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勇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7-15
- 办公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一路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2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7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1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勇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佛山希贵光、希贵光、希贵光固化材料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Foshan Shunde District Xiguiguang Solidifying Material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6066771082083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710820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681000096255
- 登记机关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9-20
- 营业期限 2008-07-15~
- 注册地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杏坛工业区科技区一路2号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涂料制造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紫外光(UV)固化涂料研制开发和生产应用的高科技企业,公司占地面积12000平米,于2006年大量投产,向全国提供优质的紫外光(UV)固化涂料,以满足市场需求。公司主要产品有:家具漆,地板漆,装饰板漆,真空电镀漆,塑胶漆,玻璃漆,金属漆,UV油墨。产品应用涉及微电子、精密器件、化工、医学、生物、食品、环境、农业、光学、理化学、印刷、汽车等等广泛领域本公司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宗旨,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公司质量管理现代化,向国际标准靠拢,顺利通过了ISO9001认证。企业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均迈上了更高的新台阶。产品以优异的成膜性能,极佳的表面效果,优质的售后服务得到广泛的应用,现已在全国建立了近二十个办事处,销售网络遍及全国。在新的世纪,我们将更严格按国际标准完善和提高企业管理体制,提高产品质量,不断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来迎接新的挑战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蒋云娥 | 自然人股东 | - | 5.00% |
彭小碧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吴勇 | 自然人股东 | - | 4.90% |
刘雀华 | - | - | 0.00% |
共 4 条
- 1
- 2
- 3
- 4
- Infinity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股东信息变更 | 刘雀华,监事;吴勇,执行董事,经理 | 彭健华,监事;吴勇,执行董事;吴勇,经理 | 2014-03-2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4-03-28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8-16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 | - | 2010-08-1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10-08-16 |
股东信息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10-21 |
股东变更 | - | 股东发生变更 | 2008-10-21 |
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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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2、2013、2014、2015、2016、2019、2020 | - | 1392****067 | 1804525*****.com | - | - | 83 |
谭** | - | 1338****826 | - | - | - | 84 |
彭健华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17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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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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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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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晶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113民初1796号 |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9-25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百木昌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宁0121民初1239号 | 被告宁夏百木昌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500元及利息20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计107元,由被告宁夏百木昌木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8-20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宜丰县宏鑫木业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赣0924民初713号 | 被告宜丰县宏鑫木业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所欠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的货款34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被告宜丰县宏鑫木业制品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上诉标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户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07。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若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 原告 | 2019-07-22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裕德木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执26602号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98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原告 | 2019-06-30 |
李国际、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粤民申10975、10976号 | 驳回李国际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19-01-03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晋0602民初2182号 | 被告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67400元,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6年9月1日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4元,由被告朔州市润臻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17 |
李国际、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8)粤06民终382、38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李国际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1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15执1218号 |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陈良强、陈向南、陈向东银行存款25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它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10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武汉南强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鄂0115执1218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17)鄂0115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需继续履行(2017)鄂0115民初5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1-04 |
李国际与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粤0606民初11447、12265号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无需支付给原告李国际2015年和2016年休息日加班工资32828元; 二、驳回原告李国际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017)粤0606民初11447号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准予免交;(2017)粤0606民初12265号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12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市浩江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6执7508号之一 | 本院(2016)粤0606执7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8-09-28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黄玉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282民初12602号 | 准许原告希贵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希贵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6-29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市同安金宝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212民初493号 | 一、被告厦门市同安金宝艺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5045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4.5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金宝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06-22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慕森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20执7758号 | 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沪0120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4-01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81民初1654号 | 被告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17475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31元,减半收取7615.5元,由被告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15.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告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1-29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781民初1654号 |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王斌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邵武市支行账户为13×××50的存款1158000元,期限为2017年7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申请人 | 2017-11-29 |
李国际与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合同纠纷 | (2017)粤0606民初6462号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国际支付2016年12月工资3231元及2017年1月工资2215元; 二、驳回原告李国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7-09-05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粤0604民初6408号 | 被告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050元。 如被告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6元,由被告佛山市新沃精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02 |
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与上海裕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5民初29810号 | 被告上海裕德木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99360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元,由被告上海裕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02 |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20民初6762号 | 被告上海慕森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希贵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246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4元,由被告上海慕森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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