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4
销售专家
27
技术专家
6
无角色
9
招聘
经验要求
岗位数(个)
学历要求
岗位数(个)
招投标
招标数量
7次
招标金额
9,322,938元
供应商
3家
中标数量
0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0家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2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2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李耀华
- 经营状态 在业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广州建材
- 注册资本 44120.50万元
- 实缴资本 44120.50万元
- 英文名 Guangzhou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Corp.
- 参保人数 20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101231240714Y
- 纳税人识别号 91440101231240714Y
- 组织机构代码 231240714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101000100317
- 登记机关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4-11-26
- 营业期限 1996-03-14~
-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较场东路19号4、5层
- 国标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综合管理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专业行业 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别墅装修、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装修公司、保健/药品/医疗->医疗/保健器械->医疗器械、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设计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
- 公司简介 华浔品味装饰集团1998年成立于广州,是一家集全案设计、材料、施工、服务于一体的高端家装品牌,室内装饰装修公司,专业从事别墅装修,室内装修,半包装修,全包装修,二手房装修,旧房翻新,全国遍布多家直营公司,服务热线:400-040-2005
- 经营范围 -
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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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变更 | 广州越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广州越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2024-11-26 |
经营范围变更 |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工业设计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供应链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贸易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销售代理;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 | 2023-07-06 |
经营范围 |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工业设计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供应链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贸易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 |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销售代理;工业设计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建筑装饰、水暖管道零件及其他建筑用金属制品制造; | 2023-07-06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3-07-06 |
负责人变更 | 申志明 | 李耀华 | 2020-09-16 |
联络员备案 | - | 张倩圆 | 2020-09-16 |
联络人员变更 | - | 张倩圆 | 2020-09-16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20-09-16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湛存,申志明,王卫平 | 张毅,王卫平,李耀华 | 2020-09-16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陈湛存,申志明,王卫平 | 张毅,王卫平,李耀华 | 2020-09-16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申志明 | 李耀华 | 2020-09-16 |
章程变更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7-18 |
经营范围变更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供应链管理;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 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工业设计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供应链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贸易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 2019-07-18 |
章程备案 | -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9-07-18 |
经营项目申报变更 |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建材、装饰材料批发;贸易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物业管理;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物流代理服务;仓储代理服务;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供应链管理;投资管理服务;投资咨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 | 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工业设计服务;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仓储代理服务;建筑材料设计、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供应链管理;场地租赁(不含仓储);市场经营管理、摊位出租(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建筑材料检验服务;建材、装饰材料批发;企业自有资金投资;物流代理服务;其他工程设计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贸易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及水暖管道零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 2019-07-18 |
章程备案 | 章程备案(变更前) | 准予章程备案 | 2018-08-24 |
财务人员变更 | 白杨 | 梁健云 | 2018-01-12 |
组织机构备案 | 陈湛存,董事,委派, ;陈帜强,董事长,委派,是;麦婉华,监事,聘用, ;王卫平,董事兼经理,委派, ; | 陈湛存,董事,委派, ;麦婉华,监事,聘用, ;申志明,董事长,选举,是;王卫平,董事兼经理,委派, ; | 2018-01-12 |
主要人员变更 | 陈湛存(董事);陈帜强(董事长);麦婉华(监事);王卫平(董事兼经理); | 陈湛存(董事);麦婉华(监事);申志明(董事长);王卫平(董事兼经理); | 2018-01-12 |
负责人变更 | 陈帜强 | 申志明 | 2018-01-12 |
共 3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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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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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010-8****022 | - | 71 |
李** | 董事长 | - | - | 0751-****143、020-8****568 | - | 81 |
- | - | - | - | 020-8****704 | - | 72 |
联系人共 41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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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成员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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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耀华 | 董事长 | - |
陈帜强 | 董事长 | - |
陈湛存 | 董事 | - |
王卫平 | 董事,总经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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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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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南岸路96号首层商铺永久用水改造工程 | 招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 | 2018-11-06 |
〖非政采信息〗长洲宿舍新装630kVA公变及一户一表改造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宿舍新装630kVA公变及一户一表改造项目 | 广东-广州 | 297.97 | 2018-03-13 |
广州市白云区广从路同和同胜街2号302房房屋 | 招标公告 | - | 广东-广州 | - | 2017-04-06 |
广州市人民水泥厂、广州市南方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方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共三宗地块的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采购结果公告 | 中标公告 | 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 地块 | 广东-广州 | 299.32 | 2015-07-08 |
广州市人民水泥厂等三家公司共三宗地块的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 | 招标公告 | 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项目 地修复技术方案 地块 | 广东-广州 | - | 2015-05-26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 | 中标公告 | 10KV配电工程 | 广东-广州 | - | 2007-12-04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10kV配电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 招标公告 | 电力电缆 10kV配电工程施工 | 广东-广州 | 335.00 | 2007-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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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供应商
排序 | 供应商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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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依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299.32 | 2015-07-08 |
2 | 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 1 | 1 | - | 2015-07-08 |
3 | 广东盛弘工程有限公司 | 1 | 1 | - | 200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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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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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111执恢87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1-06-07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吴彩龙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11执异201号 | 驳回案外人吴彩龙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申请执行人 | 2020-07-15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11执2321号 | (2019)粤0111执2321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20-05-19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111民初16037号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向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赔偿损失8万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向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退还保证金18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3889.6元,由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2089.6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共同负担1800元;反诉受理费1984.96元,由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50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共同负担34.96元。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的反诉受理费和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负担的本诉受理费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2-26 |
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民终20470号 | 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石立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9-11-23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111执2446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19-11-20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闽05民初258号 | 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82423.75元。(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终结之前,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述债权应通过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获得清偿)。 案件受理费1861元,由被告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10-14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8)粤0111民初10763号 | 准许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908.5元由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原告 | 2019-01-09 |
中铁七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鲁民辖终320号 |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民初1386-辖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18-12-29 |
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1民终19077号 | 一、维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077号 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变更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8)粤01民终19077号 民事判决第三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向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20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定的房屋同地段同时期同类租金标准计付); 三、驳回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11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68元,均由广州市白云区富岛酒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2-28 |
广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1民终1475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0元,由上诉人广州金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11-28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袁炳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104民初9537号 | 一、被告袁炳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南朝街X号XXX房,将该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袁炳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市越秀区教育路南朝街X号XXX房的房屋使用费(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计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的房屋使用费,被告应参照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计付至实际交还上述房屋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900元,被告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8-03-07 |
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103民初5090号 | 准予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1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坦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负担 | 被告 | 2018-03-01 |
袁炳杰、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7)粤01民终18793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袁炳杰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8-02-09 |
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闽05民初529号 | 准许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由中宇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 被告 | 2018-01-03 |
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16)粤0103民初6991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币补偿款50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币补偿款500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2月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货币补偿款之日止,违约金总额以不超出货币补偿款5000万元为限)给原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5800元,由被告广州豪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州城启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案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原告 | 2017-12-08 |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坚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504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04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就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临照巷16-20号地下1房房屋的租赁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临照巷16-20号地下1房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 三、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按839.50元计付)。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按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参考价标准,逐月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本案受理费2523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2373元,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8-17 |
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广州市坚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1502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502号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与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就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临照巷3-9号之九地下房屋的租赁关系予以解除。 二、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将广州市越秀区惠福西路临照巷3-9号之九地下房屋腾空交还给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 三、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支付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的房屋租金(每月按2054元计付)。此后的房屋使用费,由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按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参考价标准,逐月向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支付至实际腾空交还房屋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的其他诉讼该请求。 本案受理费4115元,由原告广州市越秀区第一土地房屋管理所负担3965元,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坚美五金制品分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6-08-17 |
叶鹏辉与徐兴运、叶育琪、广州市合荣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终5222二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1民终52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x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16-07-15 |
梁洁珍与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木材工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 | (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72号 | 被告广州市木材工业公司、被告广州建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梁洁珍办理广州市海珠区纺织路137号203房、503房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15-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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