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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法人: 陈文安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07-09-04
  • 办公地址: 湖南省平江县平伍公路民爆大楼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

招标金额

-

供应商

0

中标数量

4

中标金额

14,500

客户

1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陈文安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平驰、平驰汽车、平江平驰
  • 注册资本 5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500.00万元
  • 英文名 Pingjiang County Pingchi Automotive Sales Service Co., 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10~2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626666309522J
  • 纳税人识别号 91430626666309522J
  • 组织机构代码 666309522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626000000816
  • 登记机关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7-07
  • 营业期限 2007-09-04~2057-09-03
  • 注册地址 平江县开发区平伍公路民爆大楼
  • 国标行业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其他未列明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汽车服务维护->汽车美容、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汽车美容、汽车/骑行/车品->运输车辆货车->商用车、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汽车配件、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咨询服务、金融->企业金融服务->小微企业贷
  • 公司简介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国务院首批沿江开放城市巴陵岳阳,岳阳平江县开发区平伍公路民爆大楼,于2007年09月04日在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0万,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6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汽车咨询服务,房屋租赁。,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岳阳汽车厂黄页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陈文安 自然人股东 300.00万元 60.00%
杨峥嵘 自然人股东 200.00万元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章程变更 ; 2016-07-05修改第四条经营范围 2016-07-07
经营范围变更(含业务范围变更) 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限分公司经营)。 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限分公司经营),汽车咨询服务,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07-07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杨峥嵘 陈豪 2016-07-07
章程修正案备案 - ; 2016-07-05修改第四条经营范围 2016-07-07
主要人员变更 杨峥嵘 陈豪 2016-07-07
投资人变更 1股东实际出资200.0 2股东实际出资500.0 2013-05-16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9231 9230 2013-05-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3-05-16
股东信息变更 陈文安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陈文安出资 300.00000万元 人民币 ;杨峥嵘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2013-05-16
注册资本变更 - - 2012-03-21
股东信息变更 1股东实际出资100.0 1股东实际出资200.0 2012-03-21
投资人变更 陈文安出资 100.00000万元 人民币 陈文安出资 200.00000万元 人民币 2012-03-21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9230 9231 2009-04-15
股东信息变更 3股东实际出资100.0 1股东实际出资100.0 2009-04-15
经营范围变更 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 商用车及九座以上乘用车销售;汽车配件销售;三类机动车维修、汽车美容(限分公司经营) 2007-09-07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2023 - 1584****888 158428098*****9.com - - 86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1390****070 - - - 84
陈豪 监事 - - - - 79

联系人共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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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陈文安 董事长 -

招投标

项目名称 公告类型 标的物 发布地区 金额(万元) 发布时间
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综合零售服务 车辆升级改装服务 湖南-岳阳 0.17 2021-12-13
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综合零售服务 车辆升级改装服务 湖南-岳阳 0.17 2021-12-13
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公告 中标公告 综合零售服务 车辆升级改装服务 湖南-岳阳 0.56 2021-12-02
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关于综合零售服务的网上超市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中标公告 综合零售服务 车辆升级改装服务 湖南-岳阳 0.56 2021-12-02

上下游

客户

排序 客户名称 参与次数 合作次数 交易总金额(万元)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1 平江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 4 1.45 2021-12-13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解珍平、余细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民初1647号 限被告解珍平、余细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15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款项付到如下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本案受理费87.5元(已减半),由被告解珍平、余细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8-30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兵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执1147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 2021-07-02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钟食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民初1672号 准许原告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食敖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1-06-28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兵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民初717号 限被告刘兵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30981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款项付到如下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刘兵文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01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增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民初716号 限被告刘增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人民币4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履行款项付到如下账户收款人: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账号:2800××××4002,开户行:湖南平江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汇款时请写明案号、原、被告名称)。 本案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刘增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 2021-04-01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湘0626民初1095号 准许原告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0.69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 2021-03-28
申请人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9)湘0602执保1256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贺某某所有的位于xxxxxxx房屋壹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 2019-09-30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合同纠纷 (2019)湘0602财保243号 - 申请人 2019-09-30
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合同纠纷 (2019)湘0602执保1256号之一 - 申请人 2019-09-30
申请人平江县平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2019)湘0602财保243号 一、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湘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某、华容湘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贺晓慧所有的位于xxxxxx的房屋壹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 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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