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德心DeXin
联系人
公司高管
2
销售专家
20
技术专家
4
无角色
13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38
专利数排名
前 75%
专利总数
3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景素兵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德心食品、南通德心、德心
- 注册资本 2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000.00万元
- 英文名 Nantong Dexin Food Co., Ltd.
- 参保人数 9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62172057802XQ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2172057802XQ
- 组织机构代码 72057802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621000094137
- 登记机关 海安市行政审批局
- 核准日期 2022-08-05
- 营业期限 2000-07-08~2032-07-07
- 注册地址 海安县曲塘镇人民东路25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零售业->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肉、禽、蛋、奶及水产品零售
- 专业行业 食品/酒水/零食->零食干果坚果、母婴/玩具->儿童玩具童车->玩具
- 公司简介 德心食品创立近二十年来,全体员工勠力同心,秉承“以德拓宽市场,靠心振兴企业”的战略精神,只为一个简单的宏愿——让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猪肉,回味到20世纪70年代的食肉之感,为更多人创造健康和谐的生活,这也是一份真正属于江苏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所有德心人的基本追求。 德行天下,心存感激,携手同跃。 德心食品 董事长: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陈厚余 | 自然人股东 | - | 0.38% |
王宏春 | - | - | 0.00% |
景素兵 | 自然人股东 | - | 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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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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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信息变更 | 景素兵,朱方雄 | 陈厚余,景素兵 | 2022-08-05 |
注册资本变更 | 1509.00 | 2000.00 | 2019-02-22 |
负责人变更 | 王宏春 | 景素兵 | 2018-01-22 |
股东信息变更 | 王宏春,景素兵 | 景素兵,朱方雄 | 2018-01-22 |
投资人变更 | 王宏春,景素兵 | 景素兵,朱方雄 | 2018-01-22 |
经营范围变更 | 肉制品加工;生猪屠宰;普通货运;生猪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猪、牛、羊、禽、蛋及制品收购、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钢材、木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玩具加工(限分支机构生产);化纤丝、纱、服装、针织生产、加工、销售;牛肉、羊肉、禽类产品初加工;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肉制品加工;生猪屠宰;普通货运;生猪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猪、牛、羊、禽、蛋及制品收购、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钢材、木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玩具加工(限分支机构生产);化纤丝、纱、服装、针织生产、加工、销售;牛肉、羊肉、禽类产品初加工;预包装食品零售;沼气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6-11-10 |
经营范围变更 | 生猪屠宰;肉制品加工;普通货运;生猪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猪、牛、羊、禽、蛋及制品收购、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钢材、木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零售;孵禽;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玩具加工(限分支机构生产);化纤丝、纱、服装、针织生产、加工、销售;牛肉、羊肉、禽类产品初加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以上涉及许可的按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和期限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肉制品加工;生猪屠宰;普通货运;生猪养殖(限分支机构经营);猪、牛、羊、禽、蛋及制品收购、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油漆)、钢材、木材、五金、交电、百货、日用杂品(烟花爆竹除外)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玩具加工(限分支机构生产);化纤丝、纱、服装、针织生产、加工、销售;牛肉、羊肉、禽类产品初加工;预包装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5-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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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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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20 | - | 1370****318 | 3862783*****.com | - | - | 86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9 | - | - | 7657907*****.com | - | - | 72 |
官网联系人 | - | - | j*****xin.com.cn | - | - | 72 |
联系人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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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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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月梅女 | 财务总监 | - |
景素兵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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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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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名单 | 中标公告 |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生猪定点屠宰场 | 江苏-南通 | - | 2021-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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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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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裕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青执字第191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1-09-23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621执754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 - | 2018-09-12 |
2725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仪征市宝晟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621执272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8-09-1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与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苏0621民初3849号 | 一、被告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借款本金1896985.22元及该款的利息(从2017年4月29日起计算至2017年6月5日止,按月利率8.1956‰计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张世道、温东虹对被告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张世道、温东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0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7036元,由被告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海安县恒昌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036元(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 | 被告 | 2018-04-18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苏0621执3125号 | 驳回本次执行申请 | 申请人 | 2018-01-17 |
834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17)苏0621民初834号 | 一、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代偿款40万元、利息损失53266.67元(以借款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7年2月4日止)。 二、如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何流向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义务中不能清偿款项的三分之一份额的清偿责任。被告何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339元,减半收取4170元,由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20元,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负担4050元(被告负担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339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原告 | 2018-01-05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发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12民终1503号 |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6-09-02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严安、南通广联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安商初字第00545号 | 驳回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68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原告 | 2016-04-19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何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安执字第0788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6-04-18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安县祥兴色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5)安执字第0672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 2016-04-18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5)安执字第0078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被执行人 | 2016-04-18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安商初字第00130号 | 一、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60万元。 二、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281226.67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止)并支付借款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日止按年利率9.6%计算的利息以及从2015年1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4.4%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两项,由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对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9871元,减半收取1493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936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8元,被告海安县曲塘物资有限公司、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连带承担19918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9871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告 | 2015-06-11 |
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何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安商初字第00131号 | 一、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 二、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和逾期利息204166.66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4日止),并支付借款从2014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逾期年利率12.6%计算的逾期利息。 上述两项,由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对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24525元,减半收取122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263元,由原告江苏海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90元,被告南通乾元建材有限公司、何流、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景素兵连带承担17173元(被告承担的部分,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525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 被告 | 2015-06-11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发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通中商辖终字第000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4-09-22 |
南通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泰州市润发布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 - | (2014)安商辖初字第0012号 | 本案移送至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4-07-23 |
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与黄康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3)盱民初字第1616号 | 被告黄康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南通市德心食品有限公司货款25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4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黄康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名称: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江苏省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1201040002554) | 原告 | 2014-0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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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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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38119Q0042R0S | 2019-10-31 | 2022-10-30 |
排污许可证 | 9132062172057802XQ001P | 2019-09-30 | 2024-09-29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13206210095265 | 2019-03-07 | 2024-03-06 |
无公害农产品 | WGH-04-01619 | 2016-09-19 | 2019-09-18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69FSMS1300102 | 2013-07-11 | 2016-07-10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3Q20694R1S/3200 | 2013-01-16 | 2016-01-15 |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9000) | 00112Q212611R0S/3200 | 2012-12-03 | 2013-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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