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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 法人: 成佳君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5-10-09
  •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白石路2628号1幢3层C区317室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7

无角色

5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成佳君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阜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上海阜康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Shanghai Fukang International Freight Transportation Agency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101187815011494
  • 纳税人识别号 913101187815011494
  • 组织机构代码 781501149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10118002469750
  • 登记机关 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5-10-27
  • 营业期限 2005-10-09~2025-10-08
  •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白石路2628号1幢3层C区317室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运输代理业->货物运输代理
  • 专业行业 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百货/厨具/宠物->日用百货杂货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陶祺 - - 0.00%
朱仁焱 - - 0.00%
成佳君 自然人股东 - 10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股东信息变更 成佳君;陶祺;朱仁焱; 成佳君; 2015-10-27
期限变更 2005-10-09~2015-10-08 2005-10-09~2025-10-08 2015-10-27
经营期限(营业期限)变 2005-10-09~2015-10-08 2005-10-09~2025-10-08 2015-10-27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10-27
企业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5-10-27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从事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除危险化学品),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 2015-10-27
投资人变更 成佳君;陶祺;朱仁焱; 成佳君; 2015-10-27
地址变更 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851弄9号D-94室 上海市青浦区白石路2628号1幢3层C区317室 2014-08-19
经营范围变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经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销售五金交电、金属材料(除专控)、建筑装潢材料、日用百货。【依法须经批准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 2014-08-1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胡** - 1376****279 - - - 8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1807961*****.com 021-6****092 - 74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 1807961*****.com 021-6****092 - 74

联系人共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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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成佳君 执行董事,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上海正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7)沪0115民初82661号 一、被告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正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运代理费167566.12元; 二、被告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正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赔偿利息损失(该利息损失以167566.12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权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5元,减半收取计2082.50元,由被告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04
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诉上海正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2018)沪01民终5719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65元,由上诉人上海阜康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上诉人 2018-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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