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
- 法人: 赵明华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成立时间: 2014-06-24
- 办公地址: 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4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赵明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北羚电器、北羚、安徽北羚
- 注册资本 3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Anhui Buyling Electrical Appliance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34182139766703XQ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39766703X
- 曾用名 -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341821000070507
- 登记机关 郎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14-11-06
- 营业期限 2014-06-24~2024-06-23
- 注册地址 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 国标行业 制造业->其他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其他未列明制造业
- 专业行业 家电/厨电/卫电->小型生活家电->小家电、智能硬件->智能家居->小家电、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家用榨油机、家电/厨电/卫电->厨房小型电器->绞肉机、家电/厨电/卫电->大家电白家电->家用电器、工具/机械/仪器->机器机械设备->电机
- 公司简介 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注册地址在郎溪县经济开发区 ,主要从事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五金、塑料、电器元件、电机配件生产制造;家用电器设计;上述产品的销售。 **。欢迎交流合作!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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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明华 | 自然人股东 | - | 60.00% |
袁建荣 | 自然人股东 | - | 40.00% |
共 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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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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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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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五金、塑料、电器元件、电机配件制造项目的筹建;家用电器设计;上述产品的销售。 **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五金、塑料、电器元件、电机配件生产制造;家用电器设计;上述产品的销售。 ** | 2014-11-06 |
期限变更(经营期限、营业期限、驻在期限等变更)变更 | 1 | 10 | 2014-11-06 |
经营范围变更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五金、塑料、电器元件、电机配件制造项目的筹建;家用电器设计;上述产品的销售。 ** | 一般经营项目:家用电器、五金、塑料、电器元件、电机配件生产制造;家用电器设计;上述产品的销售。 ** | 1970-01-01 |
期限变更 | 1 | 10 | 1970-01-01 |
共 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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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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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 总监 | 1893****218、1585****189 | 8452306*****.com、71005*****.com | 0563-****108、0760-8****281、8****281 | - | 94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1585****189 | 8452306*****.com | - | - | 8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3 | - | 1585****189 | jinli*****9.com | - | - | 83 |
联系人共 8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共 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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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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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赵明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6)皖1821民初631号 | 一、被告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4日至2014年12月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5.6%计算); 二、被告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的逾期利息及因诉讼而实现债权的律师费(本金500万元自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按年利率24%计算为160万元,其中逾期利息为140万元、实现债权的律师费为20万元;自2016年4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赵明华、徐敏风、袁建荣对被告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明华、徐敏风、袁建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76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0410元,由原告郎溪道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300元、被告安徽北羚电器有限公司、赵明华、徐敏风、袁建荣负担561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2016-1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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