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
官网- 法人: 刘晓峰
- 注册资本: 8469.00万元
-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 成立时间: 2009-04-13
- 办公地址: 河南 郑州 管城区 紫荆山与东大街交叉口裕鸿花园B座19楼
公司概览
公司品牌
金利福KIMLIFE
联系人
销售专家
9
人力资源专家
1
无角色
8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刘晓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金利福珠宝、河南金利福、金利福
- 注册资本 8469.00万元
- 实缴资本 8460.00万元
- 英文名 Henan Jinlifu Jewelr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50~50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10100687144085X
- 纳税人识别号 91410100687144085X
- 组织机构代码 68714408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10100000013242
- 登记机关 郑州市管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8-05-03
- 营业期限 2009-04-13~
- 注册地址 郑州市管城区紫荆山路72号2号楼25层76号
- 国标行业 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首饰、工艺品及收藏品批发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钻石、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戒指
- 公司简介 金利福珠宝成立于 2004 年,主营业务包括黄金、珠宝饰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加工、批发配货以及连锁经营等。旗下拥有“金利福珠宝”、“金利福钻石”、“KIMLIFE金利福”等注册商标品牌。 秉承”金品质、利天下、福万家”的品牌发展理念,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的研发和企业文化建设,分别在美国洛杉矶和中国深圳设立了研发中心。优秀的设计师团队,及时把握国际珠宝时尚业界的潮流与理念,依托灿烂悠久、绚丽多彩中国文化底蕴,潜心工艺研究,坚持创新、精益求精,在珠宝业界推出了一系列的经典的原创作品。经过10多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形成了KIMLIFE金利福独特的品牌风格和企业文化内涵。 截止2016年年末,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六百多家连锁加盟店,区域分布于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与此同时,公司互联网+业务也形成了规模经营,电商、微商协调发展,在天猫、京东、一号店、国美在线、苏宁易购等国内最主要的线上商城都拥有金利福旗官方舰店,产品品质、销量和服务口碑均位居行业前茅。 2015年秋季和2016春季,金利福珠宝独家冠名CCTV2《惊喜连连》第一季、第二季共24期节目;2015年8月,金利福作为意大利米兰世博会的合作伙伴,在米兰世博会中国馆成功举办了“中国福-金利福”专场活动;金利福与国内动漫界巨头北京梦之城文化【阿狸】品牌联袂合作,陆续推出《遇见》、《Fantsay》、《守候》三个系列共80多款阿狸珠宝饰品。 金利福珠宝是深圳市黄金珠宝首饰行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中国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会员单位。长期以来,在传播金利福的文化理念的同时,忠实的履行着企业的社会责任。连续多年获得荣誉称号: 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示范企业 全国珠宝首饰行业质量领先品牌 共和国六十五周年---影响中国杰出品牌 质量放心.国家标准合格产品 3.15全国质量诚信放心品牌 质量、服务、信誉AAA企业 中央电视台《星光大道》、《第一时间》、《回声嘹亮》、《惊喜连连》栏目合作伙伴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
刘晓峰 | 自然人股东 | 100.00万元 | 1.18%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企业法人 | 8369.00万元 | 98.82% |
朱登营 | - | - | 96.41% |
朱建杰 | - | - | 0.00% |
曹水霞 | - | - | 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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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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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珠宝,金银首饰的批发及零售。 | 珠宝、金银首饰的批发及零售、加工与维修。 | 2018-05-03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 | 10 | 长期 | 2018-05-03 |
股东信息变更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建杰;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晓峰; | 2017-09-25 |
法定代表人变更 | 朱建杰 | 刘晓峰 | 2017-09-25 |
投资人变更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朱建杰; | 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刘晓峰; | 2017-09-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朱建杰、刘明 | 刘晓峰、刘明 | 2017-09-25 |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变更 | 朱建杰[退出]刘明 | 刘晓峰[新增]刘明 | 2017-09-25 |
投资人变更(包括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投资人名称等) | 曹水霞:3.58%;朱登营:96.41%; | 朱建杰;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15-12-25 |
主要人员变更 | 曹水霞;朱登营; | 刘明;朱建杰; | 2015-12-25 |
注册资本变更 | 8369.00 | 8469.00 | 2015-12-25 |
股东信息变更 | 曹水霞:3.58%;朱登营:96.41%; | 朱建杰;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2015-12-25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曹水霞;朱登营; | 刘明;朱建杰; | 2015-12-25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曹水霞 | 朱建杰 | 2015-12-25 |
实收出资变更 | 4801.000000 | 8369.000000 | 2012-11-02 |
股东信息变更 | 朱登营:93.74%;曹水霞:6.25%; | 朱登营:96.41%;曹水霞:3.58%; | 2012-11-02 |
注册资本变更 | 4801.00 | 8369.00 | 2012-11-02 |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 朱登营 | 曹水霞 | 2011-09-08 |
实收出资变更 | 1001.000000 | 4801.000000 | 2011-08-26 |
注册资本变更 | 1001.00 | 4801.00 | 2011-08-26 |
股东信息变更 | 曹水霞:300%;朱登营:700%; | 朱登营:93.7451%;曹水霞:6.2549%; | 201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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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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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申芝蕊 | 监事 | - | - | - | - | 79 |
- | - | - | - | 400-770-1701 | - | 72 |
朱** | 经理 | 1378****033、1530****522 | chi*****3.com、huanyan--chi*****3.com、witp*****6.com、a*****fzb.cn | 0371-6****152、0371-8****186 | - | 90 |
联系人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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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历程
融资金额(万元) | 融资轮数 | 投资方 | 披露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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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披露 | 并购 | 豫金刚石 | 2018-02-24 |
52800.00 | 并购 | *ST金洲 | 2013-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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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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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新华、李超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2)豫1381民初973号 | 一、被告李超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清偿所欠原告陈新华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以4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照月息2分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立案时即2022年2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息至款还清之日止。含已经支付的利息220000元,执行时予以扣除)。 二、驳回原告陈新华对被告朱登营、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李超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告 | 2022-10-26 |
郭彦增、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2)豫02民申92号 | 驳回郭彦增的再审申请 | 被申请人 | 2022-06-30 |
李超洋、陈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 | (2022)豫13民辖终57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2-06-01 |
郭彦增、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2民终3722号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969元,由上诉人郭彦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上诉人 | 2022-01-13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1执1569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6-30 |
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21)豫01执304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21-06-3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豫01执402号之一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案涉冻结的财产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被执行人 | 2021-05-26 |
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守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0223民初3750号 | 对被申请人朱守营、李喜红、李超洋、牛玉春、朱登营、郭彦增、郭留希、刘晓峰、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在7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1-04-15 |
李淑霞、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104执6746号 |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 2021-03-19 |
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试验区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0)豫民终681号 | 本案按上诉人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21-03-09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320号 | 一、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及罚息(其中:利息的计算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9.57‰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罚息的计算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4.78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对手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履行清偿责任后,即取得向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12-31 |
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320号 |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南巩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20-12-31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386号 | 冻结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水霞、夏丽红、李宏伟、李超洋、牛玉春、张奎丽银行存款人民币5150.80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对夏丽红、李宏伟的财产冻结或查封以人民币387.5万元为限,对李超洋的财产冻结或查封以人民币4950万元为限,对牛玉春、张奎丽的财产冻结或查封以人民币50万元为限)。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告 | 2020-12-0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豫01民初2133号 | 一、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贷款本金8900万元及利息(包含罚息、复息)1540075.81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朱新礼、曹水霞、刘晓峰、郭留希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朱新礼、曹水霞、刘晓峰、郭留希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全部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对被告曹水霞、李清海在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本金5859700元及利息(包括复息、罚息,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容)范围内有权对被告曹水霞名下位于二七区二七路200号1号楼郑房权字第××号、15××93号、1501232892号、15××90号、1501232889号房产,被告李清海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南关街205号院2号楼1单元10号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曹水霞、李清海履行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501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499501元,由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朱新礼、曹水霞、刘晓峰、郭留希、李清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20-07-10 |
河南粮食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105民初3994号 | 一、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粮食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333461.31元及利息(利息以18333461.31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永霞、朱晓斐、郭留希、刘晓峰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河南粮食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就被告朱晓亚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高速公路北侧万科东海岸社区悠翠居61号205房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证明第028828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担保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粮食产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930元,由被告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朱登营、曹永霞、朱晓斐、朱晓亚、郭留希、刘晓峰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被告 | 2020-06-28 |
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20)豫01民初330号 | 本案按原告仁合立信(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被告 | 2020-05-19 |
北京中外名人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合同纠纷 | (2019)豫01执2512号之一 | 终结(2019)豫01执2512号案件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 2020-04-20 |
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01民终1601号 | 准许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上诉人河南汇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被上诉人 | 2020-04-15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朱登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8)豫01执恢275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 - | 2019-12-30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 - | (2019)粤0304财保3893号 |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吉欧迪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郑州日月明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河南省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郭留希、朱晓斐、杨艳敏、朱登营、曹水霞名下价值人民币3488249.8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被申请人 | 2019-1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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