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 法人: 倪汉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成立时间: 2009-06-22
- 办公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1层
公司概览
联系人
销售专家
4
无角色
6
招投标
招标数量
0次
招标金额
-元
供应商
0家
中标数量
1次
中标金额
-元
客户
1家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 倪汉明
- 经营状态 存续
- 成立年限 15年以上
- 简称 深圳西部国际、西部国际、西部国际珠宝城
- 注册资本 8000.00万元
- 实缴资本 8000.00万元
- 英文名 Shenzhen Western International Jewelry City Co.,Ltd
- 参保人数 -
- 人员规模 20~30
- 统一社信代码 91440300691169883C
- 纳税人识别号 440300691169883
- 组织机构代码 691169883
- 曾用名 深圳明金海珠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纳税资质 -
- 注册号 440306104096080
-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
- 核准日期 2015-11-24
- 营业期限 2009-06-22~2059-06-22
-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1层
- 国标行业 金融业->资本市场服务->资本投资服务->资本投资服务
- 专业行业 服装/鞋靴/箱包->珠宝首饰/钟表->珠宝、建材/门窗/水电->房产服务/装修->物业
- 公司简介 -
- 经营范围 -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 股东类型 | 认缴出资额 | 认缴出资占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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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 | 其他投资者 | - |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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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记录
变更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变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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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 | 珠宝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的经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 珠宝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的经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物业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2015-11-24 |
地址变更 |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四路北侧金海华府1栋1-2层 | 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1层 | 2015-11-11 |
其他变更 | - | 91440300691169883C | 2015-11-11 |
指定联系人变更 | - | 邓涛 | 2013-08-12 |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 倪汉葵(监事)[退出] | 倪伟波(监事)[新增] | 2013-08-12 |
主要人员变更 | 倪汉葵(监事) | 倪伟波(监事) | 2013-08-12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6-20 |
注册资本变更 | 7000.00 | - | 2012-06-20 |
实收出资变更 | 7000 | 8000 | 2012-06-20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8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6-20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6-15 |
注册资本变更 | 6000.00 | 7000.00 | 2012-06-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7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6-15 |
实收出资变更 | 6000 | 7000 | 2012-06-15 |
股东信息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5-30 |
投资人变更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5000,出资比例:100 | 名称:深圳明金海集团有限公司,出资额:6000,出资比例:100 | 2012-05-30 |
注册资本变更 | 5000.00 | 6000.00 | 2012-05-30 |
实收出资变更 | 5000 | 6000 | 2012-05-30 |
名称变更变更 | 深圳明金海珠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 2010-09-28 |
经营范围变更 | 珠宝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管理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市场营业执照另行申办);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 珠宝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的经营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以上均不含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及规定需前置审批项目) | 2010-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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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信用
注册海关 | 海关编号 | 注册时间 | 海关注销标志 | 报关有效时间 | 信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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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强海关 | 440316367T | 2014-03-20 | 正常 | 2068-07-31 | 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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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成员
联系人姓名 | 职位 | 手机 | 邮箱 | 固话 | 负责业务 | 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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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伟波 | 监事 | - | - | - | - | 79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22 | - | - | 9488363*****.com | 0755-2****888 | - | 73 |
工商年报联系人2013、2022 | - | - | 9488363*****.com | 0755-2****888 | - | 73 |
联系人共 10 条
解锁 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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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
项目名称 | 公告类型 | 标的物 | 发布地区 | 金额(万元)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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裕安西乡宝立方接入网机房场地租赁协议续签 | 中标公告 | 机房场地租赁协议续签项目 | 广东-深圳 | - | 2023-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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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
客户
排序 | 客户名称 | 参与次数 | 合作次数 | 交易总金额(万元) | 最近一次合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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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区分公司 | 1 | 1 | - | 2023-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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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
案件名称 | 案由 | 案号 | 裁判结果 | 在本案中身份 |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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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0)粤0306执恢18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53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16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瞿全栋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21)粤0306执20969号之二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06民初24330号法律文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21-12-06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林公读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9)粤0306执8073、8074号之二 | 一、(2019)粤0306执80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6民初10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受理费未执行完毕,(2019)粤0306执8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11-12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深圳市雄日太阳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执15963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申请执行人 | 2019-06-05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林公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10134号 | 一、确认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公读之间签订的《宝立方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林公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291136.87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林公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16833.6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林公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电费3248元及利息(利息以324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被告林公读退还租赁保证金38188元; 六、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林公读退还质量保证金10000元; 七、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林公读退还装修押金3240元; 八、驳回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6284元,由被告林公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9-05-30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崔大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8)粤0306民初3313号 | 一、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大欣之间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被告崔大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60406.5元及利息(以人民币60406.5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崔大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管理费人民币72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7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崔大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人民币5201元及利息(以人民币5201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五、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崔大欣退还押金人民币31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8-12-31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11136、11137号之二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23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王淑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7930、7931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23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王淑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执7928、7929号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申请执行人 | 2018-01-23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金世纪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粤0306民初9187号 | 准许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4元,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17-08-14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陈伟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10522号 | 一、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忠之间的《宝立方珠宝文化创意园房地产租赁合同(商业)》为无效合同(房屋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园创意研发大厦A座L1-02,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7月31日); 二、被告陈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其他费用(含管理费、水电费)人民币617105元; 三、被告陈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涉案商铺,将涉案商铺交还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412元,由被告陈伟忠负担9252元,由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5-09 |
02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陈伟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10523号 | 一、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忠之间的《宝立方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房屋地址:深圳市宝安区新安四路198号宝立方珠宝玉石文化创意园创意研发大厦A座L1-02A,合同订立时间:2014年12月31日); 二、被告陈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及管理费人民币45348元; 三、被告陈伟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涉案商铺,将涉案商铺交还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四、驳回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64元,由被告陈伟忠负担997元,由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5-08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14249号 | 一、被告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租金59697元; 二、被告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25日期间的综合管理费13770元; 三、被告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租金和综合管理费的逾期缴费违约金4085.23元; 四、驳回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2元,由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承担465元,由被告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承担18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7-03-27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深圳中城联盟珠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8591号 | 准许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 准许原告 | 2016-12-14 |
02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王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4491号 | 一、被告王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208311元、管理费人民币654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737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人民币5834元,由被告王淑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06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王淑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4490号 | 一、被告王淑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86120元、管理费人民币775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26367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受理费人民币5276元,公告费人民币260元,均由被告王淑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2016-12-05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水贝珠宝商业运营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居间合同纠纷 | (2016)粤0306民初7276号之1 | 准许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36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原告 | 2016-11-10 |
深圳市金木水火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仲裁执行执行裁定书 | 其他案由 | (2015)深中法执字第38-2号 | 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786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 被执行人 | 2016-02-25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赵东喜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 (2014)深中法商终字第2229号 | 准许上诉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35元,由上诉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负担,余款人民币4035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上诉人 | 2015-05-28 |
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与陈淑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4)深宝法西民初字第87号 | 准许原告深圳西部国际珠宝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9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原告承担 | 原告 | 2014-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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