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客宝
  • 发现潜客
  • 转化客户
  • 商机监控
  • 数据看板
免费注册
领积分

浦北县牧兴养鸽专业合作社

  • 法人: 陈彰瑞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
  • 成立时间: 2017-06-19
  • 办公地址: 浦北县张黄镇建设路182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1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彰瑞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牧兴养鸽合作社、浦北牧兴养鸽合作社
  • 注册资本 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Pubei Muxing Pigeon Professional Cooperative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3450722MA5L7E0B1C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L7E0B1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50722NA010498X
  • 登记机关 浦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张黄市场监管所
  • 核准日期 2021-08-06
  • 营业期限 2017-06-19~
  • 注册地址 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张黄镇建设路182号
  • 国标行业 农、林、牧、渔业->畜牧业->家禽饲养->其他家禽饲养
  • 专业行业 -
  • 公司简介 浦北县牧兴养鸽专业合作社,办公室地址位于形状略为方块形,主要属丘陵地貌类型的钦州市,广西钦州市浦北县张黄镇建设路182号,我合作社主要提供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鸽苗及饲料;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商品肉鸽;3、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龚桂 自然人股东 35.00万元 5.83%
龚有庆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6.67%
龚有创 自然人股东 35.00万元 5.83%
龚有任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6.67%
黄桂凤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6.67%
陈海 自然人股东 20.00万元 3.33%
陈彰瑞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33.33%
阮经芳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6.67%
姜家维 自然人股东 55.00万元 9.17%
关祖国 自然人股东 55.00万元 9.17%
关文兴 自然人股东 40.00万元 6.67%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其他变更 -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管理登记证,刻章许可证,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审批,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旅行社设立服务网点备案,从事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区局--公章刻制备案,区局--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区局--营业执照,区局--税务登记证,区局--机构代码证,区局--社会保险登记证,区局--统计证 2021-08-06
经营范围变更 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鸽苗饲料;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商品肉鸽;3、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1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鸽苗饲料、饲料添加剂、疫苗、兽药、养殖用具;2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商品肉鸽;3为成员提供贮藏加工、运输、包装服务;4.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交流和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1-08-06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黄桂凤 - - - - - 70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1897****155 4178748*****.com - - 86
阮经芳 - - - - - 70

联系人共 16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浦北县牧兴养鸽专业合作社、张祖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722民初532号 1、被告张祖科向原告浦北县牧兴养鸽专业合作社支付货款499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982元为基数分段计算,第一段:自2018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第二段: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浦北县牧兴养鸽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2元,减半收取1001元,由被告张祖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07-20

推荐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