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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 法人: 李绪鹏
  • 注册资本: 4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8-08-24
  • 办公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北路73号二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15

无角色

10

招投标

招标数量

22

招标金额

108,915,732

供应商

1

中标数量

2

中标金额

-

客户

0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绪鹏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世荣、珠海世荣
  • 注册资本 4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43000.00万元
  • 英文名 Zhuhai Doumen Shirong Industrial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400707778254D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400707778254D
  • 组织机构代码 70777825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400000002826
  • 登记机关 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0-11-04
  • 营业期限 1998-08-24~
  • 注册地址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北路73号二楼
  • 国标行业 住宿和餐饮业->住宿业->旅游饭店->旅游饭店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休闲娱乐场所->酒吧、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餐饮/小吃/甜点->特色餐饮连锁->餐饮连锁
  • 公司简介 企业介绍: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珠江口西岸的核心城市,幸福之城珠海,中国 广东 珠海市 珠海市斗门区尖峰大道南锦绣荣城一期小区内,于1998年08月24日在珠海工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9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最好的产品、良好的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日用品,机械、土、沙、石的批发零售;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营产品)的购销;房地产开发经营(凭《建筑企业资质证》经营);水产品养殖、销售。***,我们有最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目前团队人数有21人,我公司是珠海电工电气产品加工公司行业内知名企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张伟光(监事);陈银栋(董事长,经理); 周泽鑫(董事);张伟光(监事);严文俊(董事);李绪鹏(经理,董事长); 2020-11-04
主要人员变更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张伟光(监事);陈银栋(董事长,经理); 周泽鑫(董事);张伟光(监事);严文俊(董事);李绪鹏(经理,董事长); 2020-11-04
负责人变更 陈银栋 李绪鹏 2020-11-04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梁晓进(经理,董事长);张伟光(监事);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张伟光(监事);陈银栋(董事长,经理); 2020-03-25
法定代表人变更 梁晓进 陈银栋 2020-03-25
主要人员变更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梁晓进(经理,董事长);张伟光(监事); 周泽鑫(董事);严文俊(董事);张伟光(监事);陈银栋(董事长,经理); 2020-03-25
主要人员变更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晓进,董事长 张伟光,监事;梁晓进,董事长兼经理;严文俊,董事;周泽鑫,董事 2019-12-26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晓进,董事长 张伟光,监事;梁晓进,董事长兼经理;严文俊,董事;周泽鑫,董事 2019-12-26
地址变更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北路73号二楼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北路73号二楼,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399号3栋二楼 2019-12-13
主要人员变更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玮浩,董事长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晓进,董事长 2019-11-22
地址变更 -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乾南北路73号二楼 2019-11-22
法定代表人变更 梁玮浩 梁晓进 2019-11-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玮浩,董事长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晓进,董事长 2019-11-22
负责人变更 梁家荣 梁玮浩 2018-11-09
法定代表人变更 梁家荣 梁玮浩 2018-11-09
负责人变更 梁家荣 梁玮浩 2018-10-23
主要人员变更 刘育泉,董事;张伟光,监事;梁家荣,董事长;余劲,董事兼经理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玮浩,董事长 2018-10-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育泉,董事;张伟光,监事;梁家荣,董事长;余劲,董事兼经理 梁家荣,董事;张伟光,监事;余劲,董事兼经理;梁玮浩,董事长 2018-10-22
负责人变更 梁家荣 梁玮浩 2018-10-22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刘育泉,董事;冯虹,监事;梁家荣,董事长;余劲,董事兼经理 刘育泉,董事;梁家荣,董事长;余劲,董事兼经理;张伟光,监事 2018-02-08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严文俊 董事 - - - - 79
- - - - - - 70
李** 董事长,经理 1382****734 - - - 93

联系人共 25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李绪鹏 董事长,经理 -
余劲 董事,经理 -
刘育泉 董事 -
严军 董事,经理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万荣商业中心(三标段)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项目批后公告 中标公告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项目 总平面勘测图 广东-珠海 - 2024-10-28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 广东-珠海 - 2024-02-18
万荣商业中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4-01-12
暻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物业管理服务 广东-珠海 722.01 2023-08-03
暻观花园-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722.01 2023-07-11
关于“暻观花园”标准名称的公告 中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3-06-08
关于“万荣商业中心”标准名称的公告 中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3-05-11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世荣观暻花园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理公示 中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3-04-28
关于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世荣商业中心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受理公示 中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3-04-06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受理公示-珠海锦秀荣城一期B区商业楼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室外消防电梯加装工程(临时) 中标公告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项目 消防钢楼梯 室外消防电梯加装工程 广东-珠海 - 2022-10-20
世荣观暻花园(一标段) 中标公告 花园 桩基础工程 广东-珠海 - 2022-03-18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公示(世荣尚观花园2标段-幼儿园)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1-10-18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公示(世荣尚观花园4标段)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1-10-13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公示(世荣尚观花园3标段)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1-10-13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受理公示(世荣尚观花园1标段)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21-10-13
世荣尚观花园 招标公告 - 广东-珠海 - 2018-08-24
碧水岸一区二组团(7-13号楼、18号楼、地下室)施工信息 中标公告 - 广东-珠海 8562.11 2018-07-11
蓝湾半岛六、七、八期工程总承包信息 中标公告 工程总承包 广东-珠海 4.40 2018-07-11
翠湖苑及碧水岸会所工程总承包信息 中标公告 工程总承包 广东-珠海 880.00 2018-07-11
碧水岸二期1期工程总承包信息 中标公告 工程总承包 广东-珠海 1.05 2018-07-11

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供应商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珠海市年顺建筑有限公司 4 4 9447.55 2018-07-11

新闻舆情

商机监控

类型 标题 发布时间
近期装修 世荣观暻花园(二标段) 2023-06-25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暂定名)(一标段) 2023-05-25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暂定名)(二标段) 2023-05-25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暂定名)(三标段) 2023-05-25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二标段)(桩基础工程) 2022-10-25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三标段)(桩基础工程) 2022-09-26
近期装修 世荣观暻花园(二标段)(桩基础工程) 2022-08-24
近期装修 世荣观暻花园(一标段)(桩基础工程) 2022-08-17
近期装修 世荣商业中心(基坑支护工程) 2022-06-10

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融资轮数 投资方 披露时间
82000.00 股权转让 世荣兆业 2009-07-26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吴俊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粤0403民初1249号 一、被告吴俊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35579.20元; 二、被告吴俊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6251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36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回),由被告吴俊敏负担,被告吴俊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3936元给本院,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2-11-01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徐阳春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追偿权纠纷 (2021)粤0403民初3719号 一、被告徐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920500.46元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徐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以920500.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清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12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129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由被告徐阳春负担,被告徐阳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8129元,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7-29
杨小平、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2019)粤0403民初520号 一、解除原告杨小平与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杨小平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平返还购房款426078元及利息(利息以426078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四、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平返还购房款6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贷款利率5.39%从2016年10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从2019年10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原告杨小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634147.10元及利息284.84元,并支付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634147.1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六、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五项原告杨小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七、驳回原告杨小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393元(原告已预交16321元,被告建行珠海分行已预交5072元),由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2-02-17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魏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403民初1510号 一、被告魏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租金134948.18元; 二、被告魏新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4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拖欠租金的违约金(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7月14日期间以每季度应付的租金35263.66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季度违约金以不超过35263.66元的30%为限;2020年7月15日至2020年10月14日期间以每季度应付的租金37381.6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7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季度违约金以不超过37381.69元的30%为限;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期间以每季度应付的租金37381.69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季度违约金以不超过37381.69元的30%为限;2021年1月15日至2021年3月14日期间以应付的租金24921.1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1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违约金以不超过24921.13元的30%为限);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84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魏新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16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魏新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403民初1509号 一、被告魏新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租金74583.60元; 二、被告魏新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租金的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付的租金37291.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自应付租金的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且每季度违约金以不超过当季度欠付租金的30%为限);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46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魏新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12-16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利帮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1)粤0403民初1424号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45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21-09-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黄冬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402执6388号 终结本院(2021)粤0402执6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21-08-0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何林、邹娟、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402民初8214号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967.28元,减半收取7483.64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负担 被告 2021-07-2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黄竞辉、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1)粤0402民初569号 一、被告黄竞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51585.62元以及计至2020年11月20日的利息27378.72元、罚息617.44元、复利566.81元; 二、被告黄竞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支付自2020年11月2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五年以上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951585.62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为基数); 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黄竞辉用于抵押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房屋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黄竞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竞辉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1.49元,案件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黄竞辉、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1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邝敏瑜、邝龙超、梁晓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402民初15910号 一、被告邝敏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截止至2020年8月13日的借款本金1295722.6元、利息30324.28元、罚息594.8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逾期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共1326641.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5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 二、被告邝敏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律师费损失39799元; 三、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第一、第二判项中的债权对处分抵押物即被告邝敏瑜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的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邝龙超、被告梁晓冬对被告邝敏瑜的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邝龙超、被告梁晓冬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邝敏瑜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邝敏瑜、被告邝龙超、被告梁晓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1-05-1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池竹美、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402民初5653号 一、被告池竹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818715.25元及支付暂计至2020年8月25日的利息1420.81元,合计820136.06元; 二、被告池竹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5至30年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5%的基础上再加收50%计算的罚息和复息(罚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计算,复息以欠付利息为基数计算); 三、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池竹美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池竹美追偿; 四、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81元,由被告池竹美、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2-1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徐阳春、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粤0403民初3045号 一、被告徐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11458.34元、截至2020年7月2日的利息7601.46元、罚息8.69元、复利11.61元,以上合计819080.10元; 二、被告徐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偿还自2020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计算;罚息以实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即《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前述罚息利率计算); 三、被告徐阳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支付律师费35000元; 四、被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阳春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阳春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41元、保全费4790元,合计17130元,由被告徐阳春、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20-11-30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吕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0403民初2204号之一 准许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元(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 2019-03-05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何紫萱、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6)粤0403民初745号 对被告何紫萱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珠峰大道1699号XX栋XX房的产权(权属人为何紫萱)予以查封,查封的限额为165847.08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本院交申请复议一次,并附上相应证据材料;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被告 2018-12-31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张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租赁合同纠纷 (2018)粤0403执95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18-12-28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何紫萱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承揽合同纠纷 (2017)粤0403执678号之三 终结(2017)粤0403执678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8-12-28
赵彩悦与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018)粤0403民初2117号 本案按原告赵彩悦撤回起诉处理 被告 2018-08-08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403民初2657号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 2018-06-30
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与张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17)粤0403民初2657号 一、确认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于2017年5月1日签订的《[碧水岸商业街]商铺租赁合同》,已于2018年2月9日解除; 二、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欣荣路386号的商铺腾退给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 三、被告张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8009.80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五、以每期(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各为一期)欠付的租金数额9336.60元为基数分别从当期之首月6日起计付违约金,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没收被告张勇所交履约保证金6224.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18-06-3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与何紫萱、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17)粤0403执678号之一 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世荣实业有限公司在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翔支行账号80×××86内存款人民币150000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被执行人 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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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名称 编号 发证日期 截止日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JY14404030123482 2020-04-16 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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