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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

官网
  • 法人: 肖程文
  • 注册资本: -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 成立时间: 2005-10-17
  •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199号阳光新城1栋2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2

无角色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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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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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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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标金额

986,0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肖程文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中华保险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
  • 注册资本 -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100780866293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780866293
  • 曾用名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100000000997
  • 登记机关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4-01
  • 营业期限 2005-10-17~
  •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199号阳光新城1栋2楼
  • 国标行业 金融业->保险业->人身保险->人寿保险
  • 专业行业 金融->保险
  • 公司简介 图吧北京公交网 提供北京周边公交查询信息,包括北京公交查询、北京公交线路查询、北京公交换乘、北京公交车站查询、北京公交地图等。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负责人变更 胡煜 肖程文 2024-04-01
法定代表人变更 胡煜 肖程文 2024-04-01
经营范围变更 财产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航天保险、核电站保险、能源保险、法定责任保险、一般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种植保险、养殖业保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个人短期健康保险、团体短期健康保险,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涉外保险业务。 许可项目:保险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4-04-01
联络人员变更 刘丽锋 *** 备案手机:*** 黎艳萍 *** 备案手机:*** 2020-06-11
负责人变更 夏佩兰 胡煜 2020-06-11
联络人员变更 汤佳 *** 备案手机:*** 刘丽锋 *** 备案手机:*** 2019-03-20
财务人员变更 - 刘丽峰 *** 2019-03-20
其他变更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19-03-20
地址变更 长沙市岳麓区枫林路麓山宾馆1号楼1632-1638房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199号阳光新城1栋2楼 2019-03-20
法定代表人变更 王高平 夏佩兰 2018-12-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6 - - 4352798*****.com 0731-8****318 - 74
胡煜 负责人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2018、2021 - - 1957621*****.com 0731-8****328 - 74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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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购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结果公告 中标公告 公共安全事故责任保险 湖南-长沙 98.60 2018-02-05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1 1 98.60 2018-02-05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碧群、杨阔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82民初6457号 一、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碧群各项损失共计59021.69元,其中支付给原告王碧群58575.31元,支付给被告杨阔446.38元; 二、被告杨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原告王碧群各项损失3183.62元(已支付); 三、驳回原告王碧群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元(已减半),由被告杨阔负担257元(已支付),原告王碧群负担1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9-19
杨淑珍、张俭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121民初5548号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淑珍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69584.31元; 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淑珍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44894.33元,支付被告张俭849.1元; 三、驳回原告杨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70元,由原告杨淑珍负担428元,由被告张俭负担642元(该款在已退还的款项中予以抵扣,不再另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8
黄晓娟、彭德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湘0182民初587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内支付原告黄晓娟理赔款6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黄晓娟理赔款267829.62元,以上共计327829.62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无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额内支付原告黄晓娟理赔款6000元,在座位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黄晓娟20000元,共计26000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戴友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晓娟赔偿款9636元; 四、由被告彭德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黄晓娟赔偿款229719.06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黄晓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6元,减半收取1768元,由被告戴友良负担884元,由被告彭德明负担8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5-26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罗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3民终253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4-0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杨依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民终13052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2-01-04
杨依蝶、喻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21民初8843号 一、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依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14274元; 二、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杨依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18545.81元; 三、限被告喻枫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依蝶因本次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各项损失3152元; 四、驳回原告杨依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7元,由原告杨依蝶负担27元,由被告喻枫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2-20
罗斯、李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304民初3028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罗斯损失49984.96元; 二、被告李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罗斯损失2101元; 三、驳回原告罗斯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罗斯负担130元、被告李剑负担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29
张国强、王绍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11民初10727号 一、被告王绍清、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张国强22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国强保险金294956.5元; 三、驳回原告张国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64.26元,减半收取计3232.13元,由原告张国强负担463.13元,由被告王绍清、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769元(该款已由原告张国强向本院预交,故由被告王绍清、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张国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11-28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姜秀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湘01民终5984号 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被上诉人 2021-10-19
蔡银与谭运、谭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124民初8240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蔡银保险金19697.74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谭露保险金5102.26元; 三、被告谭运男赔偿原告蔡银经济损失23176.76元; 四、驳回原告蔡银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元,由被告谭运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7
潘永秀与谭运、谭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124民初8241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潘永秀保险金56608.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被告谭露保险金39391.3元; 三、被告谭运男赔偿原告潘永秀经济损失103572.33元; 四、驳回原告潘永秀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被告谭运男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4-27
姜秀茹与彭晓文、林明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102民初17256号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秀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346.02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29389.52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秀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9389.71元; 四、林明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秀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714.35元; 五、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姜秀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373.55元; 六、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施救费100元; 七、驳回原告姜秀茹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7元,由湖南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负担250元,林明安负担1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3-17
曹利辉与林跃明、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124民初4406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曹利辉36022.55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曹利辉5424.4元,以上共计41446.95元,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并直接向原告曹利辉支付30606.82元,向被告林跃明支付10840.13元(已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464元); 二、由被告林跃明赔偿原告曹利辉2271.23元(已支付),由被告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乡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曹利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8元,减半收取464元,由被告林跃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9-28
刘秋兰与刘晓敏、刘胜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902民初1926号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秋兰经济损失51813.7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赔偿原告刘秋兰经济损失3303.80元; 三、被告刘晓敏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刘秋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由履行义务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5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秋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6-23
邱冬与唐新初、长沙福兴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湘0111民初2216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邱冬保险金人民币45769.57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唐新初保险金人民币3099.09元; 三、驳回原告邱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被告唐新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5-20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周小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1民终123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1442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9-12-31
周小良与李阳、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龙骧出租车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103民初5737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周小良损失153911.37元; 二、被告李阳赔偿原告周小良非医保部分的医疗费损失、鉴定费损失以及商业险赔偿不足的损失共计17130.07元(被告李阳实际已支付周小良医疗费55839.5元,多支付38709.43元); 三、以上第一项、第二项合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本次事故中应赔偿原告周小良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153911.37元,抵扣以上第二项中被告李阳多付原告周小良的款项38709.43元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实际还需从应付保险理赔款153911.37元中向原告周小良支付人民币115201.94元,向被告李阳支付人民币38709.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陈得元赔偿原告周小良本次事故损失13711.36元; 五、驳回原告周小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李阳负担576.8元(此款已由原告周小良向本院预交,由李阳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周小良),被告陈得元负担14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2-31
高金玉与徐凯、熊金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鄂0702民初179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各项赔款13613.58元,支付给原告高金玉3504.72元,支付给被告徐凯10108.86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石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高金玉赔款5626.1元。 上述款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高金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14元,减半收取计1007元,由原告高金玉负担700元,被告徐凯负担3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9-22
成宇正与唐建军、王聪、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9)湘0381民初319号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赔偿原告成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9307.36元; 二、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成某某损失2794.66元(唐某某实际已经垫付5000元,原告还应返还2205.34元); 三、驳回原告成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应赔付的39307.36元,其中37602.02元直接支付给原告成某某,汇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湘乡支行设立的户名为成某某,账号为6228************977的账户上,1705.34元支付给被告唐某某,汇入其在中国银行永州市零陵分行设立的户名为唐某某,账号为6216************077的账户上(诉讼费已作相应扣除)。上述赔偿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390元,被告唐某某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28
卢志忠与方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湘0681民初2051号 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卢志忠损失63499元; 二、卢志忠在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后,退还方幸已垫付的1200元; 三、驳回卢志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27元,减半收取计764元,被告方幸负担535元,原告卢志忠负担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03-13

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2022-05-23 (2022)湘06民终14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上诉人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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