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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人: 吴小松
  • 注册资本: 666.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5-12-01
  • 办公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38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6

技术专家

1

无角色

3

专利信息

专利总数

4

专利数排名

75%以后

专利总数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吴小松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5~10年
  • 简称 沐沐节能、沐沐、湖南沐沐
  • 注册资本 666.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30200MA4L202N5M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MA4L202N5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30200000156499
  • 登记机关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6-05-03
  • 营业期限 2015-12-01~
  • 注册地址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38号
  • 国标行业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工业与专业设计及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其他未列明专业技术服务业
  • 专业行业 汽车/骑行/车品->车辆汽车用品->洗车液、农资/化工/环保、服务/休闲/出行
  • 公司简介 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中国老工业基地株洲,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38号,于2015年12月01日在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在公司发展壮大的7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节能自助洗车机、环保洗车液研发、制造、销售;上述产品的工程安装、咨询、维护;免擦拭洗车服务。,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株洲节能设备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齐丹 自然人股东 - 20.00%
蒋笑非 自然人股东 - 40.00%
吴小松 自然人股东 - 4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联络人员变更 吴小松 *** 备案手机:*** 曹爱阳 *** 备案手机:*** 2021-05-18
章程变更 ; 2016-04-06第二章第六条 2016-05-03
地址变更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2号伟大国际广场2栋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塘路38号 2016-05-03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齐丹 蒋笑非 2016-01-29
股东变更 齐丹,吴小松 蒋笑非,齐丹,吴小松 2016-01-29
主要人员变更 齐丹 蒋笑非 2016-01-29
章程变更 - ;2016-01-25第5章第12条、第7章第17条 2016-01-29
股东信息变更 齐丹 出资 199.8万人民币;吴小松 出资 466.2万人民币; 齐丹 出资 133.2万人民币;吴小松 出资 266.4万人民币;蒋笑非 出资 266.4万人民币; 2016-01-29
投资人变更 齐丹 出资 199.8万人民币;吴小松 出资 466.2万人民币; 齐丹 出资 133.2( - 33.33333% )万人民币;吴小松 出资 266.4( - 42.85714% )万人民币;蒋笑非 出资 266.4万人民币; [新增 2016-01-29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2016、2017、2018、2019、2020、2021 - 1321****333 7387136*****.com - - 86
蒋笑非 监事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1321****333 - - - 84

联系人共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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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刘丽芳申请吴小松、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20)湘0202执恢283号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9)湘0202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9-16
刘丽芳申请吴小松、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202执346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3-27
龙宗伟申请莫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20)湘0202执162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20-03-27
吴小松与刘丽芳、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湘02民终1736号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由上诉人吴小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上诉人 2019-11-22
原告刘丽芳与被告吴小松、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 (2019)湘0202民初1352号 一、被告吴小松、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丽芳借款人民币98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丽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吴小松、湖南沐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应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华融湘江银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被告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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