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 王琦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8-08-05
- 办公地址: 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3
无角色
8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3次
中标金额
484,14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王琦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沈阳沧运、沧运、沧运货物运输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yang Cangyun Cargo Freight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99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24675337082L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67533708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24000004307
- 登记机关 法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09-07
- 营业期限 2008-08-05~2028-08-04
-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危险货物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沈阳市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的物流公司。我公司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注册资金五百万人民币。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90号。 公司下设营运部、市场开发部、车辆管理部、行政人事部、 配送部、大件运输、财务部、运营监督部等。办事处分布在湖南、湖北、天津、北京、山东及沈阳市内中转为主要专线业务,辐射全国各地。 公司备有多部市内配送车辆,运价合理,公司拥有占地面积二千平仓储库房,自备叉车装卸,拥有专业装卸、及大件拆装队伍。安全快键的运输服务网络,网络覆盖全国地区48家,自有车辆45辆,整合社会车辆150余台。能够完成干线运输和异地快速配送业务。 我公司全体员工以“您的满意是我们永远的追求”为宗旨。真正成为客户生产与销售的后勤保障部门, 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董二帅 | 自然人股东 | - | 20.00% |
王琦 | 自然人股东 | - | 80.00% |
王海峰 | - | - | 0.00% |
张文东 | - | - | 0.00% |
张勇 | - | - | 0.00% |
于磊 | - | - | 0.00% |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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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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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1于磊;2董二帅; | 1董二帅;2王琦; | 2020-09-07 |
投资人变更 | 于磊;[退出]董二帅; | 董二帅;王琦;[新增] | 2020-09-07 |
负责人变更 | 李长春 | 王琦 | 2020-09-07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勇监事[退出]李长春经理[退出]李长春执行董事[退出] | 李兴斌监事[新增]王琦经理[新增]王琦执行董事[新增] | 2020-09-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勇监事;2李长春经理;3李长春执行董事; | 1李兴斌监事;2王琦经理;3王琦执行董事; | 2020-09-07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勇监事;2董二帅执行董事兼经理; | 1张勇监事;2李长春经理;3李长春执行董事; | 2019-11-29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张勇监事董二帅执行董事兼经理[退出] | 张勇监事李长春经理[新增]李长春执行董事[新增] | 2019-11-29 |
负责人变更 | 董二帅 | 李长春 | 2019-11-29 |
地址变更 | 沈阳法库辽河经济区 |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辽河经济区 | 2019-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危险品货物运输。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危险品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 | 2019-07-10 |
经营范围变更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危险品货物运输。 | 2017-05-02 |
联络员备案 | - | 刘志敏 | 2016-09-09 |
投资人变更 | 1王海峰;2董二帅; | 1于磊;2董二帅; | 2016-09-09 |
股东信息变更 | 1王海峰;2董二帅; | 1于磊;2董二帅; | 2016-09-09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 一般经营项目:货物中转、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 | 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品除外)、装卸、搬运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01-04 |
股东信息变更 | 1董二帅;2张勇; | 1王海峰;2董二帅; | 2015-07-06 |
投资人变更 | 1董二帅;2张勇; | 1王海峰;2董二帅; | 2015-07-06 |
股东信息变更 | 1张文东;2张勇; | 1董二帅;2张勇; | 2015-06-18 |
投资人变更 | 1张文东;2张勇; | 1董二帅;2张勇; | 2015-06-18 |
主要人员变更 | 1张文东执行董事;2张勇监事; | 1董二帅执行董事兼经理;2张勇监事; | 2015-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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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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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4、2015、2016、2018、2019、2020、2021 | - | 1388****468 | 9053328*****.com | - | - | 83 |
李长春 | 执行董事,经理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2、2023 | - | 1388****468 | 9053328*****.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1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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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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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二帅 | 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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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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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某单位车辆租赁服务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车辆租赁服务项目 | 吉林-通化 | 48.41 | 2023-01-09 |
2022年宝马AFC供应商采购中选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告 | 宝马AFC供应商 | 吉林-长春 | - | 2022-12-13 |
科环集团国电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源工程承揽类项目风电工程吊装机械运输(康保至靖边)询价采购项目采购 | 中标公告 | 吊装机械运输 | 北京 | -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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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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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招商局物流集团长春有限公司 | 1 | 1 | - | 2022-12-13 |
2 | 国能龙源电力技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1 | 1 | - | 2020-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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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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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8439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保险金507258.32元; 二、对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21.49元,由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6103.0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7118.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原告 | 2021-10-31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沪0101民初8439号 | 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 | 原告 | 2021-10-3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1)沪74民终1065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8.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1-10-31 |
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二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25016号之一 | 解除对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二帅、于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35771.01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1-04-07 |
沃尔沃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二帅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2020)沪0115民初25016号 | 冻结被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董二帅、于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35771.0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1-04-07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19)辽0102民初18093号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车辆损失保险金537238.0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鉴定费18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施救费25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拖车费3000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路产损失91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69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12-2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2020)辽01民终1441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38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0-12-24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湘民申4568号 | 驳回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再审申请人 | 2020-01-06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湘0121民初3571号 | 准许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72元,减半收取4386元,由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20-01-01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李野、大庆市嘉谊伟业运输有限公司联合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 (2019)湘0121民初3571号 | 驳回被告徐国利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4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2019)吉0303民初2027号 | 一、解除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 二、确认吉C0836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辆归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被告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办理车辆相关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四平市盛达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29 |
徐国利、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运输合同纠纷 | (2019)湘01民辖终638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9-06 |
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湖南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湘01民终2377号 | 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8)湘012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第二、四项; 三、限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李某自2018年1月13日起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止的台班费用(按536元/天计算); 四、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减半收取1994元,由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88元,由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994元,由李某负担199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上诉人 | 2019-07-31 |
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辽0191民初1720号 | 准许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5-29 |
李野与湖南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沧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湘0121民初2421号 | 驳回被告湖南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18 |
湖南长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野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湘01民辖终980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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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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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 (2021)辽10民终2190号 | 追偿权纠纷 | 被上诉人 | 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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