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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

  • 法人: 牛永强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7-06-19
  • 办公地址: 长葛市东城开发区与外一路交叉口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牛永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宝蜂堂、河南宝蜂堂、宝蜂堂蜂业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Henan Baofengtang Bee Products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000MA4431W786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431W7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000000046446
  • 登记机关 长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11-22
  • 营业期限 2017-06-19~
  • 注册地址 河南省长葛市东城开发区长兴路与外一路交叉口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农、林、牧、渔产品批发->其他农牧产品批发
  • 专业行业 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蜂王浆、保健/药品/医疗->天然中药滋补->花粉
  • 公司简介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7年06月19日,注册地址在河南省长葛市东城开发区长兴路与外一路交叉口 ,主要从事蜂胶原料收购加工(提取、除杂)销售;蜂蜜、蜂王浆、蜂粉、蜂蜡、蜂机具、石蜡、合成蜡、蜡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蜂花粉、蜂产品收购销售;蜂机具加工销售;蜜蜂的养殖;养蜂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陆广亮 自然人股东 - 85.00%
孙红伟 自然人股东 - 15.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经营范围变更 蜂胶原料收购加工(提取、除杂)销售;蜂蜜、蜂王浆、蜂粉、蜂蜡、蜂机具、石蜡、合成蜡、蜡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蜂花粉、蜂产品收购销售;蜂机具加工销售;蜜蜂的养殖;养蜂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妆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旅游管理服务;旅游咨询服务;导游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票务服务;群众文化活动。 蜂胶原料收购加工(提取、除杂)销售;蜂蜜、蜂王浆、蜂粉、蜂蜡、蜂机具、石蜡、合成蜡、蜡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蜂花粉、蜂产品收购销售;蜂机具加工销售;蜜蜂的养殖;养蜂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妆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旅游管理服务;旅游咨询服务;导游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票务服务;群众文化活动;糖果制品加工销售,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农作物、苗圃、花卉、中药材种植销售 2018-11-22
经营范围变更 蜂胶原料收购加工(提取、除杂)销售;蜂蜜、蜂王浆、蜂粉、蜂蜡、蜂机具、石蜡、合成蜡、蜡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蜂花粉、蜂产品收购销售;蜂机具加工销售;蜜蜂的养殖;养蜂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蜂胶原料收购加工(提取、除杂)销售;蜂蜜、蜂王浆、蜂粉、蜂蜡、蜂机具、石蜡、合成蜡、蜡制品、木制品加工销售;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蜂花粉、蜂产品收购销售;蜂机具加工销售;蜜蜂的养殖;养蜂技术推广服务;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化妆品销售;游览景区管理;旅游管理服务;旅游咨询服务;导游服务;旅游项目策划服务;票务服务;群众文化活动 2018-06-26

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海关编号 注册时间 海关注销标志 报关有效时间 信用等级
许昌海关 4110965025 2019-02-26 正常 2068-07-31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78****680 28070447*****.com - - 86
陆广亮 财务负责人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1378****680 9052113*****.com - - 86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牛永强 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鹤霏、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1)豫1082民初3634号 一、被告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鹤霏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21年7月14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侯南萍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侯南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1-27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顾亚芬等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执40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19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童红萍等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执137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19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魏可可等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执1370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19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童洁等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执137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11-19
朱利珍、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205执1670号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67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4-12
杜淑芬、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205执1624号 终结本院(2020)浙0205执16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1-05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0)浙0282执4218号之一 终结本院(2020)浙0282执4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20-12-28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朱利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2民终1170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20-05-12
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徐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浙02民终1087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6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上诉人 2020-05-12
孙丽萍与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浙0212民初9980号 一、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孙丽萍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20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孙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110元,由原告孙丽萍负担5元,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5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29
黄怡文与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浙0212民初9986号 一、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黄怡文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利息440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黄怡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420元,由原告黄怡文负担10元,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1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29
顾雅琴与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浙0212民初9978号 一、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顾雅琴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利息66000元(暂计至2019年12月31日),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顾雅琴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6880元,由原告顾雅琴负担90元,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79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04-29
童洁、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6222号 一、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童洁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7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童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童洁负担113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11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20-04-28
童红萍、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6223号 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童红萍借款本金670000元及利息402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6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91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页无正文) 被告 2020-04-28
顾亚芬、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6216号 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亚芬借款本金110000元,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利息6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4-14
魏可可、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19)浙0203民初6219号 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可可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利息3000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98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 2020-04-14
黄雅飞与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浙0282民初6028号 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黄雅飞借款70000元,并支付该款支付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757元,由被告河南省众筹联融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宝蜂堂蜂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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