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 吕清锋
- 注册资本: 9231.4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2-03-07
- 办公地址: 宁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河沥溪路交叉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6
销售专家
14
无角色
25
招投标
招标数量
92次
招标金额
234,568,403元
供应商
23家
中标数量
2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吕清锋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国泰交通运营、宁国国泰、国泰
- 注册资本 9231.40万元
- 实缴资本 9231.40万元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161
- 人员规模 100~2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8815914281985
- 纳税人识别号 913418815914281985
- 组织机构代码 59142819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881000056330
- 登记机关 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09-30
- 营业期限 2012-03-07~
- 注册地址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河沥溪路交叉口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共电汽车客运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跑车整车->客车、运动/户外/体育、企业服务->广告营销->户外广告、金融->保险、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江南鱼米之乡的宣城市,宣城宁国市河沥办事处滨口村,于2012年03月07日在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8,136.4万元,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1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代理,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宣城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业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宁国市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 | - | 45.00%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法人股东 | - | 10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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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吕清锋、韦旻、翟敏 | 吕清锋、翟敏 | 2024-09-30 |
其他变更 | 13956602077 | 0563-4111111 | 2022-12-06 |
负责人变更 | 郭士光 | 吕清锋 | 2022-12-06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士光、程坦、袁先锋、吕清锋、吴佳、尚浩 | 翟敏、韦旻、吕清锋 | 2022-12-06 |
经营范围变更 | 城市及乡村公交客运,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维修,代收、代缴水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许可项目: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旅客运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建设工程施工;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广告发布;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机动车修理和维护;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旅客票务代理;住房租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 2022-07-28 |
其他事项备案 | 统计证 | 公章刻制备案 | 2020-12-07 |
经营范围变更 | 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城市及乡村公交客运,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维修,代收、代缴水电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0-12-07 |
地址变更 | 宁国市河沥办事处滨口村 | 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大道与河沥溪路交叉口 | 2020-10-27 |
主要人员变更 | 郭士光、陈国建、袁先锋 | 郭士光、程坦、袁先锋、吕清锋、吴佳、尚浩 | 2020-10-2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士光陈国建[退出]袁先锋 | 郭士光程坦[新增]袁先锋吕清锋[新增]吴佳[新增]尚浩[新增] | 2020-10-27 |
其他事项备案 | 税务登记证 | 开户许可证 | 2020-10-27 |
经营范围变更 | 公共交通客运,服务代理,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城市公交客运服务,户外广告设计、制作、发布,汽车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9-1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8136.40 | - | 2019-06-24 |
投资人变更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55%;宁国市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45%;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100%; | 2019-04-17 |
股东信息变更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55%;宁国市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45%;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100%; | 2019-04-1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55%;宁国市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45%;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100%; | 2019-04-17 |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变更 |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2019-04-1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郭士光、陈国建、宗永华、吴宗贵、夏贤梅 | 郭士光、陈国建、袁先锋 | 2019-04-17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 郭士光、陈国建、宗永华、吴宗贵、夏贤梅 | 郭士光、陈国建、袁先锋 | 2019-04-17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宁国市城市公交客运有限公司:*%; | 宁国市国有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2019-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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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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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浩 | 监事 | - | - | - | - | 79 |
余平 | 董事 | - | - | - | - | 79 |
吴怀农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4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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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余平 | 董事 | - |
吕清锋 | 董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 |
郭士光 | 经理,董事长 | - |
程坦 | 董事,总经理,董事兼总经理 | - |
宗永华 | 董事 | - |
张师范 | 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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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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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公交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 招标公告 | 公务车保险 公交车辆保险服务 | 安徽-宣城 | 300.00 | 2024-10-30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161台报废公交车网络竞价交易成交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公交车 | 安徽-宣城 | 197.58 | 2024-10-10 |
安徽省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公交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公交车辆保险服务 | 安徽-宣城 | 300.00 | 2024-09-30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161台报废公交车网络竞价交易公告 | 招标公告 | 公交车 | 安徽-宣城 | 187.58 | 2024-09-11 |
安徽省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公交车轮胎定点供应商选定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公交车轮胎 | 安徽-宣城 | 110.00 | 2024-02-05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6月29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台式机 | 安徽-宣城 | 0.40 | 2022-06-29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6月29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打印机 碳粉 | 安徽-宣城 | 0.06 | 2022-06-29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6月07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多功能打印一体机 台式机 复印机 | 安徽-宣城 | 2.29 | 2022-06-07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HF20220527220709559001直接采购项目 | 中标公告 | 台式机 台式计算机 | 安徽-宣城 | - | 2022-05-27 |
安徽省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出险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运营车辆定点保险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7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色带芯 碳粉 硒鼓 色带架 墨粉盒 | 安徽-宣城 | 0.17 | 2022-04-02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数据存储硬盘 交换机 通用耗材 移动硬盘 光纤收发器 硒鼓 碳粉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台式机 亮机卡 显卡 无线路由器 碳粉 硒鼓 墨粉盒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粉盒 硒鼓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交换机 固态硬盘 转换模块 苹果充电线 数据线 碳粉 硒鼓 切换器 笔记本电脑 墨粉盒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于2022年04月02日成交一笔交易 | 中标公告 | 粉盒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安徽省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车辆定点保险采购项目更正公告第(2)次 | 招标公告 | 运营车辆定点保险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HF20220402074855085001直接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粉盒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HF20220402074525332001直接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交换机 固态硬盘 快充 数据线 碳粉 硒鼓 切换器 笔记本电脑 墨粉盒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2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HF20220401205601701001直接采购项目 | 招标公告 | 粉盒 硒鼓 | 安徽-宣城 | - | 2022-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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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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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国市安欣智能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 17 | 17 | 4.79 | 2022-06-29 |
2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 | 1 | 1 | - | 2022-04-07 |
3 | 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3770.00 | 2022-03-28 |
4 | 宁国市文成办公用品销售有限公司 | 4 | 4 | 0.19 | 2022-03-14 |
5 | 安徽威佳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02-28 |
6 |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2 | 2 | 2853.30 | 2022-02-18 |
7 |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1 | 1 | 40.00 | 2021-07-27 |
8 | 安徽泉泽商贸有限公司 | 2 | 2 | 0.02 | 2021-07-19 |
9 | 合肥仁捷商贸有限公司 | 2 | 2 | 0.08 | 2021-07-19 |
10 | 合肥克平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10-29 |
11 | 合肥叁足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10-29 |
12 | 中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 1 | 1 | 2630.00 | 2020-06-29 |
13 | 合肥祥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0.01 | 2020-06-02 |
14 | 合肥晟兴来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 2 | 2 | 0.02 | 2020-06-02 |
15 | 合肥雅驯商贸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0-02-24 |
16 | 宁国市兴海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 3 | 3 | - | 2020-01-10 |
17 | 宁国市华宁汽配店 | 3 | 3 | - | 2020-01-10 |
18 | 合肥汇江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 2 | 2 | - | 2019-09-30 |
19 | 厦门弗洛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2 | 2 | 94.38 | 2019-08-12 |
20 |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 | 1 | 1 | - | 2018-1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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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舆情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2024-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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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机监控
类型 | 标题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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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动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近期发生高管人员变更 | 2024-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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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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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保险纠纷 | (2021)皖1881执2382号 | 终结(2021)皖1881执23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08-27 |
胡敏与杨双、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881民初1081号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敏医疗费120000元,此款直接付给垫付方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胡敏各项损失425267元,此款直接付给垫付方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37元,由原告胡敏负担3637元,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7 |
罗业金与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0)皖1881民初3379号 | 一、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罗业金工伤保险待遇55841.54元; 二、驳回原告罗业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罗业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5-24 |
刘家发与汪红斌、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9)皖1881民初3942号 | 一、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家发各项经济损失68573元; 二、驳回原告刘家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1元,减半收取计860.5元,由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2-03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20)皖1881民初1911号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保险金82796.53元;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1元,减半收取1085.5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5.5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负担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1-02 |
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胡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皖民申3103号 | 驳回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0-10-15 |
郑玉香与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2020)皖1881民初1242号 | 一、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郑玉香因提供劳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合计12834.64元; 二、驳回原告郑玉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郑玉香负担132.5元,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27 |
洪彩珍与余樟英、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881民初4663号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彩珍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36251.85元; 二、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洪彩珍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500元; 三、驳回原告洪彩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6元,减半收取408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担300元,由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由原告洪彩珍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4-20 |
占春生、占慧明等与陈发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20)皖1881民初22号 | 准许原告占春生、占慧明、占慧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4元,减半收取5802元,由原告占春生、占慧明、占慧琴负担 | 被告 | 2020-03-25 |
胡敏、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8民终1840号 |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9)皖1881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应赔偿上诉人胡敏医疗费损失435267元,前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付给垫付方上诉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上诉人胡敏医疗费194749.12元; 四、驳回上诉人胡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上诉人胡敏负担637元,上诉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0元,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担3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81.86元,由上诉人胡敏负担480元,上诉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001.86元,被上诉人安徽水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20-01-08 |
刘静与王青、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881民初3247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交通事故致原告刘静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9940.28元,其中支付给原告刘静246310.28元,支付给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3630元; 二、驳回原告刘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74元,由原告刘静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74元。重新鉴定费用2000元,由原告刘静负担1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12-17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刘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8民终681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13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9-12-17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9)皖1881执1632号 | 本院的(2018)皖18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27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熊顺芳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9)皖1881执208号 | 终结(2018)皖1881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9-03-28 |
胡敏、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8)皖18民终1520号 | 一、撤销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2018)皖1881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53元,均由被上诉人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8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保险纠纷 | (2018)皖1881民初2317号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致第三人胡敏、李思萌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74733元;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53元,减半收取1176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6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公司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10 |
潘玉荣与文天平、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皖1881民初109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玉荣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57347元; 二、驳回原告潘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54元,已减半收取677元,由原告潘玉荣负担50元,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2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负担127元,被告胡智冉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10-26 |
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熊顺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881民初2933号 | 一、被告熊顺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7322.33元; 二、驳回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5元,被告熊顺芳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0-25 |
毛家荣与邱先明、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8)皖1881民初1623号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毛家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51701.6元; 二、驳回原告毛家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72元,已减半收取636元,由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负担3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9-26 |
张增棣与李世银、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7)皖1881民初3297号 | 一、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增棣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9728.62元; 二、驳回原告张增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16元,减半收取1158元,由原告张增棣负担158元,被告宁国市国泰公共交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8-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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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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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0 | (2022)皖18民终5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审被告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2 | (2022)皖18民终34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被上诉人 |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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