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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法人: 闫会杰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13-06-14
  • 办公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6-21号

公司概览

联系人

公司高管

1

销售专家

1

无角色

7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闫会杰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0~15年
  • 简称 华宇鸿马
  • 注册资本 10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
  • 英文名 -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0~10
  • 统一社信代码 91210112064746063P
  • 纳税人识别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064746063
  • 曾用名 沈阳小红马物流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210112000045324
  • 登记机关 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核准日期 2023-04-19
  • 营业期限 2013-06-14~2037-06-13
  • 注册地址 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6-21号(2-1-2)
  • 国标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道路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邮件包裹道路运输
  • 专业行业 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服务、企业服务->企业通用服务->供应链管理、物流运输->仓储服务、物流运输->物流服务、服务/休闲/出行->生活便民服务->物流
  • 公司简介 沈阳小红马物流有限公司办公室地址位于东北第一大城市,一朝发祥地,两代帝王都的沈阳,沈阳沈阳市东陵区文溯街1621号(212),于2013年06月14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在公司发展壮大的10年里,我们始终为客户提供好的产品和技术支持、健全的售后服务,我公司主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国内快递;一般经营项目:仓储服务、理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我们有好的产品和专业的销售和技术团队,我公司属于沈阳物流服务公司行业,如果您对我公司的产品服务有兴趣,期待您在线留言或者来电咨询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股东类型 认缴出资额 认缴出资占比
华宇方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企业法人 10000.00万元 100.00%
谭松 - - 0.00%

变更记录

变更项 变更前 变更后 变更时间
法定代表人变更 谭松 闫会杰 2023-04-19
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董事、监事、经理等) 1谭松执行董事兼经理;2宋雪监事; 1闫会杰执行董事;2闫会杰经理;3张洪波监事; 2023-04-19
负责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席代表、合伙事务执行人等变更) 谭松 闫会杰 2023-04-19
名称变更变更 沈阳小红马物流有限公司 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17-11-08
期限变更 2023-06-13 2037-06-13 2017-10-30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理货服务。 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供应链管理;道路货物运输及代理;商务信息物流信息、企业管咨询;计算机软硬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电子商务服务;物流服务;汽车租赁;物分拣、包装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2017-10-30
注册资本变更 200.00 10000.00 2017-10-30
投资人变更 1谭松; 1华宇方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7-05-19
股东信息变更 1谭松; 1华宇方圆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2017-05-19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2017-05-19
投资人变更 1王兵;2张苗苗;3宋峰;4宋雪;5王殿英; 1谭松; 2016-03-24
股东信息变更 1王兵;2张苗苗;3宋 峰;4宋 雪;5王殿英; 1谭松; 2016-03-24
市场主体类型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2016-03-24
联络员备案 - 邵秋艳 2015-12-08
负责人变更 宋峰 谭松 2015-12-08
经营范围变更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 一般经营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理货服务。 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 一般经营项目: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理货服务。 2013-11-13

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手机 邮箱 固话 负责业务 评分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14 - - 10078819*****.com 024-8****587 - 73
闫会杰 执行董事,经理 - - - - 79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5 - - 31223266*****.com 024-8****587 - 73

联系人共 8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主要成员

联系人姓名 职位 成员经历
谭松 执行董事,经理,执行董事兼经理 -

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案由 案号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身份 发布时间
王秀云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112执1210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2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7
王宏新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112执1209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2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7
马凤仙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112执1284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7
甘立成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企业借贷纠纷 (2019)辽0112执1291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2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7
杨占申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978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9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7
孙琳琳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买卖合同纠纷 (2019)辽0112执1840号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18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2-16
杨占申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604号 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占申支付工资8000元。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9
张杨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602号 驳回原告张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9-10-29
李鑫禹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545号 一、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鑫禹支付工资4265元; 二、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鑫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三、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鑫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65元; 四、驳回原告李鑫禹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9
马凤仙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603号 一、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凤仙支付工资16000元; 二、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凤仙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2000元; 三、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凤仙支付养老保险费损失4368元。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9
王海燕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555号 一、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海燕支付工资6500元; 二、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海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500元; 三、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海燕支付失业金损失3000元; 四、驳回原告王海燕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告 2019-10-29
王海燕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417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4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0-28
刘斌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439号 终结(2019)辽0112执14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10-28
罗军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395号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13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01
李鑫禹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394号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13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7-01
窦爱霞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341号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 2019-07-01
王长玉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劳动争议 (2019)辽0112执1712号 终结本院[2019]辽0112执17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 2019-06-28
甘立成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605号 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甘立成支付工资6000元。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王长玉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594号 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长玉支付工资10000元。 如果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及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吴昊与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劳动争议 (2018)辽0112民初5659号 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昊支付工资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华宇鸿马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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