024-01-03 |
投资人变更 | - | 认缴出资额(万元): 234.16;出资方式: 货币 | 2024-0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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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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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5 | - | - | 7811704*****.com | 022-2****666 | - | 73 |
- | - | 1382****676 | - | - | 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 | 86 |
官网联系人 | - | 1502****108 | beisentuozh*****3.com | - | - | 86 |
联系人共 14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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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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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国政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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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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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体育职业学院第十三届全运会山地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_第1包(项目编号:jjzc-2017-068)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 | 天津 | 353.00 | 2023-07-01 |
天津市体育局机关 第十三届全运会山地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 (项目编号:jjzc-2017-068)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 | 天津 | - | 2017-07-05 |
天津市付村体育训练基地全运会山地车自行车项目测试赛项目 (项目编号:GXZC-2017-98)成交公告 | 中标公告 | 山地车自行车项目测试赛项目 测试赛服务 | 天津 | 20.00 | 2017-06-26 |
关于天津市体育局机关第十三届全运会山地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完善比赛场地和服务设施项目 | 天津 | 353.00 | 2017-06-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采购项目(变更)_第1包 (项目编号: TGPC-2017-D-0160(变更)) 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 | 天津 | 176.00 | 2017-05-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采购项目(变更)_第1包 (项目编号: TGPC-2017-D-0160(变更)) 合同公告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 | 天津 | 176.00 | 2017-05-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采购项目(变更) (项目编号:TGPC-2017-D-0160(变更))成交公告-更正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 | 天津 | - | 2017-04-26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采购项目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公示 | 中标公告 | 山地自行车比赛赛事承办服务 | 天津 | 177.17 | 2017-03-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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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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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津体育职业学院 | 1 | 1 | 353.00 | 2023-07-01 |
2 | 天津市体育局 | 2 | 2 | 353.00 | 2017-07-05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 | 4 | 4 | 529.17 | 2017-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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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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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辛长杰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健康权纠纷 | (2022)津02民终401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上诉人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9-03 |
天津市智达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1)津0104民初7103号之一 | 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宗国政、宗庆贺、天津圣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1 |
李玉子与付某1、北京启程梦想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津0119民初6384号 | 一、被告付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自己财产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玉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59.87元的10%计3955.99元,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付某2、葛某赔偿; 二、被告北京启程梦想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玉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59.87元的20%计7911.97元; 三、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玉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9559.87元的30%计11867.96元; 四、三被告均可将上述赔偿款项直接汇入原告李玉子平安银行账户:62×××54; 五、驳回原告李玉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玉子负担160元、北京启程梦想营体育文化有限公司120元、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0-08 |
王永红与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2017)津0119民初6110号 | 一、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永红全部损失104385.86元的30%,即31315.76元。 二、驳回原告王永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王永红负担868元,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3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12-12 |
孙杰与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 (2016)津0225民初49号 | 一、由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孙杰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鉴定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0500.42元,其余经济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诉讼费用9623元,由原告承担5720元,被告承担39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8-21 |
詹志纬与天津市华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开门市部、天津市华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6)津0104民初1443号 |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华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詹志纬医疗费3069.6元、护理费168元、担架费88元,以上合计3325.6元;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詹志纬医疗费6139.2元、护理费336元、担架费176元,以上合计665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詹志纬负担682.5元,被告天津市华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97.5元,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5-31 |
孙佳媛与张木子、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3)西民四初字第847号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医疗费7962.4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营养费500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护理费826.82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误工费648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残疾赔偿金47401.6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张木子赔偿原告孙佳媛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八、如被告张木子不能履行上述赔偿项目,由被告天津蓟洲国际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木子不能履行部分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九、驳回原告孙佳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2元,由原告孙佳媛负担398元,由被告张木子负担1504元。鉴定费1500元,由原告孙佳媛负担300元,由被告张木子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应在上诉期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 被告 | 2015-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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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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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 (2022)津02民终4013号 |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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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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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21200250028073 | 2019-03-29 | 2022-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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