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
- 法人: 翁建顺
-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1993-03-22
- 办公地址: 常熟市支塘何市镇岳南路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0
无角色
12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1次
招标金额
10,000元
供应商
1家
中标数量
9次
中标金额
5,810,100元
客户
2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翁建顺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泉兴营养添加剂、泉兴、常熟泉兴
- 注册资本 26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2600.00万元
- 英文名 Changshu Quanxing Nutrition Additiv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50~1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20581608246148U
-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81608246148U
- 组织机构代码 608246148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20581400005716
- 登记机关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2-09-15
- 营业期限 1993-03-22~2043-03-21
-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熟市何市镇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专业行业 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水产饲料、食品/酒水/零食、农资/化工/环保->化肥农资农具->饲料、服务/休闲/出行、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
- 公司简介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于1993年成立,由台湾泉兴集团(GrobestGroup)独资设立,主要生产经营特种水产饲料及添加剂,并兼营水产养殖、饲料原料贸易与配方设计服务。2002年即已取得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出口食用动物(水产品)饲用饲料生产企业登记备案证3200SL012》,以及ISO9001:2000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集团泉兴集团1974年于台湾成立,已在台湾、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印度、越南等地设厂。在*除本公司外,还设有顺德全兴水产饲料、福州海马饲料、深圳联合水产、福州泉兴食品、海南泉兴食品公司(以上均为简称),并在洛杉矶成立美国泉兴食品公司,是涉及水产养殖、水产饲料加工销售、水产食品加工的大型企业集团。&&&在集团“*、责任、荣誉”的运营宗旨下,我们一贯秉持寓教于销及健康水产养殖的观念,在销售中指导养殖业者落实健康养殖技术。泉兴饲料所有原料均经过严格筛选,管控更是近乎苛求,所有产品经验证是兑换紧急水产动物友善的无公害饲料。&&&常熟泉兴以协助养殖户赚钱为经营理念,竭尽所能满足养殖户的适切需求。我们热诚欢迎各地养殖业者到公司参观,交流养殖心得。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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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立有限公司 | 外国(地区)企业 | 400.00万元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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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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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变更 | 黄昭斌 | 翁建顺 | 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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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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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海关 | 3214940005 | 1993-04-23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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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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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7、2020 | - | - | csgrobe*****6.com | 0512-5****285 | - | 74 |
陈** | - | 1396****322 | - | 0512-5****725 | - | 86 |
刘上舟 | 监事 | - | - | - | - | 79 |
联系人共 23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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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
翁建顺 | 执行董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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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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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山东万芝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鱼虾饲料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鱼虾饲料供应商 | 山东-日照 | - | 2024-02-06 |
山东万芝园食用菌科技有限公司鱼虾饲料供应商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中标公示 | 中标公告 | 鱼虾饲料供应商 | 山东-日照 | - | 2024-02-06 |
国信东方大菱鲆饲料(2024年)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饲料 | 山东-烟台 | 189.15 | 2023-12-26 |
香河生态园水产养殖2023年普水鱼饲料供应单位新增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普水鱼饲料 | 江苏-连云港 | - | 2023-07-14 |
香河生态园水产养殖2023年鲈鱼饲料供应单位新增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二次)--成交结果公示 | 中标公告 | 鲈鱼饲料 | 江苏-连云港 | - | 2023-07-14 |
国信东方(烟台)大菱鲆饲料采购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大菱鲆饲料 | 山东-烟台 | 185.41 | 2022-12-07 |
关于【供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中选结果的公告 | 中标公告 | 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 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 供热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服务 | 江苏-苏州 | 1.00 | 2022-05-07 |
大菱鲆饲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饲料 | 山东-烟台 | 135.00 | 2021-07-29 |
大菱鲆育苗配合饲料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育苗配合饲料 | 山东-烟台 | 71.45 | 2021-03-22 |
大菱鲆饲料采购项目中标公告 | 中标公告 | 饲料 | 山东-烟台 | - | 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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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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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常熟市常诚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 1 | 1 | 1.00 | 2022-05-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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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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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香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 2 | 2 | - | 2023-07-14 |
2 | 国信东方(烟台)循环水养殖科技有限公司 | 4 | 4 | 391.86 | 2022-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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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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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王凯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81执2163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14652号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王凯、余粉红买卖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12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胡伟新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苏0581执2161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1)苏0581民初14656号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胡伟新、胡建平买卖合同纠纷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 申请执行人 | 2022-08-05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郑梦影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民初9405号 | 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元、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587元,由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原告 | 2021-12-31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姜文芹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苏0581执恢145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11-15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朱林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4393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20-12-24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李蓬飞、段家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执3313号之一 | 终结本院(2020)苏0581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10-23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朱林根、费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1民初12186号 | 一、被告朱林根给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62534元,并支付该款按年利率11.7%自2019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9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7260元,由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535元,被告朱林根负担1672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朱林根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朱林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9080元,由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由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费龙珍支付(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被告费龙珍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9-21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陈三江、段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1510号 | 一、被告陈三江支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2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二、被告段家栋对被告陈三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2495元,由被告陈三江、段家栋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12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李蓬飞、段家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苏0581民初1509号 | 一、被告李蓬飞支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466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账号:62×××6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二、被告段家栋对被告李蓬飞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45元、保全费2870元,合计7015元,由被告李蓬飞、段家栋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20-08-12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孔令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民初11402号 | 被告孔令建给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6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2×××60;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0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740元,由被告孔令建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6-26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苏州奥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 | (2019)苏0581执714号之一 | 终结执行(2019)苏0581执714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被执行人 | 2019-05-22 |
4573裴春、黄玉兰与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民终4573号 | 本案按上诉人裴春、黄玉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03-29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肖增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苏0581民初4号 | 一、被告肖增玉给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0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名: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608元,由被告肖增玉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9-03-28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吴伟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执6343号 | 本院(2018)苏0581执634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12-28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苏州奥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民初2940号之一 | 本案按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1元、保全费770元,合计人民币1571元,由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6-14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仇善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苏0581民初3066号之一 | 一、准许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仇善玉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元、保全费271元,合计423元,由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8-05-22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高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执9153号 |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91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2-27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姜文芹、张志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执9262号 |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92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2-27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裴春、黄玉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苏0581执4903号 | 终结本院(2017)苏0581执49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8-02-27 |
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与裴春、黄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苏0581民初7931号 | 一、被告裴春、黄玉兰共同给付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货款409275元,并偿付以40927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计算,自2016年7月21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上述款项分两期给付,第一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200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第二期于本判决生效后一百八十日内给付20927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常熟泉兴营养添加剂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439元、保全费47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459元,原告负担2454元,被告裴春、黄玉兰负担10005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账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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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开庭日期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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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 (2021)苏05民终13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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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
资质名称 | 编号 | 发证日期 |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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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FSMS1200058 | 2021-01-14 | 2024-01-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JY33205810119536 | 2017-08-29 | 2022-08-28 |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 00109F11131R0M/3200 | 2009-06-30 | 2011-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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