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包敏志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8-05-16
- 办公地址: 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东3卡
公司概览
联系人
无角色
7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包敏志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众悦家居、众悦、广东众悦
- 注册资本 12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33.00万元
- 英文名 Guangdong Zhongyue Home Technolog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1200MA51P2607J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51P2607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1208000003791
- 登记机关 肇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1-01-12
- 营业期限 2018-05-16~
- 注册地址 肇庆市高新区临江工业园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东3卡
- 国标行业 制造业->金属制品业->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门窗制造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门窗楼梯隔断->静音门、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阳光房、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创立于2002年,是一家专注于研发、生产、销售超坚固品质静音门窗的匠心企业,现拥有花园式现代化生产基地10万平方米。产品涵盖铝合金门、铝合金窗、幕墙、阳光房等。以“打造中国品质静音门窗高端品牌,致力于提升人类生活空间的品味和质感”为目标:采用铝材巨头亚铝集团6063钛镁合金铝材、通过先进的型材加工技术,打造行业超坚固的门窗铝框;同时,以工匠精神整合全球品质门窗资源:玻璃、五金配件、静音技术、美学设计。作为中国品质静音门窗倡导者,一直坚持匠心之道:用好材,造好门窗;用好门窗,造好空间;让每一位用户静享美好生活。迄今为止,荣获多项权威荣誉、行业资质、国内和欧盟品质认知,门窗产品备受广大消费者、建筑/室内设计师的喜爱。至今,已在全国各大城市建立了600多家专卖店,产品还远销澳大利亚、新加坡、毛里求斯、南非、沙特等多个国家。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言击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肇庆市大飞机投资有限公司 | 企业法人 | - | 55.00% |
李泽怀 | 自然人股东 | - | 10.00% |
包敏志 | 自然人股东 | - | 25.00%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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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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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员变更 | 包桂生(执行董事,经理);言击(监事); | 包敏志(执行董事,经理);言击(监事); | 2021-01-12 |
章程变更 | - | 章程修正案 | 2021-01-12 |
章程备案 | - | 章程修正案 | 2021-01-12 |
经营范围变更 |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铝材、铝合金门窗等系列产品;加工:门窗、不锈钢、五金配件、建筑材料、玻璃;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以上项目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研发、生产、加工、销售:铝材、铝合金门窗等系列产品;加工:门窗、不锈钢、五金配件、建筑材料、玻璃;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1-01-12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包桂生 | 包敏志 | 2021-01-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包桂生(执行董事,经理);言击(监事); | 包敏志(执行董事,经理);言击(监事); | 2021-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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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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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海关 | 44129608RF | 2019-07-17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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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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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福全 | 财务负责人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8、2019、2020、2021 | - | - | - | 0758-****222 | - | 72 |
包** | 执行董事,经理 | 1868****547 | - | - | - | 93 |
联系人共 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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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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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执22516号之五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10-29 |
陈伟平、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5执1629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8-29 |
罗和付、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争议 | (2022)粤1284民初2475号 | 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罗和付支付未付工资317029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8-16 |
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杨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2022)粤1284民初2607号 | 一、原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杨聪支付未付工资106245.40元; 二、原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被告杨聪支付经济补偿金87904.63元; 如果原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2-08-06 |
佛山市朗石塑料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粤0607执1513号之一 | 本院(2022)粤0607执15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22-04-25 |
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27710号 | 一、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敏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30000元予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二、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敏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3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三、包敏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6000元予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 四、驳回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95元(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包敏志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予佛山市元通胶粘实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4-20 |
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与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29587号 | 准许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已预交3462.46元),由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负担,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3437.46元,在本裁定生效后经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 被告 | 2022-03-08 |
佛山市朗石塑料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7民初4163号 | 一、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朗石塑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9710.9元以及从2021年4月1日起至货款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实际所欠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4%计算所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朗石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71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734元,合计4205元,由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2-01-06 |
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与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32536号 |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80248.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421.24元,由申请人广东冀安筛网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2-01-05 |
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与包敏志、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粤1284民初1284号 | 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861194.80元及违约金329451.26元(暂计至2021年2月28日,此后的违约金按日利率0.33‰计算,以货款本金2627347.58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98612元; 三、被告包某1对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0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中亚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43元,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包某1负担1642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包某1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8-06 |
肇庆新华兴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1)粤0605民初2718号之二 | 准许肇庆新华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2607.35元,减半收取计11303.6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6303.68元(肇庆新华兴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新华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21-06-11 |
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与包敏志、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粤1284民初34号 | 准许原告肇庆新亚铝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7212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 被告 | 2021-02-22 |
欧阳露与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亚材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粤1284民初330号 | 一、解除原告欧阳露与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门窗专卖店经销合同》。 二、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欧阳露退还保证金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被告广东众悦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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