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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

  • 法人: 罗晓琼
  • 注册资本: 65.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03-21
  • 办公地址: 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9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21

无角色

22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罗晓琼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忠县成名日月、成名日月大酒店、成名日月
  • 注册资本 65.00万元
  • 实缴资本 65.0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500233771774792R
  • 纳税人识别号 91500233771774792R
  • 组织机构代码 77177479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500233000004812
  • 登记机关 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2-11
  • 营业期限 2005-03-21~
  • 注册地址 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9号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酒店住宿民宿->酒店、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火锅、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足浴
  • 公司简介 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金融中心重庆,重庆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9号,我酒店主要提供住宿、茶座、足浴室;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火锅、汤锅;农副产品收购。*,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0.00%
花艳玲 - - 0.00%
花成明 - - 0.00%
花小喻 - - 0.00%
罗晓琼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罗小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20-12-11
投资人变更 罗小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20-12-11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茶座、足浴室;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火锅、汤锅(含凉菜、冷热饮、生海产和裱花蛋糕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住宿、茶座、足浴室;餐饮服务,食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0-05-13
投资人变更 花成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1-17
法定代表人变更 花成明 罗小华 2018-01-17
股东信息变更 花成明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8-01-17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私营)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私营) 2018-01-17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茶座、足浴室、歌舞厅、KTV;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生食海产品和冷热饮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住宿、茶座、足浴室、歌舞厅、KTV;餐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火锅、汤锅(含凉菜、冷热饮品、生食海产品和裱花蛋糕)](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1-03
股东信息变更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花艳玲,花小喻 花成明,罗晓琼 2015-03-09
股东变更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花艳玲,花小喻 花成明,罗晓琼 2015-03-09
投资人变更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5-03-09
投资人变更 罗晓琼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5-01-20
住所(营业场所、地址)变更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支路9号 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乐天支路9号 2015-01-20
股东信息变更 罗晓琼,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花艳玲,花小喻 2015-01-20
股东变更 罗晓琼,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成名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花艳玲,花小喻 2015-01-20
经营范围变更 住宿、茶、歌美容美发、桑拿经营;饮服务:中餐类制售含凉;不含生食海鲜;一次性最大集体供餐不超过380人);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以上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从事经营]** 住宿、茶足浴室、舞厅KTV饮服务:大型餐馆[中餐类制售(含凉菜含生食海产品和冷热饮品)](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农副产品收购(限政策允许的品种)。(依法须批准的目,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活动)*** 2014-06-19
地址变更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路9号 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乐天支路9号 2014-06-19
投资人变更 罗晓琼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4-06-19
股东信息变更 罗晓琼 投资人信息变更 2014-06-19
期限变更 营业期限截止日期:2009-03-21 2008-08-04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023-54868345 - - - 023-5****345 - 71
02354237927 - - - 023-5****927 - 72
023-54217111 - - - 023-5****111 - 72

联系人共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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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罗晓琼 监事,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忠县2018-2019年度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补招(18C0074)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住宿定点场所 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 餐饮定点场所 会议室定点场所 重庆 - 2018-12-21
忠县2016-2017年会议定点场所入围资格补招(16C0076)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会议定点场所 住宿定点场所 餐饮定点场所 会议室定点场所 重庆 - 2016-12-14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2021)黔2701财保99号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成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0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21-12-10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花成明罗晓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6)渝0233民初40125号之二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8-12-24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成名实业有限公司罗晓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6)渝0233民初3485号之二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0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050元,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8-12-24
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罗晓琼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2017)渝0233民初373号之一 准许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市忠县同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告 2018-12-24
吴玉莲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016)渝0233民初2872号 一、被告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玉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鉴定费以及鉴定开支92355.20元,扣减被告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后,执行中实际还应支付74055.20元。 二、驳回原告吴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吴玉莲负担217元,被告日月酒店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被告 2017-02-16
李某甲与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2014)忠法民初字第00163号 一、被告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5764.01元。 二、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62元,减半收取931元,由被告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831元,原告李某甲负担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62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为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被告 2014-09-19
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4)忠法民初字第01046号 一、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5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利率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为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忠县成名日月大酒店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数额应径付原告,本院预收的受理费不作清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原告 2014-09-10

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25002330036784 2017-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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